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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与善意取得问题探究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既有研究的时间可以看到,在《物权法》前后,对于机动车登记的交锋就已十分激烈,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但没能使争议尘埃落定,反而激起了更加猛烈的质疑和批判。第三部分将研究机动车登记与善意取得。主要针对《物权法》第24条、第106条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来研究。

机动车登记与善意取得问题探究

从既有研究的时间可以看到,在《物权法》前后,对于机动车登记的交锋就已十分激烈,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但没能使争议尘埃落定,反而激起了更加猛烈的质疑和批判。

1.既有研究的问题

从既有研究的状况来看,似乎主要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第一,既有的研究大多是停留在法理分析上,但是对于法理的分析仍然局限于登记对抗自身的理论构造,很少有去探究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趣旨。

第二,鲜有结合机动车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的。结合机动车,特别是二手车交易实践进行研究的法学文章,目之所及范围内似乎未能找到。而研究二手车交易实践的文章,基本也没有对背后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的。

第三,没有结合机动车登记实践进行研究。对于机动车登记程序的研究,似乎主要属于行政法领域,并没有看到民法领域对此的研究。但是要想正确考察机动车登记在民法上的地位和功能,又离不开对其登记程序的考察。

第四,对于机动车为什么可以善意取得,以及其善意取得的来源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已登记的机动车,只需要移转占有即可善意取得,那么,此种善意取得的来源是什么?是来源于登记,还是占有?似乎没有看到可靠的回答。(www.xing528.com)

2.本文研究的目的

既有研究所存在的上述四点问题,也正是本文想要回答的。除去首尾部分,正文部分主要分成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将研究机动车登记与公示主义和公信理论。主要从理论上对机动车登记进行探讨和分析,重点是要解决机动车登记对抗与机动车善意取得之间究竟有什么联系和区分,为之后的讨论作铺垫。

第二部分将研究机动车登记的立法趣旨、交易实践和登记程序。该部分将首先回顾《物权法》制定之前机动车登记的立法趣旨,再探讨《物权法》制定时机动车登记的立法趣旨。主要想要探究机动车登记在立法者眼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进而介绍机动车交易实践中的法内领域和法外领域,即法律法规设想的机动车交易的正常模式,以及实际演变出的“灰色”交易模式,探讨机动车登记在交易实践中是如何运用的。最后通过考察机动车的登记程序,对机动车登记有无公信力进行探究。

第三部分将研究机动车登记与善意取得。主要针对《物权法》第24条、第106条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来研究。这一部分将对已登记机动车的善意取得,以及其善意取得的来源进行分析,意图探讨善意取得中登记的功能和地位。

最高院的法官绝非“笨蛋”,所作司法解释必定有其自身的考量,而研究所要做的就是对“法官的解释”进行解释,这是笔者在写作本文时一直置于心头的想法。因此,本文主要是从理论的整合性和实质的妥当性两方面来思考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对上述几个问题进行研究,最终想要明确机动车登记在我国民法上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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