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海商法第五版: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权益和义务

海商法第五版: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权益和义务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主动、诚实地将保险标的情况,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如实告知保险人,当保险人询问时,应据实陈述不得遗漏和隐瞒,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并确定保险费之费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承保期间和范围内因承保的海上危险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是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五版: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权益和义务

(一)被保险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这是被保险人的最主要义务,他必须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保险费。按照《海商法》第234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2.据实陈述。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主动、诚实地将保险标的情况,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如实告知保险人,当保险人询问时,应据实陈述不得遗漏和隐瞒,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并确定保险费之费率。若有违反,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保赔责任。

3.危险通知和尽力施救。被保险人应恪尽职责,尽力保证保险标的物的安全,当知道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事故后,应当尽快通知保险人,并且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尽力施救,避免损失扩大。被保险人若收到保险人有关施救的通知,应当按照通知执行。若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被保险人应立即向该第三者进行索赔,否则,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4.请求赔偿。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就有了保障,一旦发生危险事故,并导致保险标的物损害,被保险人便可请求赔偿,除获得保险标的物损害的赔偿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进行施救和按照保险人指示行事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向第三者追偿的费用,均可向保险人索赔,取得赔偿后,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和必要文件转让给保险人。

(二)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已接受保险的书面承诺,也是被保险人据以索赔的凭证。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或之后须及时签发保险单。(www.xing528.com)

2.支付赔偿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承保期间和范围内因承保的海上危险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是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法律和合同一般规定了若干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事项:

(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例如,货物保险托运人、收货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2)由于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或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以及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因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以及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等原因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