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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周女性贵族的身份与等级的考古观察寻找女性考古与女性遗产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一 春秋早期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表从表一数据分析可知春秋早期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情况延续了西周晚期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重要性下降的趋势,与同等级身份男性贵族墓葬随葬器物组合相比较存在明显的层阶差异。表三 战国早期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表(四)战国中晚期该时段随葬青铜礼乐器墓葬考古发掘资料中通过墓葬

东周女性贵族的身份与等级的考古观察寻找女性考古与女性遗产

杨文胜1 左长缨2

(1.河南博物院 2.宁夏岩画研究中心)

武王克商后,特别是随着周文化核心——周礼的逐渐形成和确立,西周时期女性贵族的社会地位步入了一个下降通道。虽然女性在家族祭祀中的地位相对于商代晚期有了形式上的提高,但女性在政治社会中的一切权力均被剥夺,在随葬器物组合方面表现为西周晚期女性贵族已彻底失去了对一些礼器的使用权,这说明她们在“礼”方面权力的失去。高等级贵族女性只有使用一些特殊的非礼器器物来显示其特殊的地位和财富,这一切都透露出西周时期女性社会地位的最终衰颓。

那么在社会转型期的东周时期女性又处于什么样的状况呢?考古发掘资料中东周女性贵族墓葬出土青铜乐器从物质层面反映出女性社会地位在东周时期的变化,本文拟比照同期男性贵族墓葬情况对东周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形态进行分析,进而对东周女性贵族身份地位进行讨论。

(一)春秋早期

本期随葬青铜礼乐器贵族墓葬中能够被确证为女性墓的有6座。

表一 春秋早期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表

从表一数据分析可知春秋早期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情况延续了西周晚期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重要性下降的趋势,与同等级身份男性贵族墓葬随葬器物组合相比较存在明显的层阶差异。无论是诸侯夫人级的晋侯墓地M102、虢国墓地M2012,还是卿大夫配偶级的虢国墓地M2006、M2013,使用青铜礼乐器层阶都较同等级男性贵族墓葬存在一级差异,相比较诸侯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诸侯夫人墓在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特别是用鼎数量上)低了一个层阶:首先是用鼎数量较男性配偶墓低一个等级;再者在随葬器类上也较男性配偶墓出土器物少了许多,特别是一些等级象征性较高的器物仅出土于男性墓葬而不见于女性配偶墓。同时期女性贵族在随葬青铜礼乐器上与男性贵族的反差在低等级贵族士阶层之墓葬中有更强烈的表现,上马墓地士等级男性贵族墓M1284和M1287出土了三鼎和盘1件、匜1件,为不完全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反映了墓主应该为士等级贵族,他们异穴合葬的女性配偶墓M1285和M1288则未使用任何青铜礼乐器随葬,特别是M1288更是仅随葬玉器6件。

女性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的层阶重要性下降显示本阶段女性贵族地位依然较低,诸侯夫人、卿大夫配偶墓葬随葬器物组合层阶与同等级男性贵族墓葬器物组合的一个级差体现了女性社会地位上低于男性的事实,士等级女性贵族未能够进入礼器使用阶层更显示了当时中下层女性身份地位的极端低下。

