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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救济与侵害信用权益的标准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信用权益的救济情况,受困于诉讼标的实体请求权,单单以信用权益受损很难进入法官予以认可的权益范围,因而无法实现有效的权益救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正式规定个人数据受保护,享有被遗忘权。

程序救济与侵害信用权益的标准

(一)适用二分肢说诉讼标的理论审理和裁判

信用主体的名誉权隐私权、身体权等民事权利在现行法规文本中都有具体条文明确规定,均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三级案由。因此,审理过程中所主张受侵害权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上不需要信用主体自行举证证明,法官便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但是信用权益的救济情况,受困于诉讼标的实体请求权,单单以信用权益受损很难进入法官予以认可的权益范围,因而无法实现有效的权益救济。此时,就需要诉讼标的二分肢说[16]来对司法程序中审理和救济的权益范围进行扩充,仅需说明与信用权益有关的同意权益、知情权益、异议—修复权益、信用重建权益等新型信用权益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而不必具体指明何种实体权利需要救济,便可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寻求救济。[17]在现有信用实体法权利供给不足的当下,适用诉讼标的二分肢说可以使权益司法救济的范围问题迎刃而解。

(二)遵照有利于权益救济原则适用侵权构成要件(www.xing528.com)

诉讼标的二分肢说理论使信用主体的新型信用权益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审理范围,但在具体审理裁判中,法官如果刻板对照侵权责任法的三层适用模式,则信用主体救济信用权益的诉讼请求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很难获得最终支持。信用主体的新型信用权益在实体法中缺乏所对应的权利类型的情形下,可以借鉴欧盟法院对待新型权益的案例。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正式规定个人数据受保护,享有被遗忘权。[18]值得注意的是,被遗忘权并不是首先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被设定,而是源于“谷歌冈萨雷斯‘被遗忘权’ 案”的司法判决。在司法审理没有所谓“被遗忘权”具体权利类型的前提下,欧盟法院认为有关数据主体[19]“片面的、无关的、过多的”数据应当从搜索结果中删除,而谷歌公司属于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中的数据控制者,应该对其平台中第三方发布的带有个人数据的网页数据负有消除义务,最终判决谷歌西班牙分部、谷歌总部按冈萨雷斯请求将相关链接进行删除。欧盟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实际上认可和创设了“被遗忘权”这一数据主体所拥有的新型民事权利。该案中,不是以“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受侵害所提起的诉讼,而是直接提出谷歌公司删除财产强制拍卖活动的网页链接中冈萨雷斯个人数据的诉讼请求。后来欧盟法院的审理判决中,也是直接考虑冈萨雷斯所主张的谷歌公司删除网页数据的法律效果。因此,我国法院在具体审理信用主体的权益救济案件时,可以尝试不被具体权利类型所禁锢,而是直接从救济信用主体权益的角度出发,在查明确实存在信用主体权益受损且受侵害结果同对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后,再结合信用主体的诉讼请求予以裁量,那么被侵害的信用权益获得司法救济的概率则很有可能大大提升,也会从司法角度反向推动新型信用权益实体法立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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