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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印发防汛应急预案通知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汛指挥部要求做好防汛相关工作。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印发防汛应急预案通知

(京应急委发 〔2019〕3号,2019年6月2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防污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防汛工作体系,提高指挥决策、预报预警、社会动员能力,不断提升防汛应急处置和管理水平。

1.2 基本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专业处置与社会动员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资源整合、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3 工作目标

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依法、科学、迅速、有效应对汛情、险情,最大程度减少、减轻洪涝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确保首都安全度汛。

1.4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与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应急工作。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与应急管理部的指导下组织全市防汛抗洪工作,对全市防汛减灾工作实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2.1 市防汛指挥部

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副市长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和成员由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

市防汛指挥部下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流域防汛指挥部、区防汛指挥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部(以下统称各相关防汛指挥部)。

市防汛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防汛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3)审查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流域防汛指挥部、各区防汛指挥部防汛应急预案;指导市有关工作部门编制防汛应急预案;

(4)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专项分指挥部和各区防汛指挥部开展较大、一般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防汛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综合研判,组织指导协调本市防汛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6)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全市防汛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指挥调配防汛抢险救援应急物资;

(7)负责组织全市汛情对外发布;

(8)负责按权限申请蓄滞洪区调度运用;

(9)组建防汛抢险救灾专家队伍,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撑;

(10)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人防办、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消防总队、市委网信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汛指挥部要求做好防汛相关工作。

2.3 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为市防汛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防汛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防汛办主要职责:承担市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流域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各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本市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组织防汛会商,收集汇总雨情、水情、灾情、工情、险情,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建议,为市防汛指挥部决策提供服务;完成市防汛指挥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防汛专项分指挥部

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包括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7个专项分指挥部。

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市委宣传部主管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各类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网信办对互联网等新闻发布平台做好防汛舆情应对和引导工作;负责防汛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工作;完成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水务局牵头组建,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编制河湖、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山洪的监测,负责洪水预报预警及预防行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指导各区水务部门、城市排水集团按照管理职责做好城镇积水排除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洪水调度、水情信息、处置措施等情况;完成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牵头组建,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应急调查和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及预防行动工作;配合各区防汛指挥部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灾害调查等情况;完成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监管范围内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轨道交通、全市人防工事、普通地下空间、低洼院落等安全度汛及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的预防行动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灾害调查、处置结果等情况;完成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交通委牵头组建,市交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雨天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山区道路、轨道交通等全市交通安全运行保障及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的预防行动工作;负责组织道路积水封路、交通疏导、应急排水、道路塌陷等抢险和修复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积水、灾害调查、处置结果等情况;完成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城市生命线的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的预防行动、安全度汛和防汛抢险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设施受损、处置措施、抢修结果等情况;完成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建,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旅游系统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的预防行动及防汛安全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及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关闭、避险、转移、安置、警示、人员疏导等工作;做好旅行社的防汛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民俗户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处置措施等情况;完成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流域防汛指挥部

流域防汛指挥部包括永定河流域防汛指挥部、潮白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北运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大清河(拒马河)流域防汛指挥部、蓟运河(泃河)流域防汛指挥部5个流域防汛指挥部。

永定河、北运河流域防汛指挥部的指挥由永定河和北运河流经区域的区行政首长轮流担任,永定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永定河管理处。北运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北运河管理处。潮白河流域防汛指挥部的指挥由顺义区的行政首长担任,办公室设在潮白河管理处。大清河(拒马河)流域防汛指挥部指挥由房山区的行政首长担任,办公室设在房山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蓟运河(泃河)流域防汛指挥部指挥由平谷区的行政首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平谷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流域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实施流域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协调流域内雨水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巡堤查险、防洪抢险等相关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及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洪水调度、工程险情、抢险措施、避险转移、水毁损失等情况;协助市防汛指挥部做好超标准洪水应急抢险和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2.6 区防汛指挥部

各区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建区防汛指挥部,区防汛指挥部包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16 个区防汛指挥部。防汛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长是本区防汛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成立相应防汛组织,村(社区)由专人负责防汛工作,在上级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指挥辖区内防洪排水抢险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等的防汛工作,落实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安全度汛责任制,制定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及时启动避难场所,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负责辖区内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空区、水库、河道、小塘坝、蓄滞洪区、旅游景区的群众安全避险转移;负责辖区内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棚户区的安全度汛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河道清障工作,保障行洪河道畅通;负责区管道路、桥梁等设施的防汛抢险处置工作;负责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封路措施。