(二)春秋中晚期

已发掘的本时段青铜礼乐器墓葬中,能够确定墓主性别为女性的墓葬比较多,有18座。

通过对表二中女性墓葬随葬组合的细致分析,能够观察到伴随春秋中期东周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趋于定型,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重要性并没有随着随葬制度的定型和完善而继续延续西周中期开始的跌落趋势,而是有了一个强势反弹,主要表现在女性贵族墓葬在随葬器物层阶上开始与其配偶墓葬取齐。这种情况首先在低等级士阶层贵族墓葬上有所表现,春秋中期的士等级女性贵族墓上马M1027随葬了鼎、敦、盘、匜,器物组合完善,且出土鼎的数量为2件,较并排的异穴合葬男性配偶墓葬还多了一件。同时期的上马M1015、1976年闻喜上郭村M4、M7等士等级女性贵族墓葬也都开始使用完全青铜礼器组合随葬,显示了本阶段女性在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上有了一个提高。然而,在同时期的卿大夫阶层贵族墓葬方面,女性墓葬使用青铜礼乐器层阶却依然与男性配偶墓葬间存在一个等差,明显的例证就是临猗程村M0020作为五鼎卿大夫级M0002的女性配偶墓仍使用三鼎器物组合,且组合中未出现水器,使用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明显低于其配偶。卿大夫等级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的提高是在稍晚的春秋晚期开始的,处于这一时期的分水岭M270和临猗程村M1002两女性贵族墓在用鼎数量上已经与其并排的异穴合葬配偶墓相同,而且也随葬了等级象征性极高的乐器编钟、编磬,礼乐器组合完善。同样,本期女性墓葬中身份应该是卿大夫配偶的上马M1004也随葬了5件鼎和9件编镈,显示了本阶段高等级贵族女性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的普遍提升。春秋晚期高等级女性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重要性的提升并不是在所有地区都同时出现的,辉县琉璃阁卫国墓地中的女性贵族在青铜礼乐器随葬层阶上直至战国早期依然固定地与并排异穴合葬的配偶墓存在一级差异,且不使用乐器随葬。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是与男性墓葬相比较,女性墓葬出土器物除了不使用武器类和随葬车马器类较少外,在礼乐器随葬组合中也不使用等级象征性较高的甗(卫国琉璃阁墓地中女性墓葬随葬甗,较为特殊),这也是这一时期男女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

表二 春秋中晚期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表

(三)战国早期

战国早期墓葬中能够确定墓主性别为女性的有琉璃阁M76,1995年定襄中霍村M2,潞城潞河M8,陕县M2042、M2144、M2155、M2095共7座墓葬。

就以上墓葬资料的分析可以发现卿大夫等级男女贵族间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情况在战国早期又发生了一个颇具戏剧性的反复,这一时期的男性卿大夫等级墓葬陕县M2041、潞城潞河M7和定襄中霍村M1三墓都是固定随葬五鼎四豆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前二者还随葬有庞大的乐器组合,而与他们并排的异穴合葬女性贵族墓陕县M2042、潞城潞河M8和定襄中霍村M2的随葬鼎之数量则分别为3件、1件和2件,均未见乐器出土,且男性墓葬中出土的提链壶、鉴等器物也不见于女性墓。高等级贵族男女间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的差异在同时期的士等级贵族墓葬中却没有发现,从表三的对比统计中能够发现本期可以判断墓主身份为士等级的陕县M2144(女性墓)与M2120、M2155(女性墓)与M2124、M2095(女性墓)与M2138、M2156(女性墓仅随葬仿铜礼器)与M2132四组夫妇异穴合葬墓中男女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虽然不尽完全相同,但总体而言双方随葬礼乐器组合间是不存在差异的。

