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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损害的经营者责任解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而将责任主体直接指向危险活动经营者,规定了经营者应该就其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另外,规定民事主体对跨界损害承担严格责任,能够一定程度上抑制民事主体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控制和减少跨界损害事故的发生,促使经营者将风险内化在日常管理过程中。

跨界损害的经营者责任解析

根据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经营者”指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最有效控制危险或具有赔偿能力的当事方。进而将责任主体直接指向危险活动经营者,规定了经营者应该就其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经营者”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经营者是与其所从事的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经营者对该活动,特别是在跨界损害发生时,具有指挥或控制的权力或职责。

第三,从跨界损害责任损失分担的角度来说,经营者应当是依法确定的。(www.xing528.com)

根据国际条约和原则草案,在跨界损害中,只要被确定为民事责任人就要在跨界损害中作为第一重义务主体承担首位责任。经营者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来分担或负担由他们自己的行为或法律规定他们应负责的行为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损失。

民事主体是行为者也是行为的受益者,对于主体行为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符合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从实践上来看,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来解决跨界损害赔偿问题与国家对民事主体的跨界损害行为承担责任相比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另外,规定民事主体对跨界损害承担严格责任,能够一定程度上抑制民事主体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控制和减少跨界损害事故的发生,促使经营者将风险内化在日常管理过程中。

在本案中,美国联合碳化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于1989年2月与印度政府达成一项赔偿协议,并在1991年印度最高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时,自愿为博帕尔医院提供八年的资金和运营成本。这是其作为民事主体在跨界损害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表现。同时,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持有UCIL50.9%的股份,和UCIL系母子关系,而印度子公司和博帕尔农药厂是隶属关系,[12]美国联合碳化公司能够对UCIL实施财务、行政和技术控制,且可以自行负担全部的赔偿,并不需要其他主体帮助其负担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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