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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理论的含义和意义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些国家甚至明确规定不执行非方便法院作出的判决。如美国1962年《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第4条第2款第6项规定,如果某外国法院只根据属人送达行使管辖,该法院即为审理诉讼的不方便法院,对其判决不必承认。一国法院的判决如不能得到有效的承认与执行,则表明其诉讼活动的目的落空,有悖于国际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宗旨。

不方便法院理论的含义和意义

(一)不方便法院理论的含义

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他就可能选择对其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该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从而无法保障司法的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解决。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同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原法院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作为根据,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这就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理论(forum non convenience doctrine)。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意义(www.xing528.com)

不方便法院理论虽然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与不足,但是它符合国际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宗旨,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要求各国从国际协调的角度出发对本国法院的管辖权进行自我抑制,它的产生是为了防止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及其他对法院选择程序的滥用,并避免由原告选择一个不方便法院而导致被告及司法公正的实现陷入困境,使得司法任务简单化,便于国际民商事争议及时、有效地解决。美国法官法兰克福特(Frankfurter)称之为“文明司法体制的标志”,实不为过[33]。采用不方便法院理论非但不会损害一国的司法主权,相反地,它表明该国具有国际司法礼让精神,其他国家也将会本着互惠原则,对该国的司法主权予以尊重,并对其司法活动给予协助。因此,不方便法院理论的作用不仅在于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而且对国际司法协助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国际司法协助实践中,由一个不方便法院作出的判决往往很难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与执行。有些国家甚至明确规定不执行非方便法院作出的判决。如美国1962年《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第4条第2款第6项规定,如果某外国法院只根据属人送达行使管辖,该法院即为审理诉讼的不方便法院,对其判决不必承认。一国法院的判决如不能得到有效的承认与执行,则表明其诉讼活动的目的落空,有悖于国际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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