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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注册商标标识罪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有注册商标标识与未注册商标标识之分,根据商标法和刑法的规定,只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才能构成本罪。所谓“销售”是指有偿转让上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包括批发、零售、内部销售等各种方式。

非法注册商标标识罪研究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标牌、商标识带等。商标标识有注册商标标识与未注册商标标识之分,根据商标法刑法的规定,只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才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按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标识,进行仿制的行为,标识本身就是假的。“擅自制造”主要是指商标印刷单位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积的行为。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是否只有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才能构成本罪?这涉及到“伪造”与“仿造”的关系问题。“伪造”商标是指全部模仿真正商标的假冒行为,其在外形上与真正的商标完全一致。而“仿照”商标则是指部分模仿真正商标的假冒行为,其在外形上或读音上与真正的商标极为相似,而足以使人误认为是真商标。有的学者对本罪“伪造”行为的理解是:“伪造”的商标标识必须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而不能只是相似),但又不能把“相同”理解为完全相同,而是只要求所伪造的商标标识达到使一般人误认为是他人已注册的真正商标标识的程度。我们认为,这一标准可在司法实践中作一参考。本罪的另一种行为表现为是非法销售制定的商标标识,这里的“销售”是指既包括伪造、擅自制造后的销售,也包括没有参与伪造、仅仅只有销售行为的销售。所谓“销售”是指有偿转让上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包括批发、零售、内部销售等各种方式。应注意的是,注册商标所有人销售自己的的注册商标标识,这虽然也是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但由于这种行为未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而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七十一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www.xing528.com)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自己根本无权制造,而有意非法制造,或者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有意销售。如果不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制造,或者不知自己销售的对象是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依照《解释》犯本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本解释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依照上述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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