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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胚胎分类处置:重要内容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对当事人生育自主权的尊重,将体外胚胎用于生育必须经供体双方一致同意方能实施,但因此而致一方当事人丧失生育孩子的唯一机会除外。在夫妻双亡的情况,死者双方父母可以继承胚胎,可以采用胚胎收养模式延续血脉,其他处置可参照供体双方健在时的模式。

体外胚胎分类处置:重要内容

刘廷华

摘 要:体外胚胎到底是人、物或是二者之间的过渡,在现有学说都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解答之前,对其实施严格的规制比较妥当。基于对当事人生育自主权的尊重,将体外胚胎用于生育必须经供体双方一致同意方能实施,但因此而致一方当事人丧失生育孩子的唯一机会除外。在双方意见相左时应继续保存,若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按照最初协议处置胚胎。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原则上死者配偶有权依自己单方意志处置胚胎。如果死者配偶不愿意生育而死者父母希望利用胚胎延续血脉,应予准许,此时应采用胚胎收养的模式以切实保障孩子的利益。在夫妻双亡的情况,死者双方父母可以继承胚胎,可以采用胚胎收养模式延续血脉,其他处置可参照供体双方健在时的模式。

关键词:体外胚胎;一致同意原则;“唯一生育机会例外”;胚胎收养;继承

作者简介:刘廷华(1978— ),博士,宜宾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

目 次

一、体外胚胎处置涉及的相关学说评析 156

(一)主体说过分强调胚胎发育成人的潜在可能性,容易导致体外胚胎难以处置 156

(二)客体说便利了胚胎的处置,放松管制后是否造成滥用值得斟酌 158

(三)中介说看似解决了主体说和客体说的问题,对问题的解决实则毫无裨益 159(www.xing528.com)

(四)应该尊重体外胚胎的特殊性,以解决问题为导向 对体外胚胎实施分类处置 160

二、夫妻双方健在时的处置 160

(一)原则上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才能用于生育 160

(二)无法达成一致同意时以维持现状为首选 162

三、夫妻一方死亡时死者配偶有权将胚胎用于生育 163

四、夫妻双亡时允许死者继承人通过胚胎收养的模式延续血脉 165

五、结论 166

曾经轰动全国的宜兴胚胎争夺案虽然已经落下帷幕,但该案遗留的问题却仍未解决。(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判决书认为死者已经无法通过手术实现生育目的,故其留下的胚胎不能被继承。(2014)锡民终字第1235号判决书却非常讨巧地回避了胚胎是否可以继承这一法律并未言明的难题,转而判决死者的双方父母对涉案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本案二审法官始终没有解释监管和处置权到底包含哪些内容,认为案件的核心是确权之后的实际使用问题并且已经注意到可能出现非法处置胚胎的问题,所以在判决书中特别强调“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1]。在配套法律付诸阙如的情况下,当事人又该如何行使监管和处置权?将如此难题踢还给当事人,难怪有学者会认为二审法院没有在法律层面详述判决理由,而是一再回避关键法律问题,从而制造出一份疑窦丛生的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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