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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必要性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行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与受贿是对合性行为,是引发贿赂犯罪的温床。因此,在惩处受贿罪的同时,必须严厉打击行贿犯罪活动,尤其是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中更应注意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必要性

(一)行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可收买性和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法律授予给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种权力,不能作为为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且在商业贿赂中,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即①受贿罪;②单位受贿罪;③行贿罪;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⑥对单位行贿罪;⑦介绍贿赂罪;⑧单位行贿罪等。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与受贿是对合性行为,是引发贿赂犯罪的温床。因此,在惩处受贿罪的同时,必须严厉打击行贿犯罪活动,尤其是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中更应注意对行贿犯罪的打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国家工工作人员予以利用),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二是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三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前述的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⑤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如为偷税给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等,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有升学、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人,得以升学、提干、就业、入伍。行为人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志。(www.xing528.com)

(二)关于本罪的认定

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因此,司法机关不能仅处罚其中一方。不能因为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就不认定行贿行为的犯罪;也不能因为行贿方配合司法机关追究受贿行为而如实交代了行贿事实,就将行贿行为认定为无罪。但另一方面,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仅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例如:前述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应认定为索取贿赂。再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又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另,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条文中新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本罪行贿的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人,这种行贿行为是否以本罪论处,或者是增设一个新罪名,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究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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