加强区域暴雨等灾害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告知群众避险转移;加强避险自救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

3 总体要求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每年4月底前落实并完成防汛责任制、应急预案、抢险队伍、物资储备、避险措施、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市防汛办。

3.1 落实责任制

行政首长和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防汛第一责任人。各级防汛指挥部完善防汛组织机构和防汛责任体系,防汛责任制落实到每一级政府、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责任人;河道、水库(塘坝)、闸站、险工(点)、避险点、蓄滞洪区等防汛重点部位逐一落实责任人;建立专项分指挥部与各区防汛指挥部、流域防汛指挥部与各区防汛指挥部、政府与企业、单位与个人、社区与居民条块结合的防汛责任制体系,充分发挥乡镇长、村长、街巷长的基层防汛作用,形成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防汛责任制体系,实现防汛指挥机构和责任制体系的全覆盖。

3.2 落实防汛预案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间的衔接,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完善涵盖应急抢险、洪水调度、防御洪水、安全避险等类型的防汛应急预案体系;指导检查所属部门、单位的防汛预案;加强预案精细化管理,实现对防汛重点部位、防汛风险点、防汛突发事件的全覆盖;指导各类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 落实抢险队伍

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本市各类防汛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各区防汛指挥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区防汛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本区防汛应急专业队伍,加强应急抢险队伍的技能培训和演练工作。各行业、部门加强本行业、部门的防汛应急抢险队伍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充分整合抢险队伍、装备设备,建设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具备处置各类险情能力的防汛抢险队伍。

3.4 落实物资储备

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制定本市防汛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调度机制。其他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科学规划建设防汛物资储备仓库,明确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台账,规范防汛物资管理制度,完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调度联动机制,提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保障能力。

3.5 落实避险措施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按照“七包七落实”要求落实低洼地区、危旧房屋、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空区、蓄滞洪区、存在防洪风险的旅游景区等危险区域的群众避险措施,制定群众安全避险预案及危险地区群众搬迁计划。

3.6 落实隐患排查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对河道水库、排水设施、危旧房屋、积滞水点、地下空间、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防洪风险的旅游景区等重点部位开展安全度汛隐患排查,落实责任单位,建立防汛隐患台账,落实工程及非工程整改措施。

3.7 加强宣传教育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公共交通移动媒体、公共交通广告等媒体,普及防汛知识,发布防汛信息,增强市民防汛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进单位、进学校、进景区、进村庄、进社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努力实现社会宣传全覆盖。

3.8 加强培训演练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重点对指挥调度人员、抢险救灾人员、防汛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进行防汛抢险演练,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3.9 加强应急值守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汛期按照“在岗、在职、在责”要求,实行24小时领导在岗带班、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气象和汛情会商监测,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并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3.10 加强信息报送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负责通过各自行业系统渠道,汇总上报职责范围内的防汛工作信息。各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汇总上报所辖区域内的防汛工作信息。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启动和终止蓝色预警响应时,应向市防汛办报告。启动黄色及以上预警响应时,要按照“零报告”与“一小时一报”要求向市防汛办报告汛情信息,内容包括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应对措施、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等基本要素和相应的分析等。

当防汛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应立即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告,并及时续报发展趋势和处置进展情况。防汛突发事件处置基本结束后报送综合情况。涉及人员死亡(失踪)信息由市防汛办负责统计报送。市防汛办应及时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事件信息。社会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市防汛办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防汛突发险情和隐患,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11 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在汛前深入基层对灾害易发区与重点部位的隐患、防汛工作责任、预案、队伍、物资、措施、人员值守落实情况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式管理。

市防汛指挥部加强对各级防汛指挥部防汛责任制、预案、抢险队伍、物资储备、避险措施、隐患排查落实与消除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宣传培训、防汛演练、汛期值守、险情处置、安全自查台账的监督检查。

4 监测与预防

4.1 监测与预报

市气象局加强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完善区域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短时临近预报精准度,准确预报降雨量级、强度、影响区域。