表三 战国早期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表

(四)战国中晚期

该时段随葬青铜礼乐器墓葬考古发掘资料中通过墓葬位置关系能够推断墓主性别为女性的墓葬有分水岭M25、M26、M11、M36、M20,共5座墓葬。

通过对表四中异穴合葬夫妇墓葬出土青铜礼乐器及仿铜陶礼器的分析与观察,能够发现战国中晚期男女异穴合葬贵族夫妇墓葬随葬组合出现了一种新变化,那就是夫妇双方对一套青铜礼乐器的共同拥有。首先,从中、高等级的卿大夫夫妇合葬墓葬来观察,分水岭墓地M12与M25、M14与M26两组墓葬都使用五鼎四豆青铜礼乐器组合随葬,但在乐器的随葬方面却是夫妇双方共有一组乐器,在M12与M25一组中,乐器是随葬于女性配偶墓M25中;后一组(M14与M26)墓葬中,则是男性墓葬M14中随葬乐器。夫妇双方对同一套青铜礼乐器的拥有在实用青铜礼乐器和仿铜陶礼器共出的墓葬中有着更加明显的表现。分水岭M35与M36为一组异穴合葬夫妻墓,女性墓M36随葬实用青铜礼乐器鼎2件、圆壶1件及盉1件,而男性墓葬M35中实用青铜礼乐器则仅有鬲1件和鉴1件,其他还随葬有青铜兵器、车马器、玉器以及一套仿铜陶礼器(鼎6、豆4、壶6、盘4、匜1、鉴1、盉1)。很明显二者是共同分享了一套实用青铜礼乐器,男性墓M35为了弥补随葬器物与自身使用礼器层阶间的不足而又添加了一组仿铜陶礼器。在陕县M2144与M2120夫妇异穴合葬墓中,女性墓M2144随葬实用青铜礼乐器鬲形鼎3件、豆2件、盘1件、匜1件,另外配以仿铜陶器壶4件,共同构成了自身随葬礼器组合,而作为其配偶的男性墓葬M2120则仅随葬实用青铜礼乐器匜1件,其他器物则都以仿铜陶礼器替代(鼎3、豆2、壶4、盘2、匜1)。在同期其他三组夫妇异穴合葬墓(陕县M2138与M2095、分水岭M10与M11、分水岭M20与M21)中也同样能够看到这种夫妇双方共同拥有和使用一套青铜礼乐器的现象。

表四 战国中晚期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表

(五)东周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的时代特征

以上分阶段对东周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特征进行了分析,能够发现东周女性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春秋早期女性贵族墓葬延续了西周时期两性贵族间随葬礼乐器组合上的等级差异,无论是用鼎数量等级还是使用礼乐器数量和种类都与同等级男性墓葬间存在一个等差,特别是低等级士阶层女性配偶更是被排斥于用礼阶层之外。

2.这种随葬制度上的两性差异在东周时期并没有进一步发展,春秋中期后女性贵族墓葬在随葬礼乐器组合方面逐渐向同等级男性墓葬靠拢,这种情况最先在低等级(士等级)女性贵族墓葬中表现出来。至春秋晚期,除了像卫国这样少数地区的女性墓葬依然和同等级男性贵族墓葬间存在层阶差异外,大部分地区的女性墓葬都已经和同等级男性贵族墓葬使用相同层阶的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其中卿大夫等级的女性墓葬也和其男性配偶一样拥有了乐器的使用权,达到了真正的“夫妇同庖俎”。

3.男女两性贵族使用同层阶的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的情况在战国时期出现了一些特例,特别是一些卿大夫等级贵族的异穴合葬配偶墓使用的随葬礼乐器组合形式更为复杂,应当特别予以注意。东周末期夫妇异穴合葬墓出土资料显示夫妇双方对一套青铜礼乐器的共同拥有。

上节对东周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中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及与男性贵族随葬器物组合进行了比较分析,能够发现在春秋早期贵族女性的随葬器物层阶依然与男性贵族存在一个明显的等差,春秋中期后这种等差逐渐消失,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有了一个明显的提高。那么又该如何认识这种青铜礼乐器制度反映出之女性身份地位的“提高”呢?

文献中就东周女性身份与地位有较多的论述:

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从其教令,不出闺门,事在馈食之间而已。

可以看出,在东周社会中女性从属于男性,渐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和个性。有学者引用文献中“敌夫曰妻”等章句说明在东周存在一定的男女平等,但是这种平等是以女性对男性权力体系的依存为前提条件的。

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

男女相配,夫妇相合,同父慈、子孝、君仁、臣忠共同构成了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等级秩序,这也就是周礼的仁义思想与最终追求。

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

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小敛,大敛,启,皆辩拜。

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

从这三条文献看,在周礼的社会秩序中女性并未被排斥在用礼范畴外,但女性用礼是受着一定的限制的。就青铜礼乐器使用制度而言,女性贵族因和男性贵族的婚姻关系而拥有了“共牢而食,同尊卑也”的权力和身份。然而,女性贵族对这些礼制器物只有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因为在东周时期女性不具备独立的经济地位。

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妇或赐之饮食衣服布帛、佩帨茞兰,则受而献诸舅姑,舅姑受之则喜,如新受赐。若反赐之则辞,不得命,如更受赐,藏以待乏。妇若有私亲兄弟将与之,则必复请其故,赐而后与之。

