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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为越南首要贸易伙伴及其法律体系的特点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可爱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现为越南第一大贸易伙伴。截至2013年,中国企业在越南累计签订承包工程合同额295.2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04.1亿美元。法院系统分为三级,反映了越南行政结构的特点。越南全国划分为59个省和5个直辖市。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在越南签署和履行的经济合同,包括那些在越南法人和外国组织及个人间订立的合同。《经济纠纷法》第87条规定,当事人间,如其中一双或双方为外国人,在越南产生的经济纠纷

中越两国于1950年1月18日建交。两国高层保持频繁接触,各领域的友好交往与合作日益深化,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内涵进一步充实。中国现为越南第一大贸易伙伴。2014年1—5月双边贸易额为299.8亿美元。截至2013年,中国企业在越南累计签订承包工程合同额295.2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04.1亿美元。

越南的法律制度,总的来说,与其经济一样,正在经历快速和惊人的发展。而这是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产物,目前的状况让作者进行冷静的反思,即本书中所述的内容在本书出版时至少会部分修正,或者已经过时。可以说,自越南1986年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允许对日益发展的商事纠纷的审理制度进行讨论以来,法律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越南设立了新的司法机构来处理不断增加的,各种各样的因国家在适用国际市场惯例带来的问题:仲裁中心已经开始处理上述问题。在各种国际组织的援助下,政府正在为建立一个更加持续和可利用的法律出版、存储和传播制度作出实质性的努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对贸易和投资相当重要的法律领域,如合同和争端解决中,虽制定了法律,但法律实施情况不太好。例如,虽然《执行民事判决法》在1993年已经生效,并且存在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公约,但实施的实际性却是不确定的。此外,不同级别的政府当局对法律所做的个别解释会对法律实施的方式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越南法律中不存在先例的概念(也不被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所承认),此处引用的许多“规则”仅仅只是一些实践规则(也当然能被改变)。

在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时,越南在法律和司法制度上仍然存在明显的不同,下面将对这一制度从整体上作简短而介绍性的说明。

(一)立法结构和司法系统

国会(国民大会)是越南最高权力和立法机关,国会委员任期5年,大多数候选人由“祖国阵线”(The Fatherland Front)[26]推荐,他们来自不同的职业、群体和组织,直接服从于越南共产党的领导

国会每年仅召开两次会议,因此,它的大多数职责,特别是许多涉及法律起草和讨论的实际工作,通常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承担(即以前的国务院:The State Conucil),这是一个在国会下面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总的来说,立法层次如下所述:宪法[27]是越南的最高法律,所有其他立法必须与它保持一致。法律(和决议)须经国会通过,并在下一级法令和通知中用相当普遍的术语作出详细的阐述(见下述)。国会常务委员会由国会授权,有权通过与法律具有相同地位的法令。

政府(从前的部长会议)通过的立法通常可作为法令进行参照。这些立法与附属规则一起,通常都是低一级法规,为法律和法令的实施制定详细的规则。每一部门被授权允许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低一级法律规范。这些通知、命令和细则通常依照在某个特定法令中的授权予以公布。

此外,还有一些有关特殊主题的详细的特别规则,这些规则尚未成为正式立法。它们由政府或各部发布,本身也可通过详细的规则进行阐述。最后总统可发布命令或决定,各部门也可发布补充规定,甚至制定涉及对上述立法形式进行解释的指导方针。

法院系统分为三级,反映了越南行政结构的特点。越南全国划分为59个省和5个直辖市。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作为一名被选代表,他对国民大会负责。在地方或省一级的是地方人民法院,法院院长向各自的人民委员会负责。在2005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典》生效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分为五个主要部门——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劳工法庭。在区一级的是区人民法院,尽管由特定的法官各自分别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但法律未再对这一级法院进行划分。但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民事庭管辖所有的民事、婚姻和家庭、贸易、商事或劳工诉求案件。[28]

(二)什么是“商事纠纷”

关于什么是“商事的”的概念(或按地方术语是“经济的”),在一些重要方面,越南的规则与国际标准是不同的。由于争论的分类会影响哪一法庭或机关对同一事件拥有管辖权,该问题不仅仅涉及学术问题。

在2000年12月《越南与美国双边贸易协定》生效以前,越南定义的“商事”仅限于货物贸易方面,不包括服务贸易,如银行和金融服务。2005年,越南制定了新《商法典》,该法典定义的商事活动涵盖货物的购买和销售、服务的提供、投资、商业增值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三)管辖权规则

