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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研究: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及区别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本罪的行为人又是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以达到强行交易之目的。但是,强迫交易罪的服务包括正当、合法的服务,不包括违法服务。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的手段,其目的在于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交易罪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要件,而抢劫罪则无此要求。

经济刑法研究: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及区别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二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行为人在交易的过程中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直接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易秩序。同时,本罪的行为人又是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以达到强行交易之目的。因而,又侵犯了交易对方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商品和服务。所谓“商品”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所谓“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他人所需所提供的商业行为。但是,强迫交易罪的服务包括正当、合法的服务,不包括违法服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所谓“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对交易另一方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拳打脚踢、强拉硬拽、捆绑殴击等,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者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或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所谓“威胁”主要是指行为人对交易另一方实行精神强制,如以立即实行暴力伤人、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相要挟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者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根据法律规定,强迫交易行为包括四种形式:一是强买商品,二是强卖商品,三是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四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行为外,还需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案标准(一)》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www.xing528.com)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暴力、威胁手段会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不得不买卖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而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并希望强迫交易的行为后果发生。

(二)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本罪与抢劫罪有其相似之处,它们都是故意以暴力、威胁行为进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第一,手段行为的目的不同。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的手段,其目的在于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抢劫罪的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的手段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或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以便当场劫走财物。第二,事实结果不同。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虽然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以不利于被害人的价格成交,但与被害人还有一定的金钱给付,显现出一定的买卖形态。抢劫罪的行为人则是在不付任何价款的情况下,劫取了被害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根本不存在任何买卖交易形态。第三,情节要求不同。强迫交易罪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要件,而抢劫罪则无此要求。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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