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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法规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保单将原来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分别命名为险、险、险。下面简要介绍、、三种条款的内容。(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依照新条款,条款承保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损坏,其所承保的风险在实质内容上与旧条款的一切险大致相同。(三)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与原平安险的内容基本一致,前者的承保内容略少于后者。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法规

英国的海上保险二百多年来一直采用的是以S.G.保单格式,即劳氏船货(Ship and Goods)保险单。随着海上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原来的S.G.保单已经不能适应客观的要求,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同时又保持S.G.保单的权威性,实践中在不断地补充条款或者修改原保单的内容。尽管在1963年这些补充的分散的条款正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但该保单文字晦涩难懂、格式陈旧,遭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的反对。为了争取主动,伦敦保险市场同意从1982年1月1日开始鼓励承保人、经纪人使用新保单,允许保留一段过渡时期,从1983年3月31日开始强制性地要求使用新保单。新保单将原来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分别命名为(A)险、(B)险、(C)险。下面简要介绍(A)、(B)、(C)三种条款的内容。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依照新条款,(A)条款承保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损坏,其所承保的风险在实质内容上与旧条款的一切险大致相同。(A)条款与(B)条款和(C)条款的区别是在第1条承保范围上,(A)条款采用的是概括的陈述方式,(B)条款和(C)条款采用的是“列明风险”的陈述方式。在承保(A)条款的风险的情况下,如承保货物发生损失,应由保险人证明此项损失不是其承保范围的损失才能免除赔偿责任,因而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在承保(B)条款的风险和(C)条款的风险的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证明所发生的损失是保险人在“列明风险”中承保的损失,因而举证责任在被保险人。此外,在(B)条款和(C)条款的除外责任中多了一项“恶意损坏条款”,规定保险人对由于任何个人或者数人非法行动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而引起的损失不予赔偿,因而只有(A)条款承担因恶意损坏而造成的损失。

(二)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B)条款

与旧条款“水渍险”相对应的(B)条款没有采用水渍险的概括责任法,而是采用了逐个列举承保风险的“列明风险”法,只要是所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均予赔偿,而无须区别损失形态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从内容上看,(B)条款与水渍险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只是(B)条款在文字上更加明确,使被保险人更容易理解。该险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列明风险为:

1.保险标的的损失可合理地归因于下列原因:①火灾或爆炸;②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⑤在避难港卸货;⑥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2.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①共同海损的牺牲;②抛货或浪击落海;③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www.xing528.com)

3.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三)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C)条款

(C)条款与原平安险的内容基本一致,前者的承保内容略少于后者。原平安险条款在文字上前后相互有些冲突,被保险人很难一目了然。例如,原平安险先明确只保保险标的的全损,后又规定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的单独海损也予以赔偿,随后又规定对火灾、爆炸、碰撞和避难港卸货的损失,不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均予以赔偿。(C)条款也采用了“列明风险”的方法来明确保险人的承保范围,规定除外责任外,(C)条款负责赔偿:

1.可合理地归因于下列原因的保险标的的损失:①火灾或爆炸;②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者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者出轨;④船舶、驳船或者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⑤在避难港卸货。

2.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①共同海损的牺牲;②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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