1.2005年新《民事诉讼法典》生效以前的管辖权规则

在2005年新《民事诉讼法》生效以前,法律简单规定了经济法庭的管辖权规则,经济法庭有权裁决经济合同纠纷。但是,涉及合同是否为经济合同的分类规则,并不简单明了,还涉及对合同目的和有关签署人的审查。

(1)按标的物确定的管辖权。

一项经济合同被定义为是(关于)产品的生产、交换、服务的提供,专利技术的研究和使用的协议。因此,该定义通常不包括涉及代表处的纠纷,因为根据越南法的规定,这种代表处无权在越南从事商务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在越南签署和履行的经济合同,包括那些在越南法人和外国组织及个人间订立的合同。《经济纠纷法》列举了经济法庭有权裁决的争议类型,包括:公司成员之间关于该公司运营的纠纷、有关股票和债券买卖的纠纷、法人和一个已“注册商人”(前面已讨论)之间的纠纷,但《经济纠纷法》特别排除了由1993年末颁布的《破产法》调整的破产程序。

(2)对人管辖权。

对哪些实体经济法庭拥有管辖权,《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经济合同只能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个人之间签订,这些个人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商业注册的个人(根据越南法,一般来说,公司被认为是法人,尽管对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s)是不是法人存在疑义)。

上面已经提到,如果为“经济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就其合同项下应该履行的义务进行注册登记,则合同仍然无效。另外,那些根本不涉及法人的合同则不属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在这种案件中,是否具有“经济的”目的将由民事法庭决定。

(3)国际争议解决的管辖权。

《经济纠纷法》第87条规定,当事人间,如其中一双或双方为外国人,在越南产生的经济纠纷由越南法院根据该法审理(除非越南是其成员的国际协定有不同规定)。包含“涉外因素”的经济案件,由越南经济法庭处理。根据最高法院第11号通知的规定:在越南经济法庭处理的涉外经济案件中对“经济的”的界定与国内案件中对“经济的”界定一样,且包括与涉外投资有关的案件。

《经济纠纷法》第43条规定该法也适用于在越南法人和外国实体/个人间订立的经济合同的履行和/或强制执行。最高法院第11号通知对第43条解释如下:(1)不管经济合同的外方当事人的总部/住所是否在越南,有关纠纷可以提交越南法院解决。(2)下列情形中的合同不是经济合同:(a)当事人双方是外国实体/个人;或(b)越南的当事人是一个越南个人(包括已登记注册的商人),而不是一个越南的法人。

最高法院的这个通知的重要性在于:由于较早的与国家仲裁有关的第108号通知指出,当外国人未在越南取得合法的资格时,越南法人和外国人之间订立的协议不是一项经济合同。这种观点有望在随后的立法中得到确认,由于第11号通知仍只是一个解释性的指导原则,通过立法的形式使该观点正式化是非常重要的。

因上述最高法院第11号通知对第43条解释的第(2)部分提及的合同产生的纠纷,会被作为民事合同由民事法院裁决。因此,是由越南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商业实体,而不是由相关协议的“经济”目的,来决定包含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是经济性质还是民事性质。不像国内纠纷,一审涉外案件由省/市(而不是区)法院单独受理。

(4)经济法庭的诉讼程序。

地方(区)人民法院的经济法庭审理一审案件。一般而言,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被告营业地或住所所在地在法院管辖区内,如果纠纷涉及不动产,则为不动产所在地在法院管辖区内。但是,在经济案件中,区法院只能审理不超过4500美元且/或不涉及外国人的案件,经济法庭也对破产诉讼行使管辖权。(https://www.xing528.com)

在越南进行诉讼时,准许全权法律代表。审理案件的一审法庭由两名法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当事人必须在法院通知的7天内向审理案件的法院交付保证金。如果此案在法庭外解决,则将没收一半的保证金,一审保证金相当于诉讼费用的50%,二审的保证金是200000盾(VND,越南货币单位,相当于总的诉讼费用)。

1997年《人民法院法》第14、15条规定了诉讼费用:(1)在经济案件的请求金额不能估计的情况下,一审的诉讼费用是500000盾。(2)任何经济案件二审收取的诉讼费用应为200000盾。该条还规定了在请求金额能够估计的情况下一审诉讼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经济纠纷法》中有几个值得注意的条款:例如,诉讼期间非常短,当事人如未能遵照进行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必须在有争议的诉讼请求产生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程序,法院不受理在此期间后提起的诉讼(尽管法院能够接受要求延长期限的请求,但规定该请求的提出须在相关期限界满之前提出)。事实上,提起上诉的期限也很短。在越南,由于当事人被期望应首先尝试通过调解来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争议,6个月的诉讼期限是存在问题的。另外,在当事人向一家错误法庭起诉时,随后会发现产生了补救这种情形的时效障碍。