市水务局加强重点河道、水库的洪水实时监测预警和山洪沟道的监测,及时预报水库、河道洪峰流量、最高水位、峰现时间、持续时间、洪水总量、影响范围等要素。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加强地质灾害跟踪监测与评估,提高受地质灾害影响严重的城镇、聚居地、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旅游景区等局部区域的监测预报精度。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汛期加密暴雨、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的预报频次,采取分区域、分时段的递进式预报、渐进式预警、跟进式服务。加强与河北、天津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各流域防汛指挥部与各区防汛指挥部加强管辖区河道上下游、左右岸的汛情、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监测,并及时通报下游及周边地区。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加强对所管辖区内防汛重点部位与灾害易发区的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监测。

当市气象局预报有强降雨天气时,要通过媒体及时播报降雨预报信息与气象信息,按程序商请市防汛办后经市预警中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手机短信等渠道广泛发布提示信息。

全市各类防汛提示性信息由各单位负责拟定,商市防汛办后,经市应急办报批,由市预警中心发布。

4.2 预防行动

4.2.1 当市气象局发布预报未来24小时内全市超25至50毫米或局地100毫米或局地雨强超50毫米/小时降雨时,市防汛办要及时下发强降雨应对通知。

各级防汛指挥部和成员单位根据强降雨应对通知有针对性地做好降雨部署工作。

4.2.2 当气象局发布预报未来24小时内全市50至70毫米或局地有200毫米或局地雨强超70毫米/小时强降雨时,市防汛办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要组织各专项防汛指挥部、各流域防汛指挥部、各区防汛指挥部、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参加的全网防汛视频会商,部署强降雨应对工作。各级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地下空间、低洼院落、危旧房屋、山洪沟道、地质灾害易发区、旅游景区、易积滞水点等防汛重点部位与灾害易发区的巡查与布控工作;视情况做好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危旧房屋、低洼院落等易出险部位的群众避险转移准备工作;加强室外运动单位、人员的宣传劝导,做好涉山、涉水旅游景区内旅游人员避险转移准备;加强对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落实情况。

4.2.3 当气象局发布预报未来24小时内全市100毫米以上或局地达到300毫米或局地雨强达到100毫米/小时强降雨时,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要组织各专项防汛指挥部、各流域防汛指挥部、各区防汛指挥部、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指挥和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领导参加的全网防汛视频会商,部署强降雨应对工作。必要时,与天津、河北展开联合防汛会商,共同部署强降雨应对部署工作。

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做好洪水调度准备工作。协调指导城市排水集团、各区水务局按照管理职责做好城镇积水排除准备工作。

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根据预案制定公交及地铁运营计划;针对道路易积滞水点提前布控;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车、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强降雨提示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针对地铁、人防工事、普通地下空间、房屋、在建工程等,提前做好防倒灌工作;通知抢修人员做好相关准备,组织指导相关单位提前布控低洼院落积水排除和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

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监测;组织指导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做好巡查准备;安排技术调查队伍做好相关准备。

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要安排人员对水电气热等管线做好巡查准备,组织相关单位准备清理主干道路淤泥落叶等垃圾。

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强降雨提示信息发布;通知旅行社减少户外旅游;指导各区做好民俗户管理。

流域防汛指挥部展开对河道、水库、闸坝的巡查,通知相关抢险队伍做好抢险准备工作。

市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加密与市防汛指挥部的天气会商。

市园林绿化局组织队伍做好清扫落叶和倒伏树木的准备工作。

市体育局视情况暂停举办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并加强对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运动等相关活动人员的疏散撤回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通信服务保障的各项准备工作。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及重点部位外围电网(外电源)供电保障工作。

各区防汛指挥部针对山洪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矿区、低洼地区、危旧房屋、易积滞水点做好相关布控工作;做好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隐患点、涉山涉水景区的人员疏导和转移安置工作;通知相关抢险队伍做好准备,通知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负责人做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准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西客站等单位做好本区域内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等的防汛抢险准备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重点区域防汛抢险准备与保障工作。

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运单位随时做好调运准备。

应急抢险队伍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的准备。

各社会单位检查本单位排水防涝设施,做好防范准备工作。

5 预警与响应

5.1 预警分级与发布

5.1.1 汛情预警包括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5.1.2 在汛期,全市性暴雨预警、市重点河道的洪水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别由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并报市防汛办备案。

暴雨蓝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发布并报市防汛办备案;暴雨黄色预警经市气象局商请市防汛办后,由市气象局按程序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经市气象局商请市防汛办,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通过预警中心发布。

洪水蓝色预警由市水务局发布并报市防汛办备案;洪水黄色预警经市水务局商请市防汛办后,由市水务局按程序发布。洪水橙色、红色预警经市水务局商请市防汛办,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通过预警中心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发布并报市防汛办备案;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商请市防汛办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程序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红色预警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商请市防汛办,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通过预警中心发布。

