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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平等:权利平等原则下的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在使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法律用语时,绝大多数也是用来指称权利平等。美国宪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毫无疑问是指权利平等,即平等的地位和平等的保护。该规定充分表明,日本宪法对男女两性在法律权利上的平等对待及平等保护。该说将法律面前的平等解释为“实施法律上的平等”,不仅不符合现代各国宪法的立法精神,也与现代各国宪法的前述具体规定明显不符。

法律面前平等:权利平等原则下的研究

自从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于第1条首次提出,“人人生而拥有且保持自由,在权利上一律平等”之后,[53]各国际公约也先后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称人人平等)即权利平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第7条规定:“人在法律上悉属平等,且应一体享受法律之平等保护。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防止违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视及煽动此种歧视之任何行为。”[5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55]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0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6]《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3条规定:“(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人人有权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 《美洲人权公约》第3条规定:“法律人格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有权被承认是一个人。”第24条规定:“平等保护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他们有权不受歧视地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57]从上述列举的部分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来看,各公约中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的就是权利平等。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在使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法律用语时,绝大多数也是用来指称权利平等。在欧洲,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第1条就赋予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以英国国内法的效力,《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规定:“应当确保列举在《公约》中的个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因以下理由受到歧视,诸如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以及一个国家的少数民族、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第3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法第19条强调:“依据本基本法规定,如某项基本权利可通过法律或依据法律予以限制,该法律须具有普遍适用效力,而不得仅针对个别情况。”法国《1958年宪法》第1条规定:“共和国保障所有公民部分出身、种族、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应当有利于妇女和男子平等地参与选举和获得选举产生的职位以及承担职业和社会的责任。”其他欧洲国家如俄罗斯、意大利、芬兰、西班牙、希腊、匈牙利、荷兰等国宪法也都有类似规定。[58]

在美国,《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美国宪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毫无疑问是指权利平等,即平等的地位和平等的保护。加拿大宪法更为直观、具体地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为权利平等。如《1982年加拿大宪法法》第15条规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平等受益。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人享有不受歧视的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尤其是不受基于人种、民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残疾方面的歧视。”美洲其他国家宪法也有类似规定,如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秘鲁、智利等国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均是指权利平等,即指平等的地位和平等的保护。[59](www.xing528.com)

在亚洲的日本,《日本国宪法》(1946)第14条也规定:“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或者门第的不同,而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的关系中受到歧视。”对于男女两性的平等权,日本国宪法还作出了专门规定,其宪法第24条规定:“关于选择配偶、财产权、继承、选择居所、离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关事项的法律,必须以个人尊严与两性平等为基础制定。”该规定充分表明,日本宪法对男女两性在法律权利上的平等对待及平等保护。《印度共和国宪法》(1949)第14条规定:“法律面前的平等:国家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在印度境内的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法律的平等保护。”[60]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显然所指的也是权利平等。

在我国,长期以来有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平等权仅限于实施法律上的平等,而在权利上是不平等的也是不可能平等的。有学者将以上学说称为“实施平等说”[61]。该说将法律面前的平等解释为“实施法律上的平等”,不仅不符合现代各国宪法的立法精神,也与现代各国宪法的前述具体规定明显不符。如前所述现代各国绝大多数宪法规范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都指权利平等,既包括平等的主体地位也包括平等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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