女性贵族无“私货”更无“私器”,这就是为什么连大量的女性陪嫁之“媵器”的作器者也都是男性,文术发先生全面收集整理了商周青铜媵器后发现116件器物中仅有“苏冶妊鼎”等4件器物的作器者为女性,并推测4件器物中的作器者可能是丈夫已故,以一家之主身份出现的女性。青铜礼乐器铭文资料显示,青铜器中还多有夫为妻作器的,朱凤瀚先生在分析了四件这样的典型器物铭文内容后指出:此中男性家长与其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极为明显。

女性贵族通过婚姻、家族而拥有了青铜礼乐器,因而女性贵族墓葬中随葬的青铜礼乐器的真正拥有者应该是女性墓主所从属的丈夫和家族。

理解了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的所有权后就能够清楚层阶的高低及变化并不反映女性贵族真正对礼器的拥有,而仅表现了礼制中女性贵族参与程度的高低,进而反映了女性贵族相对地位的高低及变化。

从墓葬资料看,春秋早期女性与男性间依然存在着较大的身份地位差异,即使是高等级女性贵族也没有使用乐器之权力和地位,低等级女性贵族甚至被排除在用礼范畴之外。春秋中期随着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的进化和完善,女性贵族从形式上获得了与男性较为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但是这种权力和地位的提升极其表面化,其实质是女性依附于男性和家族,将自身作为男性身份等级制度和体系的补充,融入周礼的等级和秩序中。

以上就东周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材料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对周人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有了一个初步的把握和理解:武王克商后,随着周礼的逐渐形成和确立,周人女性贵族的社会地位步入了一个下降通道。东周女性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是西周的发展和延续,但是和西周时期有所不同,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提升,特别是春秋中期后,即使士之妻也开始随葬完全使用青铜礼乐器组合,在用鼎数量上女性贵族墓葬也和同等级男性贵族墓葬间不再存在等差。和卿大夫墓葬随葬乐器编钟、编磬相匹配,命妇等级女性贵族墓葬也在春秋晚期拥有了使用乐器的权力。总之,与同等级男性配偶墓葬在随葬器物组合层阶上的看齐是东周女性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的最大特征。

那么又如何理解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中表现的东周时期女性贵族身份地位的提高呢?正如朱凤瀚先生指出的那样,女性身份地位在东周时期确实“有了一个形式上的明显提高”,然而,在父权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下,女性是不可能在社会地位方面做到与男性的真正平等。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将女性贵族接纳到礼器使用范畴中,她们又依据其配偶身份而使用相应层阶的随葬器物组合,这样青铜礼乐器制度从形式上也更加完善和合理,同时这也从物质文化角度表现了周代礼乐制度伦理化的一面。

正是因为女性随葬器物制度是对男性贵族青铜礼乐器随葬制度的一个补充和完善,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自然也就有着制度化和等级化的特性,于是诸侯夫人、命妇、士之妻也就依据身份地位的高低使用着不同层阶的随葬器物组合,因为同样的理由,妾之墓葬在青铜礼乐器随葬组合层阶方面也和正妻间存在着一个必然的等差。显然,等级制度是东周女性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特征。

夫妇异穴合葬墓中男女贵族随葬器物组合形态同样也揭示了贵族婚姻制度及财产所有制在战国中晚期发生的一些变化,特别是夫妇合葬墓随葬礼乐器中反映出夫妇双方对一套青铜礼乐器的共同拥有,这更是从物质层面体现出当时财产所有制发生了变化,同时也显示了社会基本构成已经由大家族向小家庭转换。

本文引用考古发掘报告、简报(依表格顺序):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上村岭虢国墓地》,科学出版社,1959年。(www.xing528.com)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三门峡虢国墓地(第一卷)》,文物出版社,1999年。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三门峡虢国墓地M2010的清理》,《文物》2000年第12期。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三门峡虢国墓地M2013的发掘清理》,《文物》2000年第12期。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中州路》,科学出版社,1959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县东周秦汉墓》,科学出版社,1994年。

