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2月7日,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会议上通过的确定船舶登记条件的国际公约旨在解决由于“开放登记”带来的难以确定船舶所有人、船舶技术条件差、船员的工资福利得不到保障、容易发生海运欺诈事件和扰乱航运市场秩序等问题的《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实际上也是对“方便旗”船舶加强管理并为逐步消除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创造条件。按照公约的规定,每个国家,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有权让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在公海上航行,船舶具有船旗国的国籍,船舶只应在一国的旗帜下航行,船舶不能同时在两国或多国登记,除了在真正转换所有权或改变登记的情况下更换船旗外,船舶在航行期间或靠港时可不换船旗。所谓“方便旗”船舶是指那些出于政治上、经济上和技术上的原因,将本国购买或建造的船舶登记为其他国家的船舶,船上悬挂登记国的旗帜,当然必须与该国签订协定才能达此目的。所谓政治原因,系指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或政治气候,不允许某国的船舶从事国际航行。所谓经济原因,系指一些国家的船公司,为了躲避进口关税,在国外购买的船舶直接在国外登记,船舶悬挂登记国的旗帜并在境外从事国际运输。所谓技术原因,系指一些国家的船舶公司,由于本国的船舶登记的技术条件比较严格,船舶的技术状况达不到条件,只好寻找登记条件相对宽松的国家登记,船舶悬挂登记国的旗帜。
总之,上述三种船舶都属于“方便旗”船舶。在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船舶基本上属于非标准船舶。从历史上看,发生事故的船舶多数是这类挂方便旗的船舶,本案也是如此。因为这类船舶的设备状况和技术状况,一般都不能完全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或是船舶状况差,或是船员素质差,所以在遇到恶劣气候条件时难以应付,结果就发生了事故。为此,国际海事组织成立了船旗国履约分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船旗国在履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建立了船旗国审核机制和港口国监督机制。(https://www.xing528.com)
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是第一个海洋环境保护的全球性公约,但该公约及其修正案只有船旗国才有司法管辖权,而方便旗国没能按照公约标准惩处造成油污的船舶,公约也没有涉及对发生在公海的事故造成油轮所载原油泄漏的处理,所以,对本案根本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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