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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国家法官学院:获得毕业证书后成为终身法官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核公开进行,所有通过考试的人要在希腊国家法官学院学习18个月,当他们取得毕业证书后,被任命为终身法官。就出庭资格来说,希腊《民事诉讼法典》允许三种类型的人成为审判中的诉讼当事人,只要他们有能力拥有权利。后一类人可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属于希腊商法和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的法人。

希腊国家法官学院:获得毕业证书后成为终身法官

(一)希腊的法院系统[53]

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最南端。现行宪法于1975年6月11日生效。国家体制为“总统议会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立法权属议会和总统,行政权属总理,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1.法院

希腊的法院分初级、上诉及最高法院三级。法院在组织结构上分为两个序列: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前者的工作是审理个人纠纷(也称民事纠纷),其中包括贸易和经济往来、侵犯个人权利、房地产和家庭争议等,以及刑事案件。后者负责检查所有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就个人与国家或者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分歧作出判决。这两类法院分别由初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构成,原告或被告在初审法院败诉后可以通过合法程序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受理。在各州的首府都设有初审法院,各大区设有二审法院。

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各有其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最高法院沿用古代希腊法院的名称,叫做“战神阿里斯岩石”(古代雅典法官们就是坐在这块岩石上进行审判),行政最高法院叫“国家委员会”。这两个最高法院的任务都是检查各自所属的法院最终判决的法律适用,并推翻那些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程序不合法的判决。最高法院不对案件进行事实上的审查(不质询证人和研究证据),只是从法律的解释和具体实施法律方面检查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从而保证法律解释的统一。不过,因为每个法官都是独立作出所有的判决,所以最高法院的解释在理论上对其他法院没有约束力,但在实践中,最高法院的解释有效地指导所有法院。如果两个最高法院的观点存在分歧,则这个问题就要递交给特别最高法院,后者由两个最高法院的高级法官和两个大学法律学教授组成。特别最高法院还有解决涉及宪法间题的职能,如解决选举争议等。该法院的决定不仅对原被告,而且对所有人都有效。

2.法官

希腊全国约有3000名法官。所有法院由常任法官组成,他们办案是独立的,个人也是独立的,不受国家当局的干涉和影响。这种独立受到下述体制的保证:(1)法官在大学法律系毕业生中选择,要求至少有2年的律师经验。选择取决于他们的能力,该能力由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核来确定,考试委员会由大法官和大学教授组成。考核公开进行,所有通过考试的人要在希腊国家法官学院学习18个月,当他们取得毕业证书后,被任命为终身法官。大法官的退休年龄是67岁,其他法官是65岁。(2)法官不得被罢免,除非他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纪律处分,或者出现严重疾病、残疾等无法服务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况时,要分别由各自所属的普通或行政最高法院的全体会议公开审理加以确认才可以罢免。(3)对法官的监督由上级执行,由他们写出关于法官能力、素质和业绩的报告公文。(4)法官的工作调动和所有升降,均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决定。该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和检察长,以及在最高法院服务起码两年以上、每年通过抽签方式选取的大法官组成。对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决定有质疑时,可以向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提出。最高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以及总检察长的任命,在最高法院服务一定年限(通常是3~4年)的大法官中挑选,由部长会议(政府)作出最终决定。(5)由通过抽签方式选出的普通法官组成的纪律委员会行使对法官的纪律检查权,该委员会在初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有设置。(6)法官享有特殊的职称和工资提升办法。

3.法院的日常工作

普通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审理刑事案件时要对有罪或无罪进行调查,并判决相应的惩罚。行政法院可以重审,也可以驳回行政争议。所有法院都是公开审理,法院的判决必须写明依据并在公开庭审时宣读。法院不得执行与宪法条款相违背的法律,因为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每个法院和每个法官在执行某一法律时,都应对法律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这种司法审查分特别审查和普遍审查,前者指某个法院在处理某个案件时进行的审查,后者指各个法院都遇到同样的问题时所进行的审查。当一个法院认为某一法律违背宪法时,法院无权宣布该法律无效,只能不予执行。

(二)希腊的管辖权制度[54]

1.管辖权的种类

在现代希腊法中,“管辖权”(jurisdiction)、“权限”(competence)和“出庭资格”(locus standi)这些术语被用来描述同一概念的三个不同方面。管辖权这个词或者指国家的司法权——与其他的任何一个术语形成对照的审理案件的权力——或者指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庭在司法权上三方的管辖区域划分。权限属于每个管辖区域内部司法权的分配。最后,符合出庭资格的起诉的能力和地位是指一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一方和进行诉讼的能力。管辖权和权限两者指的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能力,而出庭资格指的是当事人把案件提交法院的能力。

