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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正式书面答辩状的补充出于同一个原因,《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34条规定,对正式书面的答辩状的补充也是不可能的。(六)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的合并诉讼请求或诉讼的合并在墨西哥民事诉讼制度中可以通过下面的两种不同的申请获得:“关联的诉讼”或“未决的诉讼”,这两类案件的诉讼目的是合并相应的诉讼以防止在同一当事人间就同一诉因提出不同诉讼。

墨西哥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

(一)起诉

起诉是由原告向一个或几个被告提出诉讼主张和救济要求的书面程序行为。起诉状应包含诉讼的必要要素,依据《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255条的规定,起诉状必须表明:(1)提起诉讼的法院;(2)原告的名称和接受通知的地址;(3)被告的名称及其地址;(4)救济要求;(5)原告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这应以一种简明和清晰的方式列明,以便被告提出相关的答辩;(6)被提出的诉讼的类型和支配该程序和诉因的法律条款;(7)救济要求的金额,如果这与决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相关。

另外,《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95、96条要求起诉状需附带下列文件材料:(1)当原告由另一个人代理时,用以证明代表资格的委托书;(2)支持诉讼主张的文件材料和原告提起诉讼行为的理由;(3)送达给被告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的副本,如果这些副本没有提交,法院将要求原告在特定时间内补交,否则将视为撤回起诉。起诉状必须用西班牙文作成,用其他语言作成的文件必须由高等法院法官授权的专家将其译成官方的西班牙文。文件的文本中不允许有任何缩写或不清晰的表达。

起诉状中对于救济要求的表述和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必须表达清楚,如果在起诉状文本中存有错误和不一致,那么法院将要求原告在三天之内作出修正或者补充。

《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要求,救济要求的表述必须与起诉状中的事实表述保持一致。起诉状必须列明所有的救济要求,因为根据《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31条的规定,任何救济的省略将被视为原告的放弃,并等待在其他任何时间另行请求。针对同一被告的源于同一件事实的诉讼理由必须在同一个诉讼中解决。

《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34条表明,一旦起诉被受理,就不能够被更改。

只要对救济要求的描述和案件事实是足够清楚的,表明被提起的诉讼的类型不是原告必须遵守的绝对要件。因此,允许法院去解释被提起的诉讼的类型(这符合当事人提供事实,法院确定法律这个总的司法原则)。

(二)答辩的类型

原则上,答辩必须满足与起诉状相同的形式要件,另外,抗辩理由和反诉要求都可以包含在其中。

1.否认

《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266条指出:在被告的答辩状中必须提及起诉状中的每一事实。被告必须要么承认事实(承认这些事实的真实性)或者否认它们并说明这些事实不真实或与本诉讼无关,被告的沉默或前后矛盾将被理解为对这些事实的承认。这些规则适用于除家庭事务或房屋租赁争议外的所有案件。

总之,被告可以使用下列方式中的一种去答复起诉状中宣称的事实:“被答辩的事实是真实的,所以在那方面不存在争议”;“被答辩的事实是错误的,所以应该被否定,表明那……”或“被答辩的事实既不是已经证实的也不是否定的,而是与本诉讼无关”。

2.拒绝和积极抗辩

积极抗辩是被告就原告起诉中提出的事实或诉讼理由提出的答辩。它们可能涉及程序或实体问题,目的是替被告减轻原告救济请求中的责任。

这些抗辩必须在答辩时提出,但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补充抗辩除外。后者被理解为因出现被告在提出答辩时尚不知悉的情势或答辩提出之后出现的事实,在这些案件中被告可以在最后的判决作出之前和他知悉这些事实存在后的三天时间内提出抗辩[18]

