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加强统筹协调。市、区(县)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将社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整体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社区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在市、区(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建设工作。
(一)市、区(县)社会建设部门负责贯彻党委、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牵头制订本市、区(县)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提出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社区建设的先进典型经验;指导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
(二)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参与本地区社区建设。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领导社区服务站办理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依法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自治,指导和监督辖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整合辖区内社区建设资源,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监督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工作;负责本辖区社区工作者培训;搞好社区设施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
第三十二条 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和服务。市、区(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内的工作情况,支持、配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凡属政府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政府投入。下列社区建设经费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一)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的工作经费。
(二)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www.xing528.com)
(三)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经费。
(四)社区信息网络建设及管理、运营、维护等经费。落实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建立社区建设经费增长机制,适当增加对财力相对薄弱区(县)的转移支付。
第三十四条 建立社区多元投入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社会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社区事业投入和发展机制,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兴办社区基础设施。
完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转移支付、定向补助等不同的财政扶持政策,在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社区各项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社区工作经费的核定、审批、使用等各个环节,强化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确保社区各项经费到位,做到专款专用。社区实行财务公开,收支情况定期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对政府投入经费及接受无偿捐赠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使用者负责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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