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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案例分析:国际法院首个案件的启示与意义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案是联合国国际法院成立后审理的第一个`案子,1949年国际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应对在其水域内发生的爆炸和由此爆炸对英国船舶造成的财产和生命损失负责。在该案件中,国际法院的依据是国际法而不是也可能认为阿尔巴尼亚应负责任的任何特别协定。

国际环境法案例分析:国际法院首个案件的启示与意义

虽然时隔将近一个世纪,但跨界大气污染(环境损害)事件却不绝如缕,随着科学与技术的高速发展,此类事件大有愈演愈烈之趋势。2014年6月23日至27日,首届联合国环境大会就提出优先应对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行动被提上全球议程。可以预见,大气污染跨界传输的影响和可能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国家环境外交的主要议题。因此,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在相互依存性日益加强的现代国际社会,国际合作已不再仅仅是国家自我的政治意愿,

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家的一项义务。所以,通过对特雷尔冶炼厂案的分析研究,从中提炼问题,不仅能够对跨界大气污染等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提供参考,有助于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国际环境争端而化解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使人们在理解环境无国界、命运共同体等基本理念的基础上掌握国际环境法的相关原理,并真正领悟国际环境法的真谛所在。

[1]参见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12页。

[2]“公域环境”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包括公海、公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地球南北两极、外层空间等。参见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修订版),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61页。

[3][德]洛塔尔·京特林:“国家对跨国界污染的责任”,载论文集编辑委员会译:《当代联邦德国国际法律论文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4页。

[4][日]安藤仁介:“领域外において私人行为の国家责任”,载《日本神户法学杂志》1980年第30卷第25号,第314页。

[5][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5页。(www.xing528.com)

[6]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7][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5、426页。

[8]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0页。

[9]1946年10月22日,英国军舰在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和希腊的科孚岛之间的科孚海峡时触到阿尔巴尼亚所布水雷遭受严重损害而引起的英国与阿尔巴尼亚之间的诉讼案。该案是联合国国际法院成立后审理的第一个`案子,1949年国际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应对在其水域内发生的爆炸和由此爆炸对英国船舶造成的财产和生命损失负责。在该案件中,国际法院的依据是国际法而不是也可能认为阿尔巴尼亚应负责任的任何特别协定。国际法院说:“阿尔巴尼亚当局应尽的义务包括为一般的航行利益起见应通告在阿尔巴尼亚领海设有布雷区并应警告趋近的英国军舰布雷区可对它们造成紧急危险。这些义务的依据不是适用于战时的1907年《海牙公约》(第8号),而是某些普遍公认的原则:对人道的基本考虑……每一国家都有义务不得有意地让其领土用于违反他国权利的行为。”

[10]《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第2条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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