在这类诉讼中,即使抗辩没有清楚地在答辩中说明,只要它们所依据的事实被明确地陈述,抗辩也是有效的。

没有任何抗辩会阻止诉讼的进行。如果抗辩被法院承认,原告则有三天的期限提出必要的陈述。

被告可以主张两类抗辩:延诉抗辩(dilatory defences)和绝对抗辩(absolute defences)。延诉抗辩只针对程序问题,其目的是阻挠原告提出的诉讼,但不涉及诉讼的实体问题。这些抗辩在最后的判决中裁定,如果他们中的任何部分被裁决可予适用,法院不再对诉讼的实体问题进行裁决而撤销案件,原告的权利继续存在。只有对于缺乏管辖权、共同诉讼、未决的请求和已判决的事件的抗辩,必须在审理前解决,以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诉讼。绝对抗辩是指使原告的诉讼主张无效的抗辩,因此其涉及实体的请求,在诉讼中,当进行最后判决时,这些抗辩与其他的问题同时裁决。

(三)答辩

当被告对起诉状提出答辩时,答辩必须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关。原告对被告提出的答辩和抗辩有三天的期间作出陈述,如果被告提出反诉,原告有时间提出答辩[19]

(四)正式书面答辩状的修改

《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34条规定,一旦正式的书面答辩状向法院提交,就不允许再进行修改,这个规则便利了诉讼的进行,防止当事人提出新的问题,以延缓最后判决的作出。

(五)正式书面答辩状的补充

出于同一个原因,《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34条规定,对正式书面的答辩状的补充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原告和被告在准备他们的答辩状时必须始终保持一致,因为没有第二次提出诉求或反诉求的机会。

(六)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的合并

诉讼请求或诉讼的合并在墨西哥民事诉讼制度中可以通过下面的两种不同的申请获得:“关联的诉讼”或“未决的诉讼”,这两类案件的诉讼目的是合并相应的诉讼以防止在同一当事人间就同一诉因提出不同诉讼。

在这种意义上,“关联的诉讼”是一个延诉抗辩。根据《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39条的规定,其目的是把案件从提起抗辩的法院转移到第一次参与关联诉讼的法院。当诉因同一时,关联诉讼的抗辩可被运用。只要诉讼源自同一个诉因,争议的标的和当事人可以不同。

《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37条规定:“未决诉讼的抗辩适用于当另一个法院已经处理该同一案件,而且该诉讼也是针对同一被告的。被告必须清楚地表明首先受理法院正在进行处理。如果抗辩被准许,当该法院与首先受理该案的法院在同一上诉法院的管辖区内时,卷宗材料应该送交至首先受理该案的法院,如果这两个法院不在同一上诉法院的管辖区,那么后者的程序只是简单地被终止和撤销。”

“关联的诉讼”和“未决的诉讼”抗辩之间的区别在于“关联的诉讼”导致了一个诉讼的合并,因为不管当事人和诉讼标的是否相同,两个诉讼的诉因是同一的。第二种抗辩适用于两个案件具有完全的同一性,其结果不是真正的合并,而是第二个诉讼消灭。

在关联抗辩中,合并的诉讼是各自进行的,但都在最后的判决中解决,以防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决。这类抗辩不适用于下列情形:(1)当其中一个诉讼由上诉法院审理;(2)当处理案件的法院隶属于不同的上诉法院时;或(3)如果其中一个诉讼由外国法院审理时。

依据《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41条的规定,被告提出关联抗辩时必须提交一份起诉状副本和对第一个诉讼的答辩状;同样地,这种抗辩所需要的惟一证据是对另一个法院卷宗材料的调查。

如果传票还没有送达,关联的抗辩是不能被适用的,这建立在以下原则之上,即向被告送达传票具有承认法院拥有审理这些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的权力的效果。如果关联关系存在,这个诉讼将与第一次送达传票的法院审理的案件合并。

(七)原告提出的合并诉讼主张

只有被告能够提出合并诉讼主张,原告没有权利提出诉讼合并的主张,因为该申请是作为一个抗辩提出来的,这是被告才有权要求的。原告有权决定最先向哪个法院起诉,因此不能再主张诉讼合并。如果一个新的诉讼在另外一个地方提起,该新诉讼中的被告才有权提起相关的抗辩。

(八)反诉

反诉是被告提出的对抗原告的诉讼,必须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提出。根据《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260条的规定,被告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反诉。该法第272条更清楚地表明被告在提交了答辩状之后不可以再提出反诉。(www.xing528.com)

