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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概述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对我是小斗 版权反馈
【摘要】:它们对新加坡境内的所有民事或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此外还有教会法,教会法有关管辖权方面的制度规定教会法院对婚姻和财产处分诉讼行使管辖权。高等法院同样具有上诉审民事管辖权,审理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区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在行使准刑事或民事性质的管辖权时提起的上诉案件。上述法庭中,地区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可以行使有限的一审民事管辖权。

(一)导言

在冲突法方面,与普通法适用的大多数领域一样,新加坡法院遵循的是英国法院制定和发展的法律制度。除了有关程序事项的法院规则和规定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支配冲突法原则的法律制度很少,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适用英国的普通法。

新加坡法院的这种立场可在《英国法适用条例》[5]找到法律依据。该《条例》第3条规定如下:(1)英国的普通法(包括衡平原则与规则),只要在1993年11月12日以前直接是新加坡法的一部分,将仍旧是新加坡法的一部分。(2)普通法在新加坡继续有效。其第1款规定,只要法律适用于新加坡的情况和居民,且当情况需要时,服从于对该法所做的修改。

但要解释在1993年11月12日前普通法直接适用的情况,必须参考已于1993年废止的《民法》第5条。该条规定英国法适用于所有商事事项,包括:合伙、公司银行和银行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航空、陆地和海事的承运人(运输)、海上保险、海损、人身和火灾险,以及与此有关的一般意义上的商事法问题。随着该条款的废止,大量因第5条,特别是因“一般意义上的商事法”而产生的问题,随着《英国法适用条例》第3条而得以消除。

因此新加坡有关冲突法问题的态度与英国法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下面我们将主要讨论与管辖权和程序问题有关的法律规定,尽管有些内容属于地方当局的管辖范围。

(二)新加坡法院的管辖权

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既以英国法为基础,法院系统也分为两大主要部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它们对新加坡境内的所有民事或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此外还有教会法,教会法有关管辖权方面的制度规定教会法院对婚姻和财产处分诉讼行使管辖权。

1.最高法院

《新加坡最高法院司法条例》规定最高法院为新加坡的上级法院。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高等法院既可行使初审权,也可行使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审管辖权,上诉法院对上诉审的民、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1989年司法委员会通过的修正案,对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受理上诉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限制。由于1994年4月,最终排除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上诉管辖权,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上诉法院成为新加坡受理上诉案件的终审法院。

2.民事管辖权

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建立在传票的送达和被告服从管辖的基础上。传票必须按照新加坡《法院规则》[6]的规定以有效的方式送达。新加坡《法院规则》第10号令[7]对新加坡境内的传票送达作了规定。经签字盖章的法院令状必须直接送达到受送达人方为有效。开庭传唤令状、开庭申请通知(书)的送达要求也是一样的,无论是否要求出庭。故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主要依据是能否将传票送达到可能的被告。根据第11号令的规定,需要域外送达的有下列各种情形:(1)被告在新加坡居住或拥有财产,住所在新加坡境内,在新加坡从事商业活动;(2)申请法院签发禁止令,责令被告在新加坡为或禁止为一定行为;(3)当事人是诉讼的必需当事人或适当的其他当事人;(4)就违约提起的执行或救济之诉:该合同或在新加坡境内签订;或准据法为新加坡法;或合同载明了有效的管辖条款,约定法院具有管辖权;(5)违约行为发生在新加坡境内;(6)侵权发生在新加坡境内或由于侵权行为或在任何地方的不作为,对新加坡造成损害;(7)所有诉讼标的物是位于新加坡境内的不动产;(8)与诉讼有关的不动产位于新加坡境内;(9)涉及不动产担保的诉讼,该不动产位于新加坡;(10)涉及信托事项的诉讼;(11)死者住所在新加坡内,为在遗产管理诉讼中获得任何救济而提起的诉讼;(12)就遗嘱检验提起的诉讼;(13)因执行任何判决或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14)根据《腐败(没收财产)法》(第65A章)、《毒品走私(没收财产)法》(第84A章)或其他任何成文法的规定提起的诉讼;(15)在原告以收受金钱为诉由提出的诉讼中,被告所申辩的产生责任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加坡;(16)诉讼所基于的理由产生在新加坡;(17)在新加坡的诉讼中就可执行的责任所提起的责任分担或赔偿之诉;(18)被告服从或一致同意将有关事项的管辖权赋予法院而提起的诉讼;或(19)就任何成文法的解释、效力和实施提起的诉讼。

新规则要求一方当事人必须出具符合上述列举的任何理由,并作出书面正式陈述,在法院办公室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传票。书面陈述必须包括:提出申请的理由,原告确信所提起的诉讼具有合适的理由,以及能够或可能找到被告的地点或国家。(https://www.xing528.com)

由于这些规定均以英国的《最高法院规则》为依据,因而英国法院所适用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新加坡。新加坡对这些规则的态度与英国并无实质不同,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除规定在《最高法院司法条例》第16条外,在17条中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有关离婚和婚姻诉讼、海事、破产或公司、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任命和管理,以及遗嘱检验裁判权等。

高等法院同样具有上诉审民事管辖权,审理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区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在行使准刑事或民事性质的管辖权时提起的上诉案件。

3.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规则》规定下级法院的组成包括:地区法院;治安官法庭;未成年人法庭;死因调查法庭;小额索赔法庭(和解法庭)。上述法庭中,地区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可以行使有限的一审民事管辖权。

4.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与高等法院在下列管辖权事项上具有同样的民事管辖权:

(1)向被告送达令状或其他初审传票:a.以《法院规则》规定的方式向新加坡境内的被告送达;或b.在《法院规则》规定的情形和以规定的方式向位于新加坡境外的被告送达;

(2)被告同意服从某地区法院的管辖。

但是,地区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是有限的,《法院规则》第2条规定法院得审理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遗嘱检验和遗嘱管理案件和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他案件,并审理因合同或侵权而发生的债务或索赔,以及根据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就追索财产之诉、衡平之诉和不动产恢复原状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地区法院同时在某种情形下可以相互诉讼的方式给予救济。

5.治安官法庭

治安官法庭行使初审民事管辖权。根据《法院规则》,对地区法院管辖权的限制条款同样适用于治安官法庭。第2条规定治安官法庭审理诉讼金额或争诉标的物价值不超过3万元的案件。治安官法庭因无权审理非金钱之诉,衡平请求权之诉或财产之诉,而被进一步限制了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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