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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的方法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自2009 年12 月1 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济发达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度提高,但需报经财政部批准。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的方法

一、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知识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2006 年12 月31 日修改并通过的,2013 年12 月4 国务院第32 次常务会议做了部分修改,并于2013年12 月7 日起正式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也有利于筹集地方的财政资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以下特点:

(1)征税对象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有土地。

(2)征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征税方式实行幅度差别税额。

微课堂: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工矿区”为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家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提示7-1】

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自2009 年12 月1 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取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率应纳税额

(1)大城市:1.5—30 元。

(2)中等城市:1.2—24 元。

(3)小城市:0.9—18 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 元。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的税额幅度内,应根据各地区情况,确定所管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税额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度提高,但需报经财政部批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知识拓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www.xing528.com)

(1)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 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 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纳税地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4. 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如表7-4 所示。

表7-4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确定办法如下: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则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业务7-3】某市一家企业土地使用证书明确记载该企业占用土地的面积为12 000平方米,经确定该地区适用税率为年税额5 元/平方米。请你帮助该企业计算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应纳税额=12 000×5=60 000(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依据

根据会计制度,企业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设置“应交税费— —应交土地使用税”账户。该账户为负债类账户,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贷方反映企业应纳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交未交的税额,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多交的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每期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借记 “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土地使用税”账户;分期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土地使用税”账户,贷记 “银行存款”账户。

【业务7-4】承接业务7-3,帮助该企业进行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每月计提土地使用税时,

每季度缴纳土地使用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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