反诉必须同样满足《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255条规定的起诉应具备的要件,原告有9天的期限对反诉进行答辩。《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261条指出:反诉将和原诉讼同时在最后的判决期间进行讨论和裁决。反诉避免了在同一对当事人间提起两个单独的诉讼。

(九)互相主张权利(Cross-claims)

互相主张权利被程序法规则定义为:在同一案件中被告对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互相主张权利被证明是一种在一个单一的最后判决中,解决具有特殊利益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一种合理的方式。

如果被告决定在一个不同的诉讼中提出诉讼主张,那么这个最初的原告可以提出一个关联诉讼的抗辩,互相主张权利的诉讼将被同一个法院处理,并且将受制于与原始诉讼所要求的相同的一个诉讼程序。然而,两个诉讼将在同一判决中解决,最后判定每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有效性。

(十)第三方的主张

只有有限的第三方申请和参与才属于《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和墨西哥一般程序法规则的关注范围。第三方有权利参与影响他们权利的诉讼。当第三方在一个业已存在的诉讼中提出一个主张,第三方就成为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

1.要求诉讼第三方当事人参加的诉讼

诉讼第三方当事人有两种类型:一类是被要求参与诉讼但其与诉因无关(例如:证人和鉴定人),另一类是因其与本案的结果具有某些利害关系而参与诉讼的。

根据《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652条的规定,一个要求诉讼第三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发生于当第三方当事人被要求参与一个即将发生的诉讼,其在该诉讼中享有不同于原告和被告的利益的时候。如果第三方当事人与原告或被告有共同的利益,那么它将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加入诉讼。

出现在《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653条规定的“第三方诉讼”中的第三方,在法官听审案件之前,必须像原始诉讼一样系统地阐述案情。这个诉讼将被同一个法官视为主要诉讼的附属问题加以解决。

总之,第三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将有其自己的目的,要么是辅助的,要么是排他的。辅助的诉讼是指那些第三方与其他一方因具有共同一致的利益而与之合作参与的诉讼。第三方当事人可以在最后判决之前的任何阶段提出申请。第三方当事人可以实施所有必要的行为去保护其相关的权利,并且甚至可以继续提出主张,如果最初发起该诉讼的当事人撤销诉讼的话。

排他的诉讼是指那些被视为拥有合法权利的第三方,寻找根据去撤销已判定的财产或权利的诉讼。第三方为了获得一个有利的裁决,他必须证明他对那些财产具有更多的权利。第三方必须提出必要的、证明它的权利的文件,以便于其他方当事人有机会对其权利提出异议,也便于法官对该申请进行裁决。

2.互相诉讼(Interpleader)

依据《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32条的规定,没有人能够被强迫去开始一个诉讼或提出一个申请,但下面这些案件除外:(1)当一方当事人拥有一个依赖于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起的诉讼的诉因或者抗辩,该另一方当事人可被要求提起他有权提出的诉讼,以便这个问题可以被解决。如果该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起这个诉讼,那么他方当事人可以行使他自己的诉权去寻求司法解决。(2)当第三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数额超出了原法院的管辖权,这就迫使原本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放弃对该诉讼的管辖,并且迫使第三方到另一法院去提起诉讼。

【注释】

[1]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2]关于诉状明细参见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2页。

[3]参见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137页。

[4]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143页。

[5]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53页。

[6]《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

[7]《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

[8]《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

[9]《民事诉讼法典》第160条。

[10]《民事诉讼法》第1520条。

[11]《民法典》第1481条。

[12]关于由原告提出的针对被告的几个诉讼的累积的规定,参见下面论述。

[13]《欧洲法院诉讼规则》第38条第2款和《欧洲初审法院诉讼规则》第44条第2款。

[14]《规章99/63》第2条。

[15]参见[美]迈克尔·普雷尼斯主编:《亚洲的争议解决》,1997年英文版,第187页。

[16](1983),2 WWR 622(Sask.Ca).

[17]See Rule of Court of New Brunswick R 43.02.

[18]《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273条。

[19]《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2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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