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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管理:税种、时间与方式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④ 核定应纳税种: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申报的税种。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管理:税种、时间与方式

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方式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目前,纳税申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是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例如, 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税务机关依据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二、正常纳税申报流程

无论采取哪种申报方式,其流程基本如下:

(1)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确定纳税申报方式、时间、内容,领取申报表等有关资料。

(2) 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即将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开票,并在纳税申报表上加盖纳税申报受理专用章。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应当办理零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办理减免税申报。

三、延期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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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报的应于其所延期申报税种的纳税期限终了前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表1-14),经税务机关核准并向其发送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后,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表1-14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使用说明:

(1)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设置。

(2) 适用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延期申报时使用。

(3) 填表说明:

① 申请延期申报的税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逐项填写无法正常申报的税种。

② 核准延期申报期限:税务机关批准的准予延期申报的截止日期。

③ 预缴税款核定方式:采取哪种核定方式在相应的“口” 内打“√ ”。

④ 核定应纳税种: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申报的税种。

⑤ 核定预缴税额: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预缴税款的税额。

四、零申报

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的,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纳税人进项零申报,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常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零”或“无收入”字样。

【提示1-1】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五、税控管理

税控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期提出来的一个崭新的概念。它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税控装置。” 同时还在第六十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不仅使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有法可依,而且可以打击在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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