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诉讼保全责任险符合保险监管规定,实现预期目标

诉讼保全责任险符合保险监管规定,实现预期目标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诸多保险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业务开展的情况,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保险监管部门作出了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内的专项报告,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诉讼保全责任险符合保险监管规定,实现预期目标

2011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除保险公司自身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以及海事担保之外,禁止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据此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开展诉讼保全责任险业务违反保险监管规定,其一,保险公司开展诉讼保全责任险业务属于经营担保业务,违反保险监管禁止性规定;其二,认为保单保函并经未正式备案,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11]

关于上述两点质疑,笔者认为是不成立的:

对于第一点质疑,上文已详细论述保险监管机构禁止保险公司“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是指提供民法上的担保,其目的是不允许保险公司为第三方确定的债务提供信用担保。而保险公司开展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业务,与民法上的担保在接受保函的主体、保障目的、是否具有从属性等方面均不同,诉讼保全责任险是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开展保险业务,分散风险、管理风险、承担被保险人(诉讼保全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他人损失的责任风险,并非民法上“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因此,保险公司开展诉讼保全责任险业务并非为监管所禁止的担保业务。回到这一规定本身,此项规定的本意在于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保险经营业务范围外,违规为其他相关经济主体出具非基于经营目的、缺乏精算与风控基础上的违规操作担保业务,防止因大量对外担保引发保险机构的资本遭受重大不确定性风险,造成保险行业系统性灾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诉讼保全责任险业务是科学风控与评估精算等现代保险技术的产物,通常不具有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威胁,不在禁止的范围内。(www.xing528.com)

对于第二点质疑,关于保单保函未经备案而存在合规风险的认识,存在理解上的误区。依据《保险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不属于上述三类险种,因而无须经过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的批准,仅须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保监会备案即可。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的“保单保函”或类似文书是应法院的要求所出具,其仅为整个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而诸多保险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业务开展的情况,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保险监管部门作出了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内的专项报告,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所以说,认为“保单保函”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这类观点,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