各区防汛指挥部参照市防汛应急预案预警发布流程制定各区预警发布及响应规程。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可自主发布、变更及解除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报市防汛办备案。

5.1.3 非汛期,全市性暴雨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洪水预警的发布、变更和解除,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5.2 预警响应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暴雨和洪水预警信息级别、发展势态及危害程度,启动对应的预警响应,从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预警响应、黄色预警响应、橙色预警响应和红色预警响应。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响应,按照本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响应启动后,防汛突发事件未发生时,各相关防汛部门和单位根据预案进入临战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防汛部门和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全市性预警响应由市防汛指挥部启动和结束,其中:全市性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批准,全市性橙色预警橙色预警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批准,全市性红色预警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当市防汛指挥部没有启动预警响应时,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可根据所辖行业、流域、区域情况自主启动和结束预警响应,并报市防汛办备案。

各流域、区防汛指挥部加强对跨界沟道、河流的管控与监测,必要时,与河北、天津的相邻市区县、乡镇联合开展防洪抢险调度工作。

5.2.1 蓝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暴雨蓝色预警、洪水蓝色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市防汛指挥部可启动全市或特定区域蓝色预警响应。

各级防汛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及时掌握汛情,适时加密会商,加强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做好防汛联动保障。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或市防汛办负责同志在市防汛指挥部指挥。相关防汛指挥部副指挥或带班局领导在各自指挥部指挥,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负责人到防汛指挥位置开展工作。

(2)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利用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实时播报汛情、安全提示等信息,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

(3)水务、道路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地质灾害、城市地下管线、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对重点部位进行布控,加强巡查,及时处置。

(4)流域防汛指挥部加强与各区防汛指挥部的沟通,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加强对河道、水库、闸坝的巡查,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及调度工作。

(5)各区防汛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关注汛情险情,加强对所辖区域的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水库、塘坝及水工建筑物、排水设施、下凹式立交桥、易积滞水点、旅游景区、老旧平房、低洼院落、建筑工地、人防工事等防汛重点部位、隐患部位的监视,提前布控,及时采取措施;加强与流域防汛指挥部及河道上下游、左右岸的信息沟通,做好险情处置和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党员干部和群众在一起。乡镇(街道)、村(社区)的防汛责任人及同级河长在上级防汛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防汛工作。

5.2.2 黄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洪水黄色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市防汛指挥部可启动全市或特定区域黄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行动基础上,进入黄色预警响应状态。

(1)市防汛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

市防汛指挥部加密会商,及时掌握汛情险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加强对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与河北、天津沟通联系。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在市防汛指挥部指挥,相关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在各自指挥部指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主要领导或防汛负责人在防汛指挥位置进行指挥。

(2)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

①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加强汛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的播报,主动引导舆情,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及时处理不实信息。

②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密切关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加强水库、河道的洪水预报和汛情研判,科学实施洪水调度,提出防御洪水应对措施;加强水利工程巡堤查险、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加强对山洪沟道上下游的洪水监测与预报预警;协调指导各区水务局、城市排水集团按照管理职责做好城镇积水排除工作。

③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及时调整公交及地铁运营计划,必要时增加运力,妥善疏散滞留旅客;及时组织指导开展下凹式立交桥、城市道路的积水排除工作;疏导积滞水点交通,必要时采取断路、绕行措施;及时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车、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汛期预警信息。

④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适时暂停地铁、房屋等在建工程施工,做好防倒灌工作;做好人防工事、普通地下空间的防倒灌工作;及时抢修漏雨房屋,排除低洼院落积水,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

⑤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监测;组织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开展应急调查并提供相应的应急保障。

⑥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加强对水电气热等管线的巡查,视天气情况提前开启或延迟关闭道路照明,组织相关单位清理主干道路淤泥落叶等垃圾。

⑦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适时组织相关区和部门关闭景区,疏导游客,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减少户外旅游活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配合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民俗户的管理工作。

(3)各流域防汛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

流域防汛指挥部加强对河道、水库、闸坝的巡查和调度,保证安全运行,指导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抢险准备工作,指导受洪水威胁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

(4)各区防汛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

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重点地区的巡查抢险以及山洪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矿区、低洼地区、危旧房屋的险情处置与群众避险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所辖区内景区、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员疏导与管控;采取关闭旅游景区、实施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防汛预案和上级指令,做好辖区人员应急撤离的各项准备、具体实施、受灾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5)各相关防汛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

