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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案例:海洋法庭是否发布临时措施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来西亚为了防止其所称权利遭受新加坡土地复垦行为的侵害,考虑到直到仲裁庭成立和其规定相关措施和审理案件实体问题需要一定的时间,马来西亚又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了临时措施。反而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的临时措施的效力会持续到仲裁庭按照第290条第5款对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国际环境法案例:海洋法庭是否发布临时措施

1.初步管辖权

临时措施是一种附带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最终裁决对争端的解决。马来西亚为了防止其所称权利遭受新加坡土地复垦行为的侵害,考虑到直到仲裁庭成立和其规定相关措施和审理案件实体问题需要一定的时间,马来西亚又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了临时措施。

《公约》第290条规定:“1.如果争端已经正式提交法院或法庭,而该法庭或法庭依据初步证明认为其根据本部分或第十一部分第五节具有管辖权,该法院或法庭可在最后裁判前,规定其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的任何临时措施,以保全争端各方的各自权利或防止对海洋环境的严重损害。2.临时措施所根据的情况一旦改变或不复存在,即可修改或撤销。3.临时措施仅在争端一方提出请求并使争端各方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后,才可根据本条予以规定、修改或撤销。4.法院或法庭应将临时措施的规定、修改或撤销迅速通知争端各方及其认为适当的其他缔约国。5.在争端根据本节正向其提交的仲裁法庭组成以前,经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如在请求规定临时措施之日起两周内不能达成这种协定,则为国际海洋法庭,或在关于‘区域’内活动时的海底争端分庭,如果根据初步证明认为将予组成的法庭具有管辖权,而且认为情况紧急有此必要,可按照本条规定、修改或撤销临时措施。受理争端的法庭一旦组成,即可依照第1款至第4款行事,对这种临时措施予以修改,撤销或确认。6.争端各方应迅速遵从根据本条所规定的任何临时措施。”

根据《公约》第290条,在仲裁庭未有结论期间,只要国际海洋法法庭认为方案符合《公约》中“保留于相关方各自的权利或防止了对海洋环境的进一步破坏”的精神,及它初步证明仲裁庭具有管辖权且情况较为紧迫,则可以提出临时措施方案。另外,马来西亚的请求也符合《规则》第89条第3款和第4款的要求,所以,国际海洋法法庭证明了其初步管辖权。

2.临时措施的时间段(www.xing528.com)

在该案中,新加坡称,由于依据附件七仲裁庭的计划组成时间不晚于2003年10月9日,考虑到在该日期前的余下时间很短,没有必要提出临时措施。

(1)关于“法庭能够提出临时措施”的时间段。基于《公约》第290条第5节,法庭完全有能力可以在第7附属仲裁庭组成之前提出临时措施。

(2)关于临时措施有效的时间段。根据第290条来看,国际海洋法法庭不能够在仲裁法庭组成后继续根据第5款来规定临时措施,并不代表着仲裁法庭一旦组成,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临时措施命令的效力就要停止。反而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的临时措施的效力会持续到仲裁庭按照第290条第5款对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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