程永建:《洛阳东周铜器墓用鼎研究》,载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编:《中原文物考古研究》,大象出版社,2003年。

郭宝钧:《一九五四年春洛阳西郊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6年第2期。

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洛阳两座东周铜器墓》,《中原文物》1983年第4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唐城队:《1983年洛阳西工区墓葬发掘简报》,《考古》1985年第6期。

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洛阳市613所东周墓》,《文物》1999年第8期。

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洛阳市西工区几座春秋墓的清理》,《考古与文物》2003年第2期。

洛阳博物馆:《洛阳哀成叔墓清理简报》,《文物》1981年第7期。

洛阳博物馆:《河南洛阳春秋墓》,《考古》1981年第1期。

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洛阳市西工区第4630号东周墓》,载中国考古学会编:《中国考古学年鉴》,文物出版社,1995年。

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洛阳市纱厂东路东周墓(JM32)发掘简报》,《文物》

2002年第11期。

蔡运章等:《洛阳西工131号战国墓》,《文物》1994年第7期。

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洛阳市西工区203号战国墓清理简报》,《中原文物》1984年第3期。

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河南洛阳新发现随葬空首布的东周墓葬》,《考古》1991年第6期。

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洛阳西工180号战国墓》,载中国考古学会编:《中国考古年鉴》,文物出版社,1984年。

洛阳市文物工作二队:《洛阳市道北锻造厂战国墓清理》,《文物》1994年第7期。

陶正刚:《晋及韩、赵、魏青铜器概述》,载《中国青铜器全集》编辑委员会编:《中国青铜器全集8》,文物出版社,1997年。

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洪洞县文化馆:《山西洪洞永凝堡西周墓葬》,《文物》1987年第2期。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邓林秀:《山西芮城东周墓》,《文物》1987年第12期。

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山西侯马上马村东周墓葬》,《考古》1963年5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临猗程村墓地》,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

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山西长治市分水岭古墓的清理》,《考古学报》1957年第1期。

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山西省长治分水岭战国墓第二次发掘》,《考古》1964年第3期。

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晋东南工作组等:《长治分水岭269、270号东周墓》,《考古学报》1974年第2期。

杨林中:《晋东南春秋铜器墓分期及意义》,载《山西省考古学会论文集(二)》,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

杨富斗:《山西万荣县庙前村战国墓》,《文物》1958年第12期。

杨富斗:《山西万荣庙前村东周墓地调查发掘简讯》,《考古》1963年第5期。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万荣庙前村东周墓葬发掘收获》,载《三晋考古》(第一辑),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

朱华:《闻喜上郭村古墓群试掘》;山西省考古研究所:《1976年闻喜上郭村周代墓葬清理记》;山西省考古研究所:《闻喜上郭村1989年发掘简报》。以上均收录于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三晋考古》(第一辑)一书。

运城行署文化局等:《山西闻喜邱家庄战国墓葬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3年第1期。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山西长子县东周墓》,《考古学报》1984年第4期。

李有成:《定襄县中霍村东周墓发掘报告》,《文物》1997年第5期。

河南博物院、台北国立历史博物馆:《新郑郑公大墓青铜器》,大象出版社,2001年。

河南博物院、台北国立历史博物馆:《辉县琉璃阁甲乙二墓》,大象出版社,2003年。

开封地区文管会、郑州大学等:《河南省新郑县唐户两周墓葬发掘简报》,载文物编辑委员会编:《文物资料丛刊2》,文物出版社,1978年。

《河南郏县发现的古代铜器》,《文物考古资料》1954年第3期。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新郑县李家村发现春秋墓》,《考古》1983年第3期。

赵清等:《河南新郑新禹公路战国墓发掘简报》,《考古》1994年第5期。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新郑工作站:《新郑市郑韩路6号春秋墓》,《文物》2005年第8期。

郑州市博物馆:《尉氏出土一批春秋时期青铜器》,《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平顶山北蚩村两周墓地一号墓发掘简报》,《华夏考古》198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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