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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关于推定混淆可能性的解释TRIPs第16条第1款的第二句话,对该禁止权运用的第五个条件进行了一定的解释。因此,TRIPs第16条第1款承认专有权可以被授予由注册或使用而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商标所有人。

商标使用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

TRIPs第16条第1款所规定的一般禁止使用权,是商标权人所通常享有的一种权利,该款共包含三句话:第一句话表达了这一禁止权的内容,即该禁止权行使的条件要求;第二句话是对第一句话中禁止权运用的条件之一进行的解释;第三句话是对禁止权运用的约束。虽然该条款的第一句话对享有该项权利的主体的表述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但最后一句话却认可了WTO各成员在国内法中以商标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基础,从而明确将该条款所规定的禁止使用权赋予依据各成员国内法通过注册或者使用取得商标权的人。

(一)该项禁止权的内容

TRIPs第16条第1款第一句话包含了对该项禁止权的限制条件,涉及贸易过程中的使用、标识、使用标识的和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混淆的可能性。[5]根据TRIPs第16条第1款中第一句话的要求,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有权阻止的第三方对某类标识的使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第三方使用某标识的行为未经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同意。商标是帮助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区别功能也是商标的首要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如果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后,特别是在非独占许可的情况下,与该商标相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就很可能不止一个,从而模糊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为了防止不同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之间出现混淆,确保产品来源的可识别性,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是被禁止的。[6]

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商标功能的认识也更加清晰。当人们认识到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者之间不具有直接指示关系时,商标识别功能的内涵由以“商品提供者”为特征逐渐衍生为以“商品一贯质量”为特征,此时,商标所指示的商品质量是消费者用以区分商品的依据。[7]这就为商标许可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商标许可使用不可避免地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障提出了挑战,与此相适应的是,法律制度一般会要求商标许可的双方承担控制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目前,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已经成为商标权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商标的情况下,在许可的期限内,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就丧失了禁止该第三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因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行使该项禁止权的首要条件是该第三方的使用行为不属于权利人有效许可或同意的情况。

(2)第三方对标识的使用发生在贸易过程中。这是对商业性使用商标标识的要求,正如笔者在第一章对商标使用概念进行的辨析中所提到的,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商业性使用,只有商业性使用商标的行为才会成为商标法调整的对象,也才会成为TRIPs第16条第1款所赋予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禁止权的行使对象。虽然TRIPs在这里所使用的限定词语是“在贸易过程中”,与笔者在第一章中所提到的商业性使用的限定词“商业性”有所不同,但两者在限定的方向和初衷上是一致的,那就是排除了非商业性的、非营利性的使用。

(3)第三方使用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这是对第三方使用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要求。消费市场中的商品或服务多种多样,数不胜数,而且新的商品和新的服务不断涌现,可以说,每一种商品或服务都有使用某种标识来标记的可能。而商标的价值之一在于商标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所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标法制度中就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究竟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就很可能蕴含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TRIPs第16条第1款所赋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禁止权就是针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标识的。(www.xing528.com)

(4)第三方所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这是对被禁止使用的标识本身的要求。标识之间是否相同容易理解,但类似与否的判断则不那么客观和清晰,其与判断者主观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

(5)第三方的使用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在注册商标所有人与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之间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存在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即可,而并非要求混淆的真实存在。

上述5项内容是TRIPs第16条第1款中授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禁止权运用的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5项条件时,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才能够禁止第三方使用某标识。

(二)关于推定混淆可能性的解释

TRIPs第16条第1款的第二句话,对该禁止权运用的第五个条件进行了一定的解释。按照该条款第一句话的要求,只有存在导致混淆的可能性时,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才能行使该禁止权,但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就需要有权机关的判断。而该条款的第二句话,规定了在一种情况下混淆可能性的推定存在,从而限制了各国有权机关在进行判断时的自由裁量。这种情况就是“第三方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标记”,当出现这种情况时,TRIPs要求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这也就要求各国在具体实施TRIPs这一条款时,对这种使用情况判断为是否符合上述的第5个条件。

(三)对该项禁止权的约束

TRIPs第16条第1款的第三句话对该项禁止权提出了两个方面的约束:①这种禁止权不能损害任何现有的优先权,也就是说当第三方对该商标享有优先权时,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是不能行使该禁止权的。②这种禁止权的规定不能影响各成员以使用为基础提供权利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虽然在TRIPs的该条款中,写明该项禁止权是授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的,但并不要求各成员在其本国商标法制度中,在赋予商标权人以该项禁止权时,必须以商标注册为基础,各成员仍然可以在其本国的商标制度中采取以商标使用为基础取得商标权的方式,那么商标权人被赋予该项禁止权的基础就会是商标使用,而非注册。因此,TRIPs第16条第1款承认专有权可以被授予由注册或使用而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商标所有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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