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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5版:海商合同责任原则及赔偿方式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合同内的责任,我国《海商法》第162条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在实践中,拖航格式合同一般规定,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被拖方承担。

海商法第5版:海商合同责任原则及赔偿方式

在拖航中发生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拖轮与被拖物之间的合同内责任,另一种是拖轮和被拖物对第三方的合同外责任。

关于合同内的责任,我国《海商法》第162条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该条最后一款又规定,此项规定仅在海上拖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在实践中,也有合同约定大部分责任均由被拖方承担。例如,《中国拖轮公司拖航合同(承包)格式》第13条规定:在本次拖航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对被拖物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失和损坏,即使此项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承拖方或拖轮上的人员的错误或疏忽,或由于拖轮及其机件设备的潜在缺陷、不适合或故障,缺少燃料、材料、速度或其他原因所造成,也都应由被拖方负责。该条第2款仅规定由于拖轮的缺陷或拖轮船员的错误或疏忽所造成的对拖轮的损坏,应由承拖方负责。该合同的规定不是以过错来划分责任,而主要是以受损的对象来划分责任。依该格式合同的规定,凡被拖物及第三方的损失均由被拖方承担,而不论其是否有过失。(www.xing528.com)

合同外的责任为侵权责任,依《海商法》第163条的规定,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方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在实践中,拖航格式合同一般规定,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被拖方承担。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当第三方向承拖方索赔时,承拖方不能以此约定对抗第三方,承拖方只能在向第三方赔偿以后,再依合同向被拖方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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