①市应急管理局加强指导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的应急救助工作,加强灾情汇总统计和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②市气象局加密天气预报服务工作,增加临近天气预报频次。

③市园林绿化局及时加强绿化带的巡视看管工作,及时清理倒树、断枝、落叶,消除对道路交通与雨水口的影响。

④市体育局视情况暂停举办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并加强对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运动等相关活动人员的疏散引导工作。

⑤市通信管理局协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服务保障。

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及重点部位外围电网(外电源)供电保障工作。

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重点区域防汛抢险准备与保障工作。(www.xing528.com)

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做好本区域内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等的防汛工作,落实各部门安全度汛责任制,及时启动避难场所,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⑨北京卫戍区、中部战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的准备。

⑩各社会单位检查本单位排水防涝设施,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

5.2.3 橙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洪水橙色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市防汛指挥部可启动全市或特定区域橙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行动基础上,进入橙色预警响应状态。

(1)市防汛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

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在市防汛指挥部实施抗洪抢险统一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海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相关防汛指挥部指挥在各自分指挥部指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主要领导及防汛负责人在防汛指挥位置进行指挥,必要时,按照市防汛指挥部要求到达指定位置指挥。

(2)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

①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组织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协调新闻单位滚动播报汛情信息和抗洪、抢险、救灾动态;主动引导舆情,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及时处理不实信息。

②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加密水库、河道的洪水预报、汛情研判分析,提出洪水发展态势与应对措施,根据预案开展洪水调度;持续加大对山洪沟道和河道的雨水情的监测预警;指导协调各区水务局、城市排水集团按照管理职责全力做好城镇的积水排除工作;水利工程抢险队伍开展应急抢险;必要时,派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各区防汛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并提供技术保障。

③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机场、车站等地的滞留旅客疏散工作;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车辆的通行。

④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采取在建工程停止施工措施。

⑤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持续加大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各区防汛指挥部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协助各区防汛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提供技术保障。

⑥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及时开展对水电气热等管线的抢修工作。

⑦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组织关闭所有山区景区及非山区景区中的普通涉水类景区,疏导游客,协调相关部门取消一切户外旅游活动。

(3)各流域防汛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

流域防汛指挥部组织开展抗洪抢险,按照预案进行洪水调度;及时与上下游省市及区县互通信息,联合调度。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海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市防汛指挥部的总体指挥调度下,做好流域防洪抢险工作。

(4)各区防汛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

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抗洪减灾和群众避险安置工作,采取措施减少次生灾害;相关区派专人对山洪泥石流沟道进行管控,做好灾害处置、秩序维护和灾民安置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密切掌握辖区汛情发展,坚决执行上级指令,并根据防汛预案,及时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做好人员应急撤离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和后勤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5)各相关防汛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

①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救灾物资调运,灾情核查统计,指导相关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和保障工作。

②市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维稳工作。

③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降雨应对工作,保障在校学生安全。

④体育局停止一切室外有组织的体育活动,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等运动参与人员得到及时疏散撤离。

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做好本区域内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等的防汛工作,及时启动避难场所,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⑥北京卫戍区、中部战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按照相关要求,分别组织驻京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⑦相关单位可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⑧各社会单位可视情况安排错峰上下班。

5.2.4 红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洪水红色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市防汛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全市或特定区域红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的基础上,进入红色预警响应状态。

各级防汛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总指挥在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防汛工作,各专项防汛指挥部、各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或主要领导在各自防汛指挥部指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在防汛指挥位置指挥。

(2)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对防汛工作进行紧急部署,必要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市军民全力抢险救灾,根据防汛形势发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3)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4)各区及时迅速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落实各项防汛应急抢险措施,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特别是撤离转移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6)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7)北京卫戍区、中部战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8)公共广播、电视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5.2.5 紧急防汛期

需要宣布全市或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时,由市防汛办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各区政府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时,需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本区防汛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指挥部或其授权的专项、流域、区防汛指挥部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紧急防汛期结束,由宣布单位依法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期,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解除紧急防汛期的消息。

5.3 预警响应结束

预警已解除,可宣布预警响应结束。

6 突发事件与应急响应

针对降雨引起的流域洪水、道路积水、房屋倒塌、地下设施倒灌、游客被困、地质灾害等事件等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启动应急响应。