对经济法庭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的经济法庭提起的上诉,须在法庭判决之日起的10天内(即使判决书尚未在随后的数天内起草)提出。与大多数西方国家相比,上诉期限也是相当短的。

倘若某一案件不具有由经济法院解决的资格,通常是将它提交到相关管辖区的民事法庭。

2.2005年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的管辖权规则

在2005年1月1日以后,民事庭管辖所有的民事、婚姻和家庭、贸易、商事或劳工诉求案件。

根据2005年《商法典》,原告面临两种诉讼时效:一种是关于通知诉求的;另一种是关于起诉的。

如果被侵害的当事人认为违约的当事人侵犯了他的权利,则他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把争议告知违约方。如果被侵害的当事人没有这样做,则将阻碍他向法院起诉。除了涉及运输中货物的损失以外,当事人一般可以约定诉讼时效。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诉讼时效从3个月到2年不等。

在当事人起诉5个工作日内,民事庭必须考虑它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在法院通知接受管辖15个工作日内,原告必须支付诉讼费用。在法院接受管辖3个工作日内,法院必须把原告的起诉状通知给被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被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其他相关文件。在法院接受管辖2~4个月内,被任命审理案件的法官必须决定如何推进案件的审理。在签发审理案件的决定1个月内,法院必须审理案件,这个期限可以延长到2个月。如果法院作出了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判决未被提出上诉,则判决将生效。[29]

诉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是15日。越南政府对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是15~30日。在上诉人提交支付诉讼费用的收据5个工作日后,一审法院必须把上诉状和所有案卷送给上诉法院。在接受一审法院送来的所有文件2个月内(对于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上诉法院必须决定如何推进案件的审理,然后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判决(对于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判决的复查(review)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在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者判决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适用法律上的严重错误的情况时,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国民大会的首长可以启动对各级法院判决的案件(最高法院法官理事会作出的决定以外)的复查;省级人民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启动对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复查。

一个有效的判决可以在签发后3个月内被复查。在提交所有相关文件和答辩后4个月内,复查法院必须进行复查审理。

4.判决的再审(rehearing)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国民大会的首长可以命令对各级法院判决的案件(最高法院法官理事会作出的决定以外)的再审;省级人民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启动对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再审。

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况时,生效的判决才能被再审:(1)出现了相关人员在原来的审理中没有注意到的重要事实和情形;(2)辩论结论或翻译的文书不准确或者被伪造;(3)原审所依赖的其他法院的判决或国家当局的决定被撤销。

生效的判决可以在签发后1年月内的任何时候被命令复审。[30]

(四)管辖权的排除

1.外交豁免与领事豁免

《豁免法》规定了外交和领事豁免的原则,这种豁免权是有限制的豁免权并基于国家间的互惠条约。根据《豁免法》,外交官员在涉及越南境内的不动产、遗产或个人商务行为的纠纷时,不能主张豁免权而免于诉讼或执行。此外,领事官员在涉及严重刑事案件、私人合同或交通事故责任时,也不能主张豁免权。依据上述法令以及外交部的观点,豁免不是绝对的,被严格限制在政府行为而不是某种商务的和私人的行为。

2.外国土地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越南法院对有关因外国土地产生的纠纷没有管辖权。而某些法官在对双方当事人都是越南人的外国土地问题上有所保留(实践中很少发生)。根据对越南法官的调查,迄今没有一家越南法院作出有关外国土地的判决。

3.管辖权选择协议

上面已经提到,根据管辖权选择协议,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解决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当事人也可协议选择一家外国法院。但是,在审判员看来如果案件没有“涉外因素”,即合同的履行地和当事人都在越南,则上述选择不太可能得到承认(并须注意上面提到的1995年初最高法院发布的经济争议通知)。依据越南法和实践,排他性管辖权选择协议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述或单独拟定。若没有这种协议,在管辖权上,法院将优先于任何仲裁机构,越南法院将优先于外国法院。

(五)不行使管辖权:诉讼在另案进行和不方便法院

2005年新《民事诉讼法》承认和采纳了诉讼在另案进行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由上级法院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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