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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比赛参赛规则:提交名单和顺序必须准确,成绩相同将进行重赛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力队必须按提交的名单和顺序参加比赛,否则将被取消录取资格。比赛如采用分组决赛,则根据报名成绩的优次顺序,先编排最后一组,再编排倒数第2组,以此类推。③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A组的甲、乙运动员与B组的甲、乙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2名运动员参加决赛或半决赛时,这4名运动员应一起重赛。重赛后名次列前的2名运动员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游泳比赛参赛规则:提交名单和顺序必须准确,成绩相同将进行重赛

(一)参赛办法

1.报名。

(1)参加单位必须按比赛规程的规定,确定每项比赛参加的人数和每人参加的项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在报名单上要填写运动员在报名截止日期前指定期限内的最好成绩。

(2)除了竞赛规程另有规定外,在报名后不得替换运动员或更改项目。

2.参赛。

(1)接力比赛以队为单位,每个接力队应有4名队员,每名接力队员在一次接力比赛中只能游其中的一棒。每单位可在报名参加比赛的同组运动员中任选4人参加接力比赛,在预赛、决赛中参加者可任意调换。各队须将参加接力比赛的运动员名单及顺序在该场比赛开始前至少30分钟交编排记录处,否则以弃权论。接力队必须按提交的名单和顺序参加比赛,否则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2)男女混合接力项目,每队必须由2男2女组成,其分段成绩不能作为纪录和(或)报名成绩。

(3)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包括替补运动员)必须在该项比赛开始前至少20分钟到第1检录室接受对泳装的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第2检录室参加检录。运动员应主动出示泳装标识受检。

(二)编排

1.预赛。

按运动员(或接力队)报名成绩优次排列次序。在报名单上未按要求填写报名成绩者,将作为成绩最差的排在最后。报名成绩相同或无报名成绩者超过1人时,应以抽签方法决定其排列次序。各项预赛按以下方法编排。

(1)只有1组时,应作为决赛编排,并安排在决赛时段进行。

(2)有2组时,报名成绩最好者应编在第2组,次好者应编在第1组,再次者应编在第2组,第4名应编在第1组,以此类推。

(3)有3组时(除400米、800米和1500米项目外),报名成绩最好者应编在第3组,次好者应编在第2组,再次者应编在第1组,第4名应编在第3组,第5名应编在第2组,第6名应编在第1组,以此类推。

(4)有4组或4组以上时(除400米、800米和1500米项目外),最后3组按本条“1”款“(3)”项的方法编排。所剩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报名成绩优次顺序编排在倒数第4组。如还剩下运动员(或接力队),再按其报名成绩优次顺序编排在倒数第5组,以此类推。

(5)400米、800米和1500米项目,报名成绩最好者应编在最后1组,次好者应编在倒数第2组,再次者应编在最后1组,第4名应编在倒数第2组,以此类推编排最后2组。所剩运动员,按其报名成绩优次顺序编排在倒数第3组。如还剩下运动员,再按其报名成绩优次顺序编排在倒数第4组,以此类推。

(6)2组或2组以上的任何预赛组内至少应有3名运动员(或3组接力队)。但若编排后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则该预赛组内可少于3名运动员(或3组接力队)。

2.泳道安排。

(1)预赛、半决赛和决赛均可使用10条泳道进行比赛。

(2)使用6条泳道时,同一组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报名成绩的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3、4、2、5、1、6泳道。

(3)使用8条泳道时,同一组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报名成绩的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4、5、3、6、2、7、1、8泳道。

(4)使用10条泳道时,同一组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报名成绩的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4、5、3、6、2、7、1、8、0、9泳道。

(5)泳道数为奇数时,同一组报名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安排在中间的泳道,成绩次好者应安排在其左侧泳道(面向游泳池),再次者应安排在其右侧泳道,以此类推。

3.半决赛、决赛。

(1)50米、100米、200米距离的项目可进行预赛、半决赛、决赛,其他距离项目只进行预赛和决赛。

(2)半决赛项目,根据预赛成绩的排列顺序,按照本条“1”款“(2)”项和“2”款的规定编组和安排泳道。

(3)决赛项目,根据预赛或半决赛成绩的排列顺序,无预赛时根据报名成绩的排列顺序,按照本条“2”款的规定安排泳道。

(4)如果游泳池设有10条泳道而比赛使用8条泳道,当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出现第8名有2人成绩相同时,决赛将启用第9泳道,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第8和第9泳道的运动员。当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出现第8名有3人成绩相同时,决赛将启用第9和第0泳道,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第8、第9和第0泳道的运动员。

(5)比赛如采用分组决赛,则根据报名成绩的优次顺序,先编排最后一组,再编排倒数第2组,以此类推。同一组的运动员或接力队,按本条“2”款的规定安排泳道。如果比赛分为预赛时段和决赛时段,则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项目的最后1组可安排在决赛时段进行,其他各组可安排在预赛时段进行。

4.重赛。

在使用8条(或10条)泳道的比赛中,预赛或半决赛后,在确定一个项目的第8名或第16名(第10名或第20名)时,如果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的成绩直至百分之一秒都相同,决定参加半决赛、决赛人选的办法如下。

(1)如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或每条泳道有3块计时表计时(未设终点裁判),同组或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都必须重赛,按重赛后的名次确定参加半决赛或决赛人选。

(2)在采用人工计时并设终点裁判的情况下,同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不重赛,按该组的终点名次确定参加半决赛或决赛人选。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按以下3种方法确定参加重赛的运动员。