6.1 分类

防汛突发事件按特点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因降雨引发的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险情或主要河道产生洪水造成的河道水位上涨、漫溢等灾害。

道路积水塌陷类:道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部位因降雨发生的积水、路面塌陷、公路塌方等事件。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降雨引发的山洪及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大面积塌陷等地质灾害。

地下管线事故类: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输油等地下管线设施因暴雨洪水引发的断水、断气、断热、断电等次生灾害。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因降雨造成的房屋进水、危旧房屋倒塌、普通地下室进水、在建工程进水倒灌等次生灾害。

游客被困类:因降雨引发的游客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等。

6.2 分级

(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防汛突发事件。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重要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时,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局部出现险情;或者当主要河道及城区主要河湖水系出现一般洪水,堤防局部发生滑坡、管涌等险情。

道路积水塌陷类:低洼路段积水,局部道路积水深度在30厘米以下,造成局部交通拥堵等情况;因突降大雨,山区公路发生500立方米以内的塌方,影响交通安全。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突发大雨发生局部山洪及地质灾害,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险情。

地下管线事故类:事态不复杂,处置主责部门清晰,影响范围较小;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人以下重伤。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强降雨导致城镇房屋倒塌造成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人以下死亡;强降雨导致在建工程浸泡造成在建工程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3人以下死亡。

游客被困类:因降雨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 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防汛突发事件。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重要水库水位接近汛限水位时,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发生较大范围险情;或者当主要河道及城区主要河湖水系出现较大洪水,堤防较大范围发生滑坡、管涌等险情。

道路积水塌陷类:极端降雨条件下地下设施(地铁)局部进水,城市道路发生较大面积积水,积水深度在3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造成主要道路短时严重交通堵塞等较大险情和灾情;因暴雨条件下,山区公路发生5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大面积塌方、局部泥石流或局部出现小范围裂缝等险情和灾情,造成交通中断。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突降暴雨发生局部山洪、较大范围山体滑坡、局部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险情或灾情,造成交通中断,对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险情和灾情。

地下管线事故类:事态较复杂,但管线处置主责部门清晰;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强降雨导致城镇房屋倒塌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强降雨导致在建工程浸泡造成在建工程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游客被困类:因降雨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防汛突发事件。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重要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危及水库安全;或者主要河道及城区主要河湖水系出现大洪水,堤防局部地段已经或可能发生溃堤、决口等重大险情。

道路积水塌陷类:因强降雨或极端降雨,造成多处地下设施进水,道路大范围积水,积水深度在50厘米以上100厘米以下,造成城市主干道中断等重大险情和灾情;因强降雨或极端降雨,造成山区公路发生多处山洪、泥石流或较大面积山体滑坡、采空区大面塌陷等重大险情和灾情,造成交通中断。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强降雨发生多处山洪、多处较大泥石流或较大面积山体滑坡、崩塌等重大险情或灾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山洪和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险情和灾情。

地下管线事故类:事态复杂,需要协调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应对;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强降雨导致城镇房屋倒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强降雨导致在建工程浸泡造成在建工程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游客被困类:因降雨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重要水库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发生严重险情,威胁水库安全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主要河道及城区主要河湖水系出现特大以上洪水,主要防洪工程设施已经或可能发生决口、溃堤、倒闸等多处重大险情和灾情。

道路积水塌陷类:因强降雨造成道路大面积积水,积水深度在100厘米以上,造成大范围交通中断或瘫痪等严重险情和灾情,严重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市民正常生产生活;山区公路出现大面积山体滑坡、特大山洪、严重泥石流灾害及采空区严重塌陷,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险情和灾情,严重交通中断。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强降雨发生特大山洪、严重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受特大山洪和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1000 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险情和灾情。

地下管线事故类:事态极为复杂,对首都城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产生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强降雨导致城镇房屋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人以上死亡;强降雨导致在建工程浸泡造成在建工程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人以上重伤,30人以上死亡。

游客被困类:因降雨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0 人以上重伤,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 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6.3 应急响应

6.3.1 Ⅲ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防汛突发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所在属地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队伍、责任单位、抢险救援力量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险情处置情况,需市防汛指挥部支援时,及时请示报告。

