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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归责研究:打击错误行为偏差的成果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峰子 版权反馈
【摘要】:打击错误在德日刑法理论上可以分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和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打击错误。也就是说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实际作用的具体对象是没有认识的。在行为对象对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来说是重要的时,发生偏离的结果就不能在主观上归责于故意。综上笔者认为,在打击错误的处理上,不应当一刀切,要根据行为对象的具体化认识对于行为计划的实现是否具有重要的意义,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对结果承担故意责任。

打击错误在德日刑法理论上可以分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和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打击错误。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所讲的打击错误一般是指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到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35]即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打击错误。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打击错误,我国刑法学界一般都认为,应当阻却对结果的故意归责,因此没有详加研究的必要。现在争议最大的就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打击错误如何处理?对此,我国多数学者赞同或倾向于法定符合说的处理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杀人行为也导致了他人死亡,二者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应当成立故意杀人既遂。[36]少数学者支持具体符合说,认为对预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对于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两者形成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37]

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的区别在于,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感知到行为所实际作用的对象,而在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感知到了行为所实际作用的对象,只是对对象的性质或身份(是甲还是乙)产生了认识错误。也就是说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实际作用的具体对象是没有认识的。对此,我国多数学者从行为人认识的对象和实际作用的对象在同一犯罪构成之内出发,认定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实际上是认为在故意犯罪中,在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对象具体化、个别化是不重要的,故意的成立不需要认识具体到个别化的对象。持具体符合说的人实际上认为这种具体的、个别化对象的认识是重要的,行为人只有认识到具体对象,才能对在具体对象上造成的结果负责。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正是没有认识到实际作用的具体对象,因此对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就不能承担故意的责任。

从行为计划理论的角度来看,是否需要认识到具体化、个别化的对象,应当从对象的具体化和个别化对于行为计划的实现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是否值得重视来考虑。在行为对象对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来说是重要的时,发生偏离的结果就不能在主观上归责于故意。对此,假设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对象会发生偏离,作用于其没有认识到的对象,他是否还会实施危害行为就显得很重要。如果行为人在认识到结果在具体对象上会发生偏离时,将不会实施危害行为,则对象的具体化从客观上看,对于行为计划的实现是重要的,不应当要求行为人为结果承担故意的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想打死仇人,但是由于失手将自己的儿子打死了。行为人如果知道死亡结果会发生在自己儿子的身上,他是肯定不会实施这一行为的。行为人想杀死自己的仇人,却失手将无关的第三人打死了也是一样,因为行为人想到结果会发生在第三个人的身上时,一般也不太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因此这种对象的具体化认识对于行为计划的实现来说就是重要的,结果对故意的归责应当予以否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杀人未遂(就预期的危害结果而言)和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对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过失责任。(https://www.xing528.com)

假如行为人认识到结果会在另一个具体对象上发生,他仍然不会放弃实施危害行为的话,那这种具体对象的个别化认识,对于行为计划的实现来说就是没有意义的。例如,一个变态杀手埋伏在路边,准备射杀路过的行为人,他看到了甲,瞄准甲进行射击,结果由于枪法不准,将后面跟着走来的乙打死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对象的具体化认识对于行为计划的实现是不重要的。行为对象的选择对于他实施危害行为没有任何影响。行为人即便认识到结果在具体对象上会发生偏离,也会毫不犹豫地实施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在打击错误的处理上,不应当一刀切,要根据行为对象的具体化认识对于行为计划的实现是否具有重要的意义,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对结果承担故意责任。在行为对象的选择对于行为计划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时,结果的主观归责应当被否定,结果不能被看作是行为人故意造成的。相反,如行为对象的选择具有偶然性,从行为计划的角度来看是不重要的,那结果在主观上就应当归责于故意,行为人应当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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