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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效力争议解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预约合同效力的法律价值,体现预约制度的自身价值,是具体法律责任落地的指引和风向标。如果以预约合同的部分效力抑或侧重一面的观点来总结其效力势必会导致以偏概全的结果。诚然,预约合同产生诚信磋商以订立本约的效力,至于因客观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约合同没有成立的,并不要求当事人承担责任。

预约合同效力争议解析

预约合同的效力反映预约制度的实质和成立目标,是探究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基础,目前存在着必须磋商说、应当缔约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必须磋商说认为,只要当事人未来为缔结本约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合同的义务,最终是否缔结本约在所不问。[50]相反,应当缔约说认为预约合同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诉请履行,法院命债务人为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不为意思表示者,视同从判决确定时已为意思表示。[51]折中说又称内容决定说,该观点认为以上两种观点过于偏向某一方利益,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应当按照缔约中涉及本约合同必要条款的完备程度划分预约合同的效力,即如果必要条款不完备,应适用必须磋商说;如果必要条款已完备,应适用必须磋商说。[52]

三种学说当前都面临着诸多质疑与问题。必须磋商说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果当事人仅进行磋商就被视为履行了预约合同的义务,而对本约合同的缔结在所不问,这种观点实质与前文所述的意向书(狭义)和原则同意性协议并无二致,并且磋商很容易流于形式,多会成为当事人逃避定约的手段。在应当缔约说中,如果预约合同内容非常简单,当事人最终磋商不成,且任何一方均无过错,仍然采缔约效力可能有违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折中说试图通过区分内容的确定性来界分预约合同的效力,但无法避免的问题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范围,怎样的标准与程度才算是具备了本约的主要或必要条款?[53](www.xing528.com)

事实上,通过对以上学说的分析和比较可以看出,它们在本质上并无根本区别,最终的结论都殊途同归,即预约合同不论内容详尽程度如何,实际上都对当事人产生课以在预约成立到本约成立这段期间内诚信磋商并尽可能促使本约成立的义务。只不过三种观点的强调点各异。预约合同效力的法律价值,体现预约制度的自身价值,是具体法律责任落地的指引和风向标。如果以预约合同的部分效力抑或侧重一面的观点来总结其效力势必会导致以偏概全的结果。诚然,预约合同产生诚信磋商以订立本约的效力,至于因客观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约合同没有成立的,并不要求当事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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