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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条件理论具体判断|刑责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阻止本来可以防止因果关系成就的活动,例如,毁掉了能够救另一个人的唯一的药;割断了救火队本来可以用来扑灭大火的水龙头等,被认为对符合法则条件理论来说是最为棘手的问题。可以说,这些阻碍解救活动的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影响力也是符合自然法则的。例如,那一份被毁掉的救命药本身已在运输的途中因为没有进行冷藏而失效了,则不能认为毁坏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符合法则的条件关联。

法则条件理论具体判断|刑责研究成果

符合法则条件说中所说的“法则”指的是自然法则。这种自然法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自然规律。它表明特定类型的事实总是紧随整个事件和特定类型的状态时,因果关系的解释才是可能的。这种自然法则实际上指的是一种物理上的创造力或者说是在物理意义上对事件发展的作用力。根据这种创造力原则,条件对于引起结果发生的因果进程,虽然不一定具有主导性和控制性,但是至少应当具有持续的影响,当先行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在因果进程中持续存在时,这个因素与结果之间就具有条件关系。[14]基于符合法则的条件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假定因果过程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立。在假定因果过程的情况下,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例如,被害人父亲按动电钮对死刑犯的死亡的影响力,前已述及,在此不再赘述。

(2)择一竞合(累积的因果关系)。在择一竞合情况下,两个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都是具有影响力的,而且这种影响力持续存在,因此在择一竞合的情况下,两个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例如,前面提到的甲、乙向丙杯中投毒的案件,甲、乙各自都向丙的杯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丙中毒死亡。甲、乙所投的毒药虽然单独都能致死丙,但丙确定是被甲、乙所投的毒药毒死的,而不是单独被一个人的毒药毒死的。甲、乙所投的毒药对于丙的死亡都发挥了影响力。甲、乙的行为都应当是丙死亡的原因。

(3)因果历程的不寻常性并不影响因果关系。无论因果历程是如何的离奇和不寻常,只要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来说仍然发挥着影响力,就不能否认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比如,甲仅仅轻伤了乙,但是乙在去往医院治疗的途中遇车祸身亡。或者甲叫乙出去散步,乙出去后在路上被车子压死。在这些例子中,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都是发挥了影响的,而且这种影响并没有中断。(www.xing528.com)

(4)因果关系不可能中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从来都不会被夹在它们中间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行为所打断,只要行为仍然对结果发生发挥着影响。在条件说中,原来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中断论或者说是“禁止追溯”理论。这种禁止追溯理论认为,一种溯及故意犯罪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条件的做法,应当加以禁止,因果关系应当被他人的故意行为所打断。[15]但是只要后来介入的故意行为是连接在先前的行为上发挥作用的,我们就不能认可这种因果关系的中断。例如,甲在近距离处对乙胸部开了一枪,将他打倒后离开,丙过来后看到乙在痛苦的挣扎,便对他头部补了一枪,让他得以从痛苦中得到解脱。在这个案件中,丙故意开枪打死了乙,也不能中断甲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丙是因为甲打了乙一枪,使得乙处于痛苦之中,才开枪为乙“解脱”痛苦的。可以说丙的开枪行为是与甲的开枪有联系的,是甲的开枪引发了丙的“解脱的一枪”。因此无论是甲的行为,还是丙的行为都是乙死亡的原因。但是如果后来介入的行为不再依附于先前的行为独立发挥作用,则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应当被否定。例如,甲在乙的杯中放入了致命的毒药,乙喝下后在毒药还没有发挥作用前,丙进来开枪将乙打死了。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不再发挥任何的影响作用,是丙的开枪行为独立的导致了乙的死亡。但是这也不是因果关系的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本身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甲的投毒行为对乙的死亡自始就没有发挥过任何的影响。因果关系只有存在不存在的问题,没有是否中断的问题。

(5)阻止解救活动。阻止本来可以防止因果关系成就的活动,例如,毁掉了能够救另一个人的唯一的药;割断了救火队本来可以用来扑灭大火的水龙头等,被认为对符合法则条件理论来说是最为棘手的问题。因为当人们把因果性理解为一种能够造成结果的有活力的作用力时,这个因果性便是不存在的,在上面的例子中,造成结果的仅仅是疾病和火灾,人的行为在真正的因果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它只是把因果进程中的障碍消除了。[16]笔者认为,如果将行为对于结果的影响理解为一种正向促成或者说正向的作用力的话,那阻止本身可以避免因果进程的活动,不能被认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但是如果我们从实质上看,当时促成结果发生的因素(疾病和火灾)与阻止结果成就的因素(能救命的药和救火队员已经安装好了的水龙头)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毁坏和割断),结果是不可能发生的。毁坏药物和割断水龙头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具有影响力的,只是这种影响力不是通过直接促成结果的方式,而是通过影响妨碍结果发生的因素来实现的。可以说,这些阻碍解救活动的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影响力也是符合自然法则的。因此,阻碍解救活动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即我们必须能排除合理怀疑地确定这些解救活动本身是能够阻止因果关系的成就的。如果解救活动本身就是无效的或者虽然有效但是我们并不能确信其一定能阻止结果的发生,则不能认为阻止解救的活动与结果的发生具有条件关联。例如,那一份被毁掉的救命药本身已在运输的途中因为没有进行冷藏而失效了,则不能认为毁坏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符合法则的条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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