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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公司对丧失追偿权利部分的损失,可以拒绝赔偿。保险货物的损失经过检验,向承运人等第三者的追偿手续办妥后,就应向保险公司或者他的代理人提请赔偿。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证件,可证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及其范围。保险的理赔包括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并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等。如果货物发生全损,保险人应当赔付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海上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

索赔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

1.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已经遭损,应该马上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一经通知,表示索赔行为已经开始,不再受索赔时效的限制,保险公司在接到损失通知后即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方责任等。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由国外代理人或者其他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都应视作一种公证证明,但并不最后决定保险责任。因此,在检验报告中往往注明本检验报告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权利,也就是说赔不赔还取决于保险公司。进口货物运输保险在我国较多地采取联合检验报告的形式,由收货人会同当地保险公司对现场检验情况进行记录,最后由承保公司或港口公司进行核赔,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同样应由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检验,然后再来核定赔款。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的包装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或者整件短少,或者散舱货物已经残损,除按上面说的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该立即向承运方、受托人及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特别是这些货损货差是涉及承运方、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该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有的时候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因为,按照运输契约等有关规定,如果不在当时提出索赔,等于收货人承认提货完好,事后不能再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对丧失追偿权利部分的损失,可以拒绝赔偿。这就要求被保险人包括收货人及其代表要了解和掌握承运方、港口、车站、航空港等有关货物提取和赔偿的有关规章,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应该采取的施救、整理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不能因为保了险完全把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有处理的义务,如对受损货物的转售、修理、改变用途等。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比保险公司更为熟悉,能更好地利用物质。在我国,无论是进口货物或国内运输的货物受损后,原则上都应由货方自行处理。

4.备全必要的索赔单证。保险货物的损失经过检验,向承运人等第三者的追偿手续办妥后,就应向保险公司或者他的代理人提请赔偿。提赔时应将有关的单证附上。通常应提供: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证件,可证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及其范围。

(2)运输契约。包括海运提单、陆空运单、邮单等运输单证。这些单证证明保险货物承运的状况,如承运的件数、运输的路线、交运时货物的状态,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为保险所承保的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货物情况。

(3)发票。这是计算保险赔款时的数额依据。

(4)装箱单、磅码单。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件数和重量的细节,是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这些文件中往往应包括第三者责任方的答复文件,这是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他应该办的追偿手续,即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至于第三者是否承担责任则不属被保险人决定的范畴

(6)检验报告。这是证明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残余物资的价值以及受损货物处理经过的证明,是确定保险责任和应赔金额的主要证件。

(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申明书。当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海事,即属于人力不可抗拒性的事故。船长要在海事日志中记录下来,同时他要申明船方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这些证明,与保险公司确定海事责任直接有关,碰到一些与海难有关的较大损失的案件,保险公司将要求提供此种证件。

(8)货损货差证明。当货物抵达目的地发现残损或短少时,要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货损、货差证明,既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力证明,又是日后向承运方追偿的根据。特别是整件短少的,更应要求承运方签具短缺证明。(www.xing528.com)

(9)索赔清单。这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款的详细清单,主要写明索赔款数字的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

(二)理赔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案的过程。保险的理赔包括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并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等。

1.损失检验。货损发生后,及时检验至关重要。通常保险单会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检验和理赔代理人。因此,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发现货损时,收货人及其代表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申请检验。如果收货人延误了检验,保险人有权对于损失或扩大的损失拒赔或减赔。

2.确定货损原因。损失发生后,仅就损失的现象还很难判定损失的确切原因。只有通过检验并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损失的原因后,才能确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损的原因有多个,还需要确定损失的近因。例如,被保险人投保了水渍险,其货物遭受了湿损,保险人并非一定赔付。保险公司会进一步查明湿损是由于海水造成的还是由于淡水造成的。如果致损原因是海水,保险公司才赔偿;如果是淡水,由于水渍险的承保风险中没有淡水这一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有在加保淡水雨淋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在确定了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就应依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等不同情况对赔偿金额进行计算。在部分损失时,还应依约定扣除免赔额,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3.保险期限的审核。审核货损发生的时间,以便确定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承保的责任期限内,同时应注意保险期限与可保利益之间的关系。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即使货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但如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尚无可保利益,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保险单基于“灭失或不灭失”承保,应另当别论。

4.赔款的计算。货损发生后,保险人应当赔付货物的直接损失及因修复、施救而发生的施救、整理、检验费用和代理费用。

如果货物发生全损,保险人应当赔付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如系部分损失,可按下列方式计算损失:

①数量损失计算公式:保险赔款=保险金额×受损货物件数(或重要)/承保货物总件数(或重要)

棉纱10包,每包400市斤,保险金额为10 000元,承保短量险,如短缺1400市斤,保险赔款应为10 000×1400/400×10=3500元。

②质量损失计算公式:保险赔款=保险金额×(货物完好价值-受损后价值)/货物完好价值

如一批丝绸承保水渍险,保险金额为10 000元。运输途中受海水浸蚀,目的地完好价值为15 000元,受损后的价值为7500元,则赔款为10 000×(15 000-7500)/15 000=5000元。

一经确定货损货差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并确定了损失的金额,保险人应尽快支付保险赔款。

5.审核货损的追偿情况。在理赔的同时,保险人应审核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及时向承运人或其他的第三方或者受托人履行了追偿所必要的手续,如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而使保险人丧失追偿的权益,保险人可以适当减少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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