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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及机动车保险文书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行文规则是指行文撰制过程中的操作标准。涉及行文规则的概念有隶属关系、行文关系和职权范围等。在本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应当行文却不予行文为失职;不在本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应当行文却予以行文为越权。“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平行文行文规则① 关于“函”的效力。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行文规则是指行文撰制过程中的操作标准。

涉及行文规则的概念有隶属关系、行文关系和职权范围等。

隶属关系是指机关之间在工作与业务方面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或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即通常听说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的块块关系,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下级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条条关系。

行文关系是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发文、受文机关的关系。行文关系包括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文关系,也包括不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文关系。

职权范围是指机关在其组织系统中所负有的职能与所具有的权力。在本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应当行文却不予行文为失职;不在本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应当行文却予以行文为越权。

1.是否需要行文

《办法》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这就是说,不必要行文或可行文可不行文时,各机关不应当行文。

2.谁行文,向谁行文

《办法》规定:

①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③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④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令纠正或撤销。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对上述第1条的补充说明是: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上述内容就发文机关与主送机关的定位问题,制定了执行标准。随着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不断到位,公文改进的力度不断加大。与原《办法》相比,上述行文规则进一步强化了职能部的协调职能,减少了办公厅(室)的协调任务;加强了办公厅(室)在公文审核把关方面的责任;加大了对公文督查落实的力度;强调了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等。它在强调不同内容、同效力的公文由不同职权范围的主体行文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关的“行文分道”与“简化手续”的执行依据。

3.以什么方式行文

在确定了“确有必要”行文,“谁行文、向谁行文”的基础上,应该遵守不同行文方式的行文规则。

行文方式是由工作需要和机关单位的组织关系所决定的行文的方法和形式。按发文机关的个数分类,行文方式可分为单独机关行文与联合机关行文两类。

(1)单独机关行文规则 下面从不同行文方向角度阐述单独机关的行文规则。

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下行与平行。上行文行文规则

①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https://www.xing528.com)

③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④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⑤ 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照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

上述规则⑤系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的补充规定。下行文行文规则

①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②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③ 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重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以及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④ “意见”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上述规则③、④系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的补充规定。

平行文行文规则

① 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② “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③ “意见”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上述规则①、②、③系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的补充规定。

(2)联合机关行文规则

联合机关行文规则

①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③ 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④ 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⑤ 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盖印章即可。

上述规则③、④、⑤系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的补充规定。

只有掌握上述行文规则,才能保证行文撰制过程的准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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