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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战争对环境的影响及国际环境法案例解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战争是对人类文明和地球环境的重大威胁,无论是世界战争还是局部战争,都不仅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而且会带来巨大的环境破坏。战争准备过程中积蓄着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战争和军备竞赛既是环境问题的原因,也是环境问题的结果。战争和军备竞赛反过来导致环境的更大破坏。为了限制核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使用,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条约。

核战争对环境的影响及国际环境法案例解析

战争是对人类文明和地球环境的重大威胁,无论是世界战争还是局部战争,都不仅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而且会带来巨大的环境破坏。战争中适用某些手段和方法会对环境造成可怕的影响,[1]如生化武器核武器等。战争一直在折磨着人类,虽然早在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就已经否定了战争作为国家推行对外政策的工具的合法性,《联合国宪章》更是明确禁止使用威胁或者武力,避免后世人再度遭遇惨不堪言的战祸。[2]然而,人类中的癫狂者却一直如同战争的魔鬼般使用着恶魔的手段。战争准备过程中积蓄着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诸多国家纷纷研制、储备各种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战争和军备竞赛既是环境问题的原因,也是环境问题的结果。换言之,环境问题在许多地方已经成为战争和军备竞赛的根源。战争和军备竞赛反过来导致环境的更大破坏。随着在广岛长崎发生骇人的大爆炸,我们的世界进入了核子时代。不久后,我们又陷入冷战,灭亡的威胁笼罩着整个人类。如今,那个危险的时代可能已经结束,但核威胁仍然存在。[3]

核武器的使用不仅剥夺了本代人的生存权利,也限制甚至剥夺了后代人的生存权利;核武器的使用带来的危害不仅仅及于人类本身生命的丧失,更是对整个生态系统毁灭性的破坏;不仅摧毁了当代人的生存环境,其破坏力已经超出了所有可预见的历史限度,对子孙后代遗患无穷。核爆炸的副产品之一钚239的半衰期在两万年以上。一次大规模核爆炸之后,需要几个这样的“半衰期”才能使残留物的放射性降到最低程度。[4]研究表明,即使是一场有限核战争,战争之后出现的寒冷黑暗的核冬天也可能摧毁植物动物生态系统,留给幸存者的是与从前居住的完全不同的一个荒芜的星球。军备竞赛耗费各国大量的人才、资金、能源、原材料。这些资源如用在保护环境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上可产生巨大的环境和社会效益。《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申明:“人类及其环境必须免受核武器和其他一切大规模毁灭性手段的影响。各国必须努力在有关的国际机构内就消除和彻底销毁这些武器迅速达成协议。”[5]战争与军备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有必要确定一个一般框架,不仅可以减少武装冲突造成的痛苦和损害,而且可以制定新的规则,以尽可能地保护环境。

为了限制核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使用,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条约。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试验条约》(又称《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是1963年8月5日签订于莫斯科的以限制苏美为主的核军备竞赛的产物。条约宗旨是依照联合国目标在严格的国际约定下,达成一项全面彻底的核裁军协定。为了防止核武器及其研制技术的扩散,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方面规定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不得向任何其他接受方直接地或间接地转让核武器、核爆炸装置,或对核武器或核装置的控制,不得帮助、鼓励或引导任何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获得核武器、核爆炸装置,或对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的控制;另一方面规定不拥有核武器国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任何核武器、核爆炸装置或对核武器或核爆炸效力的控制,不得制造或获得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不得谋求核武器制造方面的援助。[6]1995年5月11日,在联合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上,179个缔约国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大会还通过了两个决议: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加强条约审议机制。1996年9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所有拥有核武器国家签署了该条约。条约规定缔约国的两项基本义务为:①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并禁止和防止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进行上述爆炸。②不得引起、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加前述爆炸。[7]由于不满足生效条件,《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尚未生效。一些无核武器国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防止核武器扩散到其管辖区域,签订了一些建立无核区的区域性条约,如1967年《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1985年《南太平洋无核武器区条约》和1996年《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等。[8]

对于核武器的使用这一牵涉国际人道法、军备和裁军、国家主权以及国际环境法等多种因素的问题,国际法院是无法回避的。国际法院受理了5件有关环境保护的案件,其中有3件有关核武器或核武器试验对环境的影响,另外2件是1994年联合国大会就“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案和澳大利亚诉法国核试验案。1973年,国际法院审理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件。但之后法国发表公开声明不再进行空中核试验,国际法院认为不必对本案作进一步裁决。1994年12月,继世界卫生组织之后,联合国大会依照程序也向国际法院提交了申请,请求国际法院就“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发表意见。国际法院于1996年12月20日受理了该申请,并于1996年7月8日出具了咨询意见。在《联合国宪章》有关使用威胁或武力的条款中,有关于一般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的第2条第4款、[9]承认每个国家有权实行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的第51条和[10]授权安理会采取军事措施的第42条,[11]但国际法院称这些规定都没有提及特定的武器,它们适用于任何武器的使用,无论使用的是什么武器。《联合国宪章》并没有明确地禁止或允许任何特定武器的使用,包括核武器。在条约法上,法院认为并没有产生一项如禁止生物和化学武器那样的全面禁止条约,但缔结了专门处理核武器的取得、制造、拥有、部署和试验等限制的条约,如《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南极条约》《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试验条约》。国际法院由此断定,这些条约因此可以被看作预示将来会有一项全面禁令禁止使用此种武器的,但它们本身并不构成这项禁令。国际法院进而审查国际习惯法,以确定禁止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本身是否以该法源为依据。但结论是找不到习惯法上的一项规则明确禁止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国际法院经过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虽然是无论根据条约国际法还是习惯国际法都没有特别允许也没有全面和普遍地禁止威胁或使用核武器。但是各国有义务一秉善意,缔结协议,促使核裁军,使核武器在各个方面处于国际控制之下。国际法院自身承认了“使用核武器是环境的大灾难”,因此,国际法院认为各国在评估谋求军事目标的必要性和适当性的时候必须考虑到环境。

冷战后国际形势一度缓和,核军控领域甚至出现了“核不扩散的春天”,然而好景不长。近年来,印巴相继核试验,美国拒绝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退出《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谈判难以启动,外层空间面临武器化的危险等,致使国际核不扩散前景黯淡。当前国际形势下,必须再一次强调缩减核军备、废弃核战争。正如中国发表的停止核试验的声明中强调的那样:“实现无核武器的世界,确保各国共享和平、安全、稳定与繁荣,这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愿望。我们衷心希望,永远不发生核战争。我们深信,只要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共同努力,核战争是可以避免的。”

[1]联合国大会第47/37号决议。

[2]《联合国宪章》序言、第2条。

[3]2005年2月,联合国秘书长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审议大会上的致辞。

[4]Encyclopedia Britannica Micropaedia.1992,9:893.(www.xing528.com)

[5]《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6条原则。

[6]《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1~3条。

[7]《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第1条第1、2款。

[8]http://www.un.org/chinese/peace/disarmament/nuclear.htm.

[9]《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10]《联合国宪章》第51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11]《联合国宪章》第42条:“安全理事会......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回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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