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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方审判机关沿革:天津审判文化概述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侯欣一清朝末年,天津府高等审判厅分厅和天津县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天津地方审判厅为一审兼上诉审机关。天津作为省会时,同时拥有省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两级审判机关,而省会迁至保定时,天津便设有高等审判厅分厅和天津地方审判厅。次年,天津地方审判厅改称法院,启用新的印章。同年8月伪天津治安维持会成立,9月组建“天津高等法院”和“天津地方法院”,行使审判权。

天津地方审判机关沿革:天津审判文化概述

■侯欣一

清朝末年,天津府高等审判厅分厅和天津县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设立之初,尽管审判人员已由专业人士担任,但厅长仍由知府和知县兼任,加之经费还由地方政府支付,因此审判厅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尚未完全脱离。

1910年,根据清廷统一安排,知府、知县不得再兼任厅长。伴随着审判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遍设立,清廷又明令地方各级审判人员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再实习两年,方可担任,并由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统一任免,地方无权干涉。此后,该制度一直得以维持。1910年5月审判厅开始增设旁听席,审判得以公开。

清末民初,司法实行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省设高等审判厅,市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天津地方审判厅为一审兼上诉审机关。1914年,北京政府下令裁撤初级审判厅,设地方审判厅分厅,开启了三级三审新体制,地方审判厅由此变为初审机关。

民国肇兴,万物更新。1913年设直隶省,省会天津,后改称为河北省,1935年省会迁至保定。天津作为省会时,同时拥有省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两级审判机关,而省会迁至保定时,天津便设有高等审判厅分厅和天津地方审判厅。1927年,刚组建的南京国民政府再度革新司法体制,规定各级审判厅一律改称法院,同时裁撤地方检察厅,检察人员配置在法院内独立行使职权。次年,天津地方审判厅改称法院,启用新的印章。(www.xing528.com)

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运行逐渐规范。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等外部关系更趋合理,如经过多年努力,到20世纪40年代早期,地方司法经费改由国家统一支付,法院对地方行政机关依赖更加弱化。审判机关内部制度也日渐成熟,法院的职权进一步扩展,除拥有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权之外,还设立登记处和公证处,进行物权登记和公证事项。

1937年,日军侵入天津,地方法院毁于战火,人员星散。同年8月伪天津治安维持会成立,9月组建“天津高等法院”和“天津地方法院”,行使审判权。1938年伪华北临时政府下令将“天津治安维持会”成立的“天津高等法院”改为“河北高等法院天津分院”,“天津地方法院”名称保持不变。1945年8月日本投降,南京国民政府于12月接收“河北高等法院天津分院”和“天津地方法院”,组建新的天津地方法院。

天津地方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厅、民事审判厅、民事调解处、民事执行处、法人登记处、公证处、书记官室、看守所等内设组织,到1947年共有职员282人,工役44人。1948年9月,依据《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天津市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成立,负责审理特种刑事犯罪,与地方法院之间无隶属关系。1949年1月天津解放,全面接收包括天津地方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天津地方法院的历史翻开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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