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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实践法律权益保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是,在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后,学校和实习单位以共同连带责任的划分不明为由迟迟不愿支付损害赔偿金,致使受害学生杨某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由于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身份不同于劳动者,因此导致事故发生后保障措施的欠缺。

大学生实习实践法律权益保障

(一)大学生实习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实习实践的过程中主要面临三个法律问题。第一,劳动报酬不合理。在大学生实习或兼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劳动报酬偏低甚至没有劳动报酬、拖欠劳动报酬等现象。用人单位将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肆意盘剥。第二,工作时间过长,某些用人单位延长实习生、兼职生劳动时间,在节假日加班而不支付任何报酬。第三,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难,实习兼职中的人身意外伤害,包括大学生自己疏忽或操作错误造成本人、他人的伤残或死亡,也包括他人在工作过程中对大学生造成的伤残或死亡,还包括工作中产生的职业病。正如前文所述,大学生实习实践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而是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此时大学生主要面临两个问题:其一,受害学生举证困难。依据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学生应当对用人单位、高校的过错进行举证,但是处于弱势方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其二,赔偿责任分配不清。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是由于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法院的判决也往往是要求实习单位和高校共同承担对受害学生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法院的判决一般并不对共同连带责任作出清晰的分配,实习单位与高校各方赔偿多少并不明确,导致现实中法院的判决往往无法及时执行。例如,在2006年实习生杨某诉北京中医药大学、实习单位北京华神制药厂侵权损害赔偿案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共同向杨某赔偿近28万元。可是,在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后,学校和实习单位以共同连带责任的划分不明为由迟迟不愿支付损害赔偿金,致使受害学生杨某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88]

(二)大学生实习实践的权益保护路径

目前,在缺少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大学生在实习和兼职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选择用人单位时,提前做好调查,慎重理性地选择岗位。第二,在实习兼职过程中,对于用人单位的非法要求予以拒绝,例如用人单位扣押证件,要求缴纳押金,工作时间过长,无报酬加班等情况。第三,大学生在实习或兼职时,要注意保留各种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维护自身权益。第四,大学生在实习或兼职时,应多与学校及家人保持联系。第五,大学生应当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时,双方被认为是平等的主体,此时大学生不能得到劳动法的倾斜性保护,此时签订书面的协议是保护大学生权益的最佳方式。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分为两类:如果是由学校安排的实习,那么学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协议的主体为实习生与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如果是由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或者兼职,则由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www.xing528.com)

对于学校安排的实习,通过实习协议确定学校、企业、学生各自的责任即通过协议的形式来确定三方责任,承担相应的风险。实习是学校正常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通过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协议将实践教学的相关责任转移到实习单位,这是教育管理关系的一种委托,因此除了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外,学校也要起到协调的作用并承担一定义务。对于实习协议具体内容的确定可以参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习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②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实习期限;③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④实习终止条件;⑤违约责任;⑥争议的解决方式。另外。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学校在学生实习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①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定实习计划;③联系并合理安排实习单位;④安排责任心强,有一定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⑤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⑥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⑦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实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①做好实习学生在单位内的管理工作;②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③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④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⑤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⑥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89]广东省的相关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明确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可以预防纠纷的产生,减少双方的责任风险,对学校和用人单位有益。

人身意外保险对于保障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权益有很大作用。由于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身份不同于劳动者,因此导致事故发生后保障措施的欠缺。在这一问题上,保险制度自身的优势凸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有效平衡学校、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利益。要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靠由某一方主体承担过多的责任来解决。如果实习期间的风险全由实习单位来承担,必然会损害他们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引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分散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实习生利益和实习单位用人的积极性,保障实习制度的顺利运行。二是保险可以有力保障实习生的利益,使弱势群体得到保障。在实习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比例虽然不高,但是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损失较为严重,为实习生购买人身保险,用保险金来解决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事件的赔偿问题,既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负担,又可以有力保障实习生的权益。[90]

对于大学生独立联系的实习或兼职,大学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书》,在其中要明确约定劳动期限、劳动方式、生产或工作条件、劳动内容、劳动岗位、劳动终止条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还需要约定一旦发生意外的话,赔偿的标准和责任的确定,对于劳动报酬要约定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还可以约定每天和每周工作的最长时间。还可以约定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另外,大学生在自己联系实习或兼职的时候,可以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者在《劳动协议书》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购买保险的义务。

大学生在兼职的同时可以参考校外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保护自身权益,《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兼职与勤工助学的区别是,校外的勤工助学也是通过学校联系的,而兼职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兼职缺少了一层学校的保护与监督,但是对于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兼职可以参考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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