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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构建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区政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与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协调机制。(二十四)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各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时,应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建立老年人能力状况监测体系。(二十七)加大养老服务运营扶持力度。

政府主导,构建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二十三)建立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区政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与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协调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七有”“五性”监测评价体系,明确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服务工作责任。(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二十四)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 年)》为依据,编制《北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设置专门养老用地类别并明确养老设施用地范围。各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时,应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现状养老服务设施与规划不冲突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中予以确认;存在不一致、规划可以调整的,通过规划论证原则上予以保留;存在重大冲突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中优先落实养老服务设施新点位后再调整。

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或者承接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社会办养老机构举办的养老服务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由社会资本主导建设的非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和试点建设的集中式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供应。对以有偿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社会资本主导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利用存量设施及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设施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地主体且保证安全前提下,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或转让需变更用地主体手续,新用地主体为公益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非公益性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办理协议出让用地手续。(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二十五)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优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涉及同层级行政部门的实现“一个窗口”办理。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建设、消防等条件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相应资质直接予以认可。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居家社区养老的支持,完善社会力量举办护理中心(站)和安宁疗护机构扶持政策。加强医疗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十六)全面实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定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规范,建立专业化的社会评估机构。建立老年人能力状况监测体系。(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区政府)(www.xing528.com)

(二十七)加大养老服务运营扶持力度。完善养老机构建设支持政策。凡涉及巡视探访、精准帮扶等方面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督导市政服务企业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热居民价格优惠政策;对确实不具备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现有机构,实行差价补贴;对新增机构在建设前优先完成计量设施改造。对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机构给予改造经费支持。完善国有企业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二十八)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出台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2020—2022年,每年培训1万名养老护理员、500名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500 名老年社会工作者。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建立技能大师传帮带机制。(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十九)支持公益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培育扶老助老性质的公益组织,支持其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管理、养老产品开发。建立养老服务时间储蓄体系。(市民政局、团市委

(三十)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逐步统一京津冀地区养老服务标准规范、信用评价等。落实专项支持政策,协同推进“通武廊”等环京周边地区养老设施建设、服务质量提升,为老年人养老提供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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