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物权行为理论与我国民法典编纂

物权行为理论与我国民法典编纂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Jonker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行为理论在德国逾百年而不衰,虽偶闻质疑之声,其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已是不可撼动。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对物权行为理论采全面继受的态度,这一传统至今仍延续于我国台湾地区。在我国,物权行为理论之争自《物权法》颁布后仍未尘埃落定。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不仅是债、物二分的必然逻辑要求,也是贯彻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并且,在交易形式日趋复杂的当下,对物权行为的承认亦为民法典实用价值之体现。

李洪健 江 海

摘 要:物权行为理论兼具私法自治与形式赋权色彩,该理论既有规范体系上的逻辑必然,亦有理论素材与固有法制的继受。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不仅是债权、物权二分体系的逻辑必然,也是贯通私法自治、解读现实交易与增强交易弹性的内在需求。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因其内部抽象原则的嵌入而与私法自治有欠融通,其虽具有维护交易安全之实益,唯其自身之制度裂痕难以由不当得利制度弥补,且其大部分功能可由善意取得制度替代,平衡其善弊两端,我国民法典应取其独立性而舍其无因性。

关键词: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民法典编纂

作者简介:李洪健(1992— ),武汉大学法学院资本市场法制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江海(1964—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目 次

一、物权行为理论之沿革及其历史启示 5

(一)罗马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雏形 5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诞生 7

(三)物权行为理论的内核及其历史的启示 9

二、是否存在独立的物权行为?10

(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是民法债权、物权二分的逻辑必然 12

(二)来自交易的观察 13

(三)合同的履行并非事实行为,而是物权行为 14(https://www.xing528.com)

三、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5

(一)法律上的原因与内部抽象 16

(二)无因性原则——私法自治与逻辑上的必然?17

(三)交易安全是否足以支撑无因性原则?19

四、民法典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取舍 22

(一)承认物权行为是债权、物权二分的逻辑必然 23

(二)物权行为的导入有利于法律关系的厘清与法律规范的精准适用 24

(三)将物权行为写入民法典既是私法自治之要求,亦有益于实践问题之解释 26

(四)摒弃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民法典应有的立法取向 27

五、结语 29

自萨维尼之后,滥觞于罗马法的物权行为[1]理论体系化后旋即成为德国通说,其影响力不仅限于欧陆,更是远渡重洋触及东亚。物权行为理论在德国逾百年而不衰,虽偶闻质疑之声,其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已是不可撼动。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对物权行为理论采全面继受的态度,这一传统至今仍延续于我国台湾地区。[2]与台湾地区不同的是,大陆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并不统一,[3]这一分歧映射在我国民法上的物权转移规范概念的模糊与体系的混沌。[4]物权行为理论的体系化不仅与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以及德国法制传统具有“理论素材”上的联系,更是离不开萨氏对物权合意的“发现”。物权行为之核心在于物权合意(dingliches Einigung),其为物权行为的独立开辟了理论空间。概言之,学界对物权行为之疑义计有两端:其一,物权合意是否存在,此即物权行为得否于债权行为之外而独存;其二,物权行为是否无因,此事关物权行为效力与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关系。

在我国,物权行为理论之争自《物权法》颁布后仍未尘埃落定。就《物权法》文本而言,其既可作肯认物权行为之解释,亦可得出相反之结论,立法的暧昧可谓徒增烦忧。庆幸的是,《民法总则》维持了债、物二分的基本格局,[5]此为物权行为理论正名奠定了逻辑与体系上的可能。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不仅是债、物二分的必然逻辑要求,也是贯彻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并且,在交易形式日趋复杂的当下,对物权行为的承认亦为民法典实用价值之体现。唯须注意者,物权行为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抽象性并不具有必然的逻辑关系。[6]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系属解释问题,无因性问题则为立法政策取舍问题。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中意思表示之一贯性,隔断债权行为效力对物权行为效力的传导断非明智之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