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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5版》:海上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洋运输货物的附加险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时,为保障主要险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所附加的保险。附加险又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大类。在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时,可依货物的具体情况加保附加险。(二)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该险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交货不到险是一种特别附加险,对运输或战争险项下可以赔付的损失,不予负责。

《海商法第5版》:海上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海洋运输货物的附加险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时,为保障主要险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所附加的保险。附加险又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大类。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是保险人在主要责任范围基础上扩展的责任。外来原因指不必与自然因素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承保,它必须附于主险项下。如果已经投了一切险,就不必再加保一般附加险,因为一切险已包括了所有附加险承保的责任。在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时,可依货物的具体情况加保附加险。例如,在运输茶叶时,即可在投保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串味异味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 Delivery,简称T.P.N.D.)。在保险有效期间,保险货物遭到偷窃或者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后,对于整件货物短交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提货不着是指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能交付给收货人。整件提货不着必须是不明原因、不明踪迹的提货不着。为了便于确定责任,对于因偷窃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在及时提货后10日内申请检验。对于提货不着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向责任方索取短交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责任。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简称F.W.R.D.)。承保直接由于淡水或雨水所致货物的损失,包括船汗、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等。由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平安险、水渍险只负责海水不负责淡水所致的损失,因此,淡水雨淋是扩展平安险和水渍险的附加责任。

为了区分责任,在请求赔偿时,应有确定淡水所致损失的证明,如化验是否有盐的成分等。该附加险要求被保险人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10日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承保货物数量短少的损失。对有包装的货物必须有外包装发生破裂等异常现象,以识别是否是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散装货物则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的差额作为损失依据,但不包括正常途耗。

4.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混进杂质或其他物质相接触而被沾污所引起的损失。例如,矿砂、滑石粉等混进泥土、碎石而影响质量,布匹、纸张等接触油脂、带色物质引起沾污等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承保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渗漏的损失,或是用液体贮存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使货物发生变质、腐烂等损失。用液体储装的货物如湿肠衣、酱渍菜、腌制食品等,一旦发生储液渗漏就会造成损失,如果加保了渗漏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碰损主要指金属器皿、搪瓷品等受到震动、挤压、碰击等造成货物本身的凹痕、划痕、脱瓷等损失。破碎主要针对易碎品而言,如玻璃、陶器因震动、颠簸等造成的破碎。

7.串味险(Risk of Odour)。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带有异味物品的影响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食品、中药材、香料最易发生这种损失,例如,茶叶和皮张堆放在一起,皮张中的畜味或者保护皮张的樟脑味串及茶叶。

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气候突然变化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使船舱内的水汽凝结而引起货物受潮或发热而变质的损失。

9.钩损险(Hook Damage)。承保袋装、捆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或搬运工人操作不当,使用钩子将货物钩破造成的损失,包括对包装进行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常发生这类损失的货物有捆装棉布、卷筒纸、袋装粮食等。

10.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造成短少、沾污、受潮等损失。此外,为了运输安全需要而产生的修补或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也予负责。

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承保金属或金属制品在运输过程中,因生锈而造成的损失。但对运输过程中很容易自然生锈的物质,如铁丝、钢绳、水管零件等,以及必然会生锈的裸装金属板、块、条等,保险人一般不保此险。

(二)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该险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承保的责任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其致损原因往往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联系在一起。特别附加险包括: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承保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时起6个月内不能运抵原定目的港交货的损失。这种交货不到与提货不着险是不同的。它往往不是运输上的原因而是政治上的因素所造成的。例如,禁运、在中途港被另一国家强迫卸货等。该险要求被保险人要获得进口货物所需要的一切许可证,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交货不到险是一种特别附加险,对运输或战争险项下可以赔付的损失,不予负责。例如,货物因捕获、拘留等原因不能运抵目的港,这种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战争险中负责赔偿,不应包括在本险责任范围内。由于交货不到很可能是所保货物并未实际遭受损失,所以特别要求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www.xing528.com)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进口关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保险单(主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保险公司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对于受损货物的进口关税,有些国家规定可以按其价值减税或者免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5条规定,对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但也有些国家规定对受损或者短少的货物仍需要按完好价值完税。在货物运往的目的国法律规定对受损货物的关税不予减免时,应加保进口关税险。

3.舱面险(On Deck Risk)。承保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因被抛弃或者冲击落水造成的损失。有些货物由于体积大、有毒或根据航运习惯,只能装载于舱面,“舱面险”就是为解决这部分货物的保险需要。由于装载于舱面的货物极易受损,遭受海水浸湿、雨淋的情况更是经常发生,因此,保险人只愿意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险,以免责任过大。

4.拒收险(Rejection Risk)。承保货物在进口时,不论何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一般按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如果货物在起运后,进口国宣布实行任何禁运或禁止命令,保险人则负责赔偿运回到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而增加的运费,最多不得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价值。如果在货物发运前,进口国已宣布禁运或禁止,保险人则不承担责任。

在投保该险时,被保险人应保证:①被保险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商品检验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②被保险货物应具备进口所需要的一切特许证或者许可证。否则,货物遭拒收就是必然的了。为了避免保险公司的责任过大,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货物由于市价跌落、记载的错误、商标或标的错误、贸易合同或其他文件错误或遗漏所造成的被拒绝进口或没收,不负赔偿责任。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承保某些含有黄曲霉素食物因超过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遭受的损失。黄曲霉素是一种致癌毒素,发霉的花生、油籽、大米里往往含有这种毒素。各国一般规定了进口这类货物中黄曲霉素的限制标准,一旦超标,就会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被保险人若加保了这种附加险,保险人就会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的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实际上这是一种专门原因的拒收险。

6.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这是一种扩展存仓火险责任的保险,主要承保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的货物,自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时,可延长保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

该期限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直至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后终止,或自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30天为止,以首先发生者为准。如所保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没有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而存入其他仓库,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三)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1.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该险不能独立承保,必须附加于主险项下,该险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2)由于战争等上述行为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3)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4)战争险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战争险的除外责任有:①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②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者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战争险的保险期限与运输险不同,运输险的保险期限为“仓至仓”,而战争险的保险期限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这是为了避免当某地发生战争时,保险货物在该地仓库的积累数额过大,保险公司的风险过于集中。

2.货物运输罢工险。该险可以附加于各种货物运输保险项下,例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等。其责任范围为:负责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聚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进行赔偿,但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例如,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无法使用等原因所致的保险货物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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