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大学生就业见习权益法律保障

大学生就业见习权益法律保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要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我国目前没有统一详细的就业见习法律法规,要综合以上各种部门规章维护大学生自身权益。各地政府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会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48]解廷民、王家启:“就业协议签订时的合法权益保护”,载《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年06期。

大学生就业见习权益法律保障

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要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我国目前没有统一详细的就业见习法律法规,要综合以上各种部门规章维护大学生自身权益。

首先,要选取资质合格的见习单位。各地政府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会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选择合格的见习单位是维护大学生就业见习权益的第一步。

其次,要明确自身在就业见习阶段的权利义务。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就业见习单位一般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地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就业指导等服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求职需求和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适时组织公益性的规模适度的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活动,帮助见习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最后,毕业生在参加就业见习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应当积极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内容:①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②见习期限;③见习计划安排;④岗位职责;⑤见习待遇;⑥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⑦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⑧违约责任;⑨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果见习单位有关于见习合格后留用等的承诺,也应当在见习协议中写明。

【注释】

[1]《劳动法》第46条。

[2]《劳动法》第48条第2款。

[3]《劳动法》第49条。

[4]《劳动法》第37条。

[5]《劳动法》第50条。

[6]《劳动法》第36条。

[7]《劳动法》第38条。

[8]《劳动法》第41条。

[9]《劳动法》第42条。

[10]《劳动法》第40条。

[11]《劳动法》第43条。

[12]《劳动法》第45条。

[13]《劳动法》第44条。

[14]《劳动法》第52条。

[15]《劳动法》第53条。

[16]《劳动法》第54条。

[17]《劳动法》第55条。

[18]《劳动法》第56条。

[19]《劳动法》第57条。

[20]《劳动法》第58条。

[21]《劳动法》第59条。

[22]《劳动法》第60条。

[23]《劳动法》第61条。

[24]《劳动法》第62条。

[25]《劳动法》第63条。

[26]《劳动法》第64条。

[27]《劳动法》第65条。

[28]《劳动法》第70条。

[29]《劳动法》第71条。

[30]《劳动法》第72条。

[31]《劳动法》第73条。

[32]《劳动法》第74条。

[33]《劳动法》第75条。

[34]《劳动法》第76条。

[35]《社会保险法》第10条。

[36]《社会保险法》第12条。

[37]《社会保险法》第23条。

[38]《社会保险法》第33条。

[39]《社会保险法》第35条。

[40]《社会保险法》第44条。

[41]《社会保险法》第53条。

[42]《社会保险法》第54条。

[43]《社会保险法》第58条。

[44]《社会保险法》第60条。

[4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http://china.findlaw.cn/laodongfa/laodonghetongfa/sfxieyi/1853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3月1日。

[46]《王某诉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四(民)初字第1711号。(www.xing528.com)

[47]解廷民、王家启:“就业协议签订时的合法权益保护”,载《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年06期。

[48]解廷民、王家启:“就业协议签订时的合法权益保护”,载《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年06期。

[49]解廷民、王家启:“就业协议签订时的合法权益保护”,载《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年06期。

[50]解廷民、王家启:“就业协议签订时的合法权益保护”,载《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年06期。

[51]《劳动合同法》第7条。

[5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

[53]《劳动法》第16条。

[54]《劳动合同法》第10条。

[55]《劳动合同法》第7条。

[56]《劳动合同法》第10条。

[57]《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58]《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

[59]《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

[6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6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

[62]《劳动合同法》第11条。

[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64]《劳动合同法》第17条。

[65]《劳动合同法》第12条。

[66]《劳动合同法》第13条。

[67]《劳动合同法》第14条。

[68]《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

[69]《劳动合同法》第14条。

[70]《劳动法》第20条。

[7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

[7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

[7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

[74]《劳动合同法》第14条。

[75]《劳动合同法》第14条。

[76]《劳动合同法》第14条。

[77]《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

[78]《劳动合同法》第15条。

[79]《劳动合同法》第22条。

[8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

[81]《劳动合同法》第22条。

[8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

[8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84]方田古、唐河主编:《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867页。

[85]方田古、唐河主编:《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867页。

[86]方田古、唐河主编:《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867页。

[87]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对几种情形能否认定工伤作出明确”,http://www.bjrbj.gov.cn/LDJAPP/search/searchdetail.jsp?no=10602.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3月1日。

[88]尹晓敏:“权利救济如何穿越实习之门——实习伤害事故中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思考”,载《高教探索》2009年第3期。

[89]《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广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gdhed.edu.cn/main/www/35/2010-03/11356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3月1日。

[90]杨超:“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载《北京教育(高教)》2012年第4期。

[91]《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

[92]《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

[93]《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

[94]《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

[95]《劳动合同法》第20条。

[96]《劳动合同法》第21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