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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筹划操作实例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规定,特别是对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的运用。除此之外,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差别定额税率,不同等级的土地其税率是不同的。在同一省份内的大中小城市、县城和工矿区内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同样有差别。

城镇土地使用税筹划操作实例

利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规定,特别是对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的运用。

(1)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纳税筹划

在不同的情况下,计税的土地面积并不相同,这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由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证书上的土地面积出入不会很大,即使有出入,也有两种可能性,或者测量的土地面积大于土地使用证书上的面积,或者测量的土地面积小于土地使用证书上的面积,所以税务筹划的意义不大。但是如果纳税人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时,可以根据纳税人自己申报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虽然土地使用证书核发以后还要作调整,但是利用时间差获取纳税的时间价值,对企业也是有利无弊的。

除此之外,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差别定额税率,不同等级的土地其税率是不同的。利用不同等级土地的接壤处也可以进行税务筹划。

(2)从经营用地的所属区域上考虑节税

经营者占有并实际使用的土地,其所在区域直接关系到缴纳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大小。因此经营者可以结合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下列几方面进行选择:一是在征税区与非征税区之间选择。二是在经济发达与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之间选择。三是在同一省份内的大中小城市以及县城和工矿区之间作出选择。在同一省份内的大中小城市、县城和工矿区内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同样有差别。四是在同一城市、县城和工矿区之内的不同等级的土地之间作出选择。

(3)从所拥有和占用的土地用途上考虑节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的土地用途不同,可享受不同的土地使用税政策。主要包括:“对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可以把原绿化地只对内专用改成对外公用即可享受免税的照顾;“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以及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企业可以考虑把这块土地的价值在账务核算上明确区分开来,以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根据对煤炭、矿山和建材行业的特殊用地可以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企业既可以考虑按政策规定明确划分出采石(矿)厂、排土厂、炸药库等不同用途的用地,也可以把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特定用地在不同的土地等级上进行合理布局,使征税的土地税额最低。(www.xing528.com)

(4)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考虑节税

一是发生涉及购置房屋的业务时考虑节税。涉及房屋购置业务时,土地使用税规定了如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纳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因此,对于购置方来说,应尽量缩短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实际经营运行之间的时间差。

二是对于新办企业或需要扩大规模的老企业,在征用土地时,可以在是否征用耕地与非耕地之间作筹划。因为政策规定,纳税人新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征用非耕地的,则需自批准征用的次月就应该纳税。

三是选择经过改造才可以使用的土地。政策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

(5)从纳税地点上考虑节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政策规定为“原则上在土地所在地缴纳”。但对于跨省份或虽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跨地区的纳税人的纳税地点的规定是不同的。这里的节税途径的实质就是尽可能选择税额标准最低的地方纳税。这对于目前不断扩大规模的集团性公司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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