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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天津知府的法眼和治安执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沈家本于1893年受命担任天津知府,坐镇津门三年半。身为天津知府的沈家本深知要平息民愤必须严格执法,将拐卖儿童的人尽快缉拿归案。沈家本以“法眼”执事津门还表现在他对天津社会治安的妥善治理上。事发后,“经天津县访拿审供”,“委天津府检验”。沈家本去世后,当年曾在天津推行“新政”的袁世凯颇有感慨,特为其墓题词:“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

沈家本:天津知府的法眼和治安执法

■章用秀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今湖州)人。清末民初的法学大家,曾参与修改《大清律例》,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主持制定民法商法草案,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答杖等刑罚,禁止刑讯。作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奠基者,沈家本在法学领域的伟大贡献已是世所公认,而他在天津担任地方长官(知府)期间那段“秉公执法,以法治世”的历史,津人尤其不可忘记。

沈家本于1893年受命担任天津知府,坐镇津门三年半。在这以前,天津曾发生一件震惊中外的大事,即“天津教案”。1896年望海楼教堂被重新修建后,沈家本发现民间又流行各种传说,出现了一些反常的兆头。正在这时,查获了拐卖孩童的人犯,一时间民气沸腾,大有一触即发之势。身为天津知府的沈家本深知要平息民愤必须严格执法,将拐卖儿童的人尽快缉拿归案。他迅速查清案情,将拐卖孩童的人犯立即处死。当时有人提醒他说,拐卖孩童没有使用迷药,不能处以死刑。沈说:这是特殊情况,不能以“常例”论处。由于他处理及时,很快便平息了民愤,保护了乡民。

沈家本以“法眼”执事津门还表现在他对天津社会治安的妥善治理上。他在天津任职期间曾发生过“津民闹市案”。在处理这起案子中,他对查有实据的不法之徒严惩不贷,但绝不扩大打击面,更不滥杀无辜。关于这件事,沈家本的《墓志铭》中说:“津俗极剽悍,喜械斗。前守持之严,风少敛。公(沈家本)履任,以宽大为治。群不逞之徒以为可欺也,聚百人哄于市。公饬役擒其魁四人,戮之,无复敢犯者。”《清史稿》本传说他“治尚宽大”,但他并非一意为宽,从此事便可窥知,沈家本采取的实为打击少数,争取多数的一种宽猛相济的执法手段。(www.xing528.com)

沈家本在天津任上审理过一起奸杀案,更可看出他注重实地调查的求实精神和因时制宜灵活运用法律的办案原则。《沈寄簃先生遗书·寄簃文存》卷五《补洗冤录四则》记述了此案之详情:天津县郑国锦在行医中认识了在天津县城寄住的刘明和王氏夫妇。郑因给王氏看病两人渐生奸情。后郑与王氏商定,乘刘明患病,假以针治为名,将其致死。刘被针刺致命穴位而殒命后,郑即将刘的尸体棺殓,谎称病故,通知刘的兄弟来津将尸棺运至原籍埋葬。事发后,“经天津县访拿审供”,“委天津府检验”。为了弄清刘明的死因,沈家本率同静海县知县和候补知县亲赴静海杨官店村刘明的坟冢开棺验尸。经检验,发现刘的牙根及头顶骨为红赤色,囟门骨浮出,证明死者为针刺而亡(此法为旧籍《洗冤录》所未载)。并特意从京师调来有经验的仵作,一起查勘和讨论,最终不但使案情水落石出,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还弥补了《洗冤录》的不详不尽。

1897年,沈家本由天津调任保定知府。又先后任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等职。1906年,清政府改革中央官制,将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地方则由直隶先行试办。执掌直隶的袁世凯择定先在天津府、县试行,使行政、司法分立。转年春,天津府高等审判分厅、天津县地方审判厅正式成立,并在天津城乡设乡谳局四处,遂使天津成为全国司法改良的试验地。而此时,沈家本正担任大理院的最高长官——大理院正卿,可见天津之所以位列中国地方司法分立机构之首也与沈家本有直接关系。沈家本去世后,当年曾在天津推行“新政”的袁世凯颇有感慨,特为其墓题词:“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

笔者存有沈家本所辑《枕碧楼丛书》两函,该书有沈家本的《自序》,开头一句便是:“天下之物,以有用于世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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