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维持依赖商标使用,从本质上来看,这一制度所要求的并不是简单的商标使用事实的存在,而是商标所有权人具有使用该商标的真实的意愿。这一本质暗含了两种特殊的情况:一是即使存在商标使用的事实,但如果该事实并不是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真实意愿的体现,仍然不符合维持商标注册的要求;二是在一定情况下,即使商标没有使用,仍不能表明商标所有人缺乏真实使用商标的意愿,因此不能注销商标。该制度的这一本质要求是由其目的所决定的,TRIPs第19条的规定对此也有所体现。
(一)从制度的目的看该本质要求
根据前文的研究,维持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的制度,至少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是在注册背景下突出和强调“商标使用”的价值和作用;二是促进商标标识资源的充分利用。这两个目的的真正实现都离不开对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真实意愿的要求。
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方式,使商标使用不再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和条件,这样的制度为商标投机者或囤积者提供了方便,使其能够容易地获得商标注册。维持注册依赖商标使用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强化商标使用的功能,让商标投机者或囤积者浮出水面,从而消除商标注册主义的弊端,保护善意的市场经营者,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维护消费者的利益”[20]。对于这些并不意在真实使用商标进行生产经营的人来说,为了维持商标注册而进行商标使用是相当容易的,如果不探究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真实的意愿,而仅仅依据为了维持注册而进行的商标使用的表面证据就维持了该商标的注册,那么该制度的目的无疑将落空。
同样,清理不使用的“睡眠商标”,促进商标资源充分利用的目的也离不开商标所有人真实使用商标意愿的要求。在上文所述的情况下,不探究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真实意愿,而仅以表面证据维持商标注册,那么那些并不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就得不到有效的清理,其所占用的商标资源仍将处于被占用而不真正被利用的状况之下。
因此,维持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的制度目的决定了其本质的要求,即对商标所有人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愿的要求。
(二)从TRIPs的规定看该本质要求
TRIPs第19条虽然并没有规定对商标所有权人的真实使用商标的意愿的要求,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理解,商标所有权人的主观意愿是无法由他人直接知晓的,只能通过商标是否使用,以及使用的情况这一客观事实来探究。但TRIPs第19条的规定也表明,这一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商标所有权人具有真实使用该商标的意愿,这种体现在于:一是对商标不使用例外的规定;二是对非所有权人使用商标的认可规定一定的条件。
1.商标不使用例外的存在
TRIPs第19条在提出商标不使用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注销商标注册的同时,提出了例外情况,这一不使用商标的例外的存在,表明维持注册需要商标使用,所要求的并非简单的商标使用的事实,而是该事实背后的商标所有权人具有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意愿。(https://www.xing528.com)
TRIPs所提出的例外是商标所有权人能够对存在商标使用的障碍提出正当的理由,在进一步解释时,TRIPs将商标所有权人意志以外的情况构成的商标不使用的障碍划为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这种例外的存在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即使符合因商标不使用而注销商标的其他条件,仍能维持商标的注册,这一条件就是出现商标所有权人意志以外的情况造成的商标使用的障碍。商标所有权人意志以外的情况这一要素可以说是商标不使用例外的关键因素,而商标不使用的障碍是否在商标所有权人意志以外反映的恰恰是商标所有权人是否具有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意愿。
商标所有权人能就存在商标所有权人意志以外的情况造成商标使用的障碍阐述正当理由时,TRIPs认可这种情况构成商标不使用的例外,并允许商标注册继续维持。这时,虽然商标没有进行使用,但这种商标不使用的状况并非商标所有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也就不能体现商标所有权人不具有继续使用该商标的主观意愿。相反,如果商标所有权人并没有提出存在其意志以外的情况造成商标使用障碍的正当理由时,商标不使用的状况达到一定程度时,TRIPs允许注销该商标的注册,这时,商标不使用的状况可以推断为是商标所有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并可以进而推定商标所有权人已经不具有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意愿。
如果维持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这一制度所要求的只是商标使用的客观事实,那么就不会允许商标不使用例外的存在,而只要简单地按照商标是否使用的客观情况来决定商标注册是否维持就行了。但TRIPs第19条却提出了商标不使用的例外情况,并将是否存在商标所有权人意志以外的情况造成商标使用的障碍作为这一例外的进一步解释,可见商标所有权人的主观意愿的推定是决定是否应该维持商标注册时的关键性因素。但TRIPs第19条却并没有将商标所有权人具有使用商标的意愿作为决定维持商标注册的条件,这是因为任何主观的意愿都是无法直接知晓的,而要通过客观的标准来进行推定。商标所有权人使用该商标的意愿的推定,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是否存在使用该商标的客观情况,因此,TRIPs将这一制度描述为维持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但商标不使用例外的规定,恰恰表明了这一制度在本质上的要求,那就是对商标所有权人具有使用该商标的意愿的要求。
2.认可非所有权人使用商标的条件
TRIPs第19条第2款提出了认可非所有权人使用商标构成维持商标注册的使用的条件,那就是该使用是在商标所有权人的控制下。这一条件的限制,同样表明,维持注册需要商标使用,所要求的并非简单的商标使用的事实,而是该事实背后的商标所有权人具有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意愿。
在受所有权人控制的前提下,非所有权人对商标的使用,虽然使用主体不是商标所有权人,但商标所有权人意图对商标进行使用,使商标进入市场中发挥标识的作用的意愿,仍能通过其授权其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体现出来。这一授权行为使商标所有权人与该使用人就该商标功能、作用的发挥处于相同的位置,虽然这时商标使用的主体是非所有权人,但该使用行为也是所有权人对商标进行使用的意图的表达。
非所有权人对商标的使用,除了受所有权人控制的以外,也有所有权人所控制不了的,那就是他人的侵权使用。他人的商标侵权使用,同样是商标在市场中的使用,被使用的商标同样在经营活动中发挥着标识的作用,但这种使用在商标所有权人意志以外,不能体现商标所有权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意愿。
如果维持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这一制度所要求的只是商标使用的客观事实,那又何必对非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使用限定“受所有权人控制”的条件呢?非商标所有权人的使用是否受所有权人的控制,其中的最大区别就是这种商标使用是否体现商标所有权人的意志,这一区别也表明这一制度在本质上的要求是商标所有权人具有使用该商标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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