①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2组或2组以上的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1名参加半决赛或决赛时,各组终点名次最前的一名运动员参加重赛。重赛后的优胜者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②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A组的甲、乙、丙(按该组终点名次排列顺序)运动员与B组甲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2名运动员参加半决赛或决赛时,A组的丙应被淘汰,由A组的乙和B组的甲重赛。重赛后的优胜者与A组的甲一起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③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A组的甲、乙运动员与B组的甲、乙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2名运动员参加决赛或半决赛时,这4名运动员应一起重赛。重赛后名次列前的2名运动员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3)重赛经有关方面协商确定时间,但须在本场比赛结束1小时内进行。

(4)重赛后若成绩仍相同,则仍按上述条款处理。

(5)必要时,应进行重赛来确定第1和第2替补运动员。

5.弃权。

(1)已获得半决赛或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可以在该项比赛结束30分钟内提出弃权。运动员(或接力队)若在技术会议后提出预赛弃权,或在获得半决赛或决赛资格的比赛结束30分钟后提出半决赛或决赛弃权,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弃权单位必须提交由领队或教练员签名的弃权申请单。(www.xing528.com)

(2)当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半决赛或决赛弃权时,应按预赛或半决赛成绩排列的顺序依次替补。该项目必须按本条“1”款“(2)”项和“1”款的规定重新编排,并通告详细的变动或替补情况。

(三)出发

出发的规定。

(1)自由泳、蛙泳蝶泳、个人混合泳及自由泳接力的比赛必须从出发台出发。当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站到出发台上;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置于出发台的前沿,立即做好出发姿势。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

(2)仰泳比赛、混合泳接力比赛的第1棒,必须从水中出发。当总裁判发出第一声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当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迅速游回池端;当所有运动员都做好出发准备时,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

(3)在50米池进行50米项目的比赛,在哪一端出发,应根据组委会的决定执行,并在赛前通知运动员。

(四)计时

自动计时、半自动计时与人工计时,均为正式的计时方法。

1.自动计时。

(1)自动计时装置必须在指定裁判员的监督下进行操作。由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应当用于确定名次和各泳道的成绩。如果自动计时装置发生故障,或发现其明显失灵,或运动员未能触停该装置,则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的成绩将作为正式成绩。

(2)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成绩只须记录到百分之一秒。当可以精确到千分之一秒时,不记录千分位数,也不以千分位数来确定成绩和名次。比赛中出现相同成绩时,则成绩在百分位相同的所有运动员其名次相同。在电子公告板上只应显示到百分之一秒的成绩。

2.人工计时。

(1)当采用每条泳道3块计时表计时而未设终点裁判时,运动员的正式成绩是录取名次的根本依据。

(2)任何由1名裁判员操作的计时装置均应视为1块计时表。

(3)每条泳道必须指派3名计时员,所使用的计时表必须精确至百分之一秒。

(4)人工计时的正式成绩按下述方法确定:

①在3块计时表中,有2块以上计取的成绩相同时,该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②如果3块计时表计取的成绩都不相同,应以中间的成绩为正式成绩;

③如果3块计时表中只有2块正常运行,应以平均成绩为正式成绩。

(5)在计时成绩和终点名次顺序不一致时(如第2名的成绩反比第1名的成绩好),应以总裁判的判定为准。若总裁判判定以终点名次为准,应将第1名与第2名的正式成绩相加后平均,作为第1名和第2名的正式成绩(平均成绩取至百分位秒数)。若总裁判判定以计时成绩为准,应以计时成绩顺序重新排列名次。若出现两名以上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仍按此办法处理。

(五)比赛

1.比赛规定。

(1)比赛中,不得将不同组别、不同项目的运动员(或接力队)混合编组。除男女混合接力项目外,亦不得将不同性别的运动员(或接力队)混合编组。

(2)运动员应游完全程才能获得录取资格。

(3)运动员应始终在其出发的同一泳道内比赛和抵达终点。

(4)在所有项目中,运动员转身时必须按各泳式的规定触及池壁,不允许在池底跨越或行走。

(5)在自由泳项目和混合泳项目的自由泳段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在池底站立,但不得行走。

(6)不允许拉分道线。

(7)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有利于其速度、浮力、耐力的器具(如手蹼、脚蹼、弹力绷带或黏胶材料等)和泳装,但可戴泳镜。不允许在身上使用任何胶带,除非得到组委会指定的医疗机构同意。

(8)在比赛场地内,不允许速度诱导及使用任何能起速度诱导作用的装置与方法。

(9)由于某运动员犯规而影响其他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时,总裁判有权允许被干扰的运动员重新参加预赛。如在决赛或最后一组预赛中发生上述情况,可令该组重新比赛。

(10)接力项目如果有预赛,奖牌和证书应授予获名次接力队中参加了预赛或决赛的所有运动员。

(11)只有赛事组委会设置的录像设备才能作为判断运动员犯规和名次的依据之一。

2.犯规判罚规定。

(1)游出本泳道阻碍其他运动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其他运动员者,应判犯规。如属故意犯规,总裁判应将犯规情况报告主办单位和犯规运动员所在单位。

(2)在一项比赛进行过程中,当所有比赛的运动员还未游完全程前,未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如果下水,应取消其原定的下一次的比赛资格。

(3)在接力比赛中,如本队的前一名运动员尚未触及池壁,后一名运动员的脚已蹬离出发台,应判犯规。

(4)在接力比赛中,在各队的所有运动员还未游完之前,除了应游该棒的运动员之外,任何其他接力队员如果进入水中,应判犯规。

(5)运动员抵达终点后或在接力比赛中游完自己的距离后,应尽快离池,如妨碍其他游进中的运动员,应判该运动员或接力队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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