6.3.2 Ⅱ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防汛突发事件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分指挥部负责指挥,属地防汛指挥部、相应专家队伍、责任单位、抢险救援力量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险情处置情况,需要市领导赶赴现场时,由市政府行业分管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当较大防汛突发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较大次生衍生灾害时,其他相关行业分管领导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6.3.3 Ⅰ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以上防汛突发事件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由行业分管副总指挥或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属地防汛指挥部、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及专家队伍、责任单位、抢险救援队伍等各方力量组建市级现场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报告险情处置情况。当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次生衍生灾害时,其他相关行业分管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6.4 处置原则

事件的处置按照“谁先到达谁先处置,逐步移交指挥权”“属地为主、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原则,由属地、相关责任主体、相关行业防汛指挥部和责任单位,按照预案负责组织实施抢险。

事件发生后,属地防汛指挥部组织公安、消防、交管、水务抢险队伍为第一响应力量开展先期处置。随着事态的发展,当市防汛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时,属地防汛指挥部视情况向市防汛指挥部领导移交指挥权。

属地防汛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行业防汛分指挥加强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协同应对事件发生,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努力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6.5 处置措施

各有关指挥机构、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在确保抢险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行业专家意见,对受到流域洪水、山洪、泥石流、积滞水威胁的人员进行抢险救援、疏散、撤离并及时妥善安置;

(2)迅速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停止大型户外活动;

(3)对事发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性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5)启用储备的防汛应急抢险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向受到山洪、泥石流等其他防汛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7)拆除、迁移妨碍防汛抢险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8)采取防止发生因防汛突发事件导致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6.6 响应结束

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原则,由相关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因一般、较大防汛突发事件启动的应急响应,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属地防汛指挥部、专项分指挥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地区管委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因重大以上防汛突发事件启动的应急响应,由市防汛办提出建议,并报主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7 社会动员与信息发布

7.1 社会动员

市、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根据应对防汛工作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防汛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防汛工作中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动员、市民积极参与的防汛工作格局。

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在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团市委统筹下、参与防汛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发生全市性防汛险情时,在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广大公民要及时关注天气动态和防汛信息提示,主动学习防汛避险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当遇到重大汛情险情时,根据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安排,参与防汛工作。

7.2 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或终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

预警响应和应急信息由市、区防汛指挥部发布,内容包括响应级别、应对措施、安全提示、起始或终止时间等。

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重大、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8 恢复与重建

8.1 灾后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防汛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市级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分配、管理、紧急配送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8.2 总结评估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防汛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关防汛指挥部对防汛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总结、分析与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8.3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市、区财政部门及时拨款,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8.4 水毁工程及设施修复

8.4.1 应急度汛工程

对影响防汛安全的水利防洪设施水毁工程,应尽快组织应急抢险修复。对其他遭到毁坏的市政设施、交通、电力、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排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水文测报、地质灾害监测设备等,由相关部门负责尽快组织抢险修复,恢复功能。

8.4.2 汛后水毁工程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积滞水点治理工程建设。

市水务局负责水库、河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和供排水设施水毁修复;组织指导内涝防治工程规划和建设实施。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市域内道路、积滞水点治理等水毁设施的治理和修复。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业生产设施等工程的汛后修复。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的汛后修复。

其他水毁工程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汛后组织修复。所需资金由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别安排。

8.5 灾后重建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恢复。

8.6 保险与补偿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9 保障措施

9.1 技术保障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建立和完善防汛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指挥处置的要求。主要包括:指挥通信系统、指挥调度系统、信息采集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组建专家顾问组,为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提出建议。

9.2 资金保障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建设、水毁工程修复、抗洪抢险救灾等所需经费,列入各级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民政应急救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防汛应急资金纳入本市应急资金保障体系,按相关规定使用。

9.3 制度保障

建立和完善汛情会商发布机制、郊区流域化防汛工作联动机制、城区网格化防汛工作联动机制、雨水口门前双包工作机制、道路交通信息远端发布机制、军地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联动机制、京津冀防汛抗洪联防联动机制等工作,形成上下衔接、左右互通、指挥顺畅、覆盖全面的防汛制度机制。

10 附则

10.1 奖励与惩罚

市防汛指挥部对在防汛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防汛突发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

10.2.1 本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级防汛总体预案、市级防汛专项预案、流域防汛预案、各区防汛预案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防汛预案等。

10.2.2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各专项防汛指挥部、各流域防汛指挥部、各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天安门管理委员会、西客站管理委员会和重点企业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防汛应急分预案,并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10.2.3 预案修订

市政府负责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一般情况下每3~5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10.2.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京应急委发 〔2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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