就出庭资格来说,希腊《民事诉讼法典》允许三种类型的人成为审判中的诉讼当事人,只要他们有能力拥有权利。他们是:(1)参与司法行为并因此享有以他们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人应该在18岁以上并且没有被禁止参与司法行为或没有精神病。后一类人可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2)属于希腊商法和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的法人。这些实体被他们的法定代表所代表;(3)没有成为上述(2)中的法人的个人合伙。这些合伙由受委托行使他们的代表权或缔约权的人代表。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94条的规定,上面提到的诉讼参与人,有义务而且必须要在所有的民事法庭中委托一位律师,除非是在治安法庭(在法庭的司法等级中是最低的)中为财产的临时保护而提起诉讼。即使在上述案件中,无论如何法庭可以要求诉讼参与人委托一位律师。

按标的物确定的法院管辖权,通常取决于起诉书中所陈述的争议的数额,这个数额不考虑任何利息或其他附加的请求权。治安法庭和独任法庭之间一审划分界限的数额是2500万德拉克马。(www.xing528.com)

为了便利和加速有关与当地有密切联系的争议(如涉及农业、财产限制、运输和履行其他服务的案件)或者有关社会利益的争议(如租约、雇佣、保险和车辆事故争议,律师和其他一些专业人员的请求权,一些家事诉讼,关于合伙和合作社内部运作的争议)的解决,《民事诉讼法典》通过扩大治安法庭和独任法庭在上述争议中的一审管辖权,规定了一个平行的、不考虑争议价值的标准,作为上述规则的例外。《民事诉讼法典》扩大了治安法庭的管辖权,使之包括前面一种争议,同时扩大了独任法庭一审的管辖权使之包括后者。

与普通法所采取的观点相比较,《民事诉讼法典》在分配上述法庭的管辖权时没有考虑把损害赔偿诉讼、侵权诉讼或附有财产请求权的诉讼区分开来。

布鲁塞尔公约》第3条对缔约国的国内法中的许多条款作了指示性的规定,其中《民事诉讼法典》第40条[55]已被公约第2-4条所废除。

2.法院的特定管辖地区

(1)普通地域管辖。作为一项原则,《民事诉讼法典》把法院的特定管辖地区同希腊民法典规定的被告的住所联系在一起。根据实体法,住所由实际居住的事实和当事人的意图决定,它是人的主要的、永久的住处。当一个人在希腊或国外都没有住所时,法院特定管辖地区由他们的居所确定,居所是人的主要(尽管不是永久的)的住处,如果居所不存在,则由他在希腊的最后住所或接下来由他在希腊的最后居所确定。

(2)特别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条第2款的规定,人的职业上的住址可同等地作为确定法院地域管辖权的根据。而且,当案件中的被告是公务员或受雇人、希腊政府、法人、律师或公证人时,《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其他确定法院的特定管辖地区的根据,这些管辖权是特有的并对一些案件来说是专属的。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权的授予涉及下列纠纷:①由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引起的纠纷;②依据裁决令对法人进行经营管理的有关纠纷;③有关“对物权的纠纷”或那些关于继承的案件、在其他的诉讼程序中开始的诉讼程序,如互相诉讼和有关担保合同的诉讼;④原告或被告共同诉讼纠纷。

(4)协议管辖。在有关金钱利益的纠纷中,当事人只能通过共同的协议改变法院的地域管辖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关于管辖地的协议应当明确地约定,而且只有当它们是书面的并涉及争议起源的特定的合法关系时才有效。

3.禁止滥用程序(abuse of process)

在一些国家,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也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中止诉讼的根据,法院没有义务去接受管辖审理唯一目的是引起伤害而不是获得公正判决的、无关紧要的争议或事件,因而禁止滥用程序制度也不失是一项有效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手段。

在希腊,作为终止诉讼之根据的非方便法院原则并不被采用,然而禁止诉讼权利滥用原则的存在使法院拥有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可能甚至必要。

希腊《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希腊学界和司法界认为,程序性权利应受该禁止性规则的约束。如果当事人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则其不得行使程序性权利,或者禁止当事人提起诉讼。而法院必须依职权考虑当事人滥用权力行为的法律后果。[56]这就意味着是否禁止当事人行使程序性权利,或是否禁止当事人提起诉讼,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在国内诉讼中,通说认为原告并非享有选择希腊国内平行地域管辖的绝对自由。原告不能通过不公正方法以确立属地管辖,其在行使平行管辖选择权时也不应忽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当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原告滥用其权利时,原告必须承受起滥用程序性权利所致的法律后果。

在国际诉讼中,通行的观点认为以希腊国籍为根据的希腊法院国际管辖权并不具有排他性,而建立在希腊法院属地管辖或法院选择协议基础上的希腊法院国际管辖权必然会与外国法院管辖权发生冲突。当事人是否行使程序性权利问题不仅由于平行管辖而发生,而且在希腊法院基于排他性法院选择条款而取得排他性国际管辖权情况下也同样会发生。当管辖权条款属有效情况下,希腊法院通常会中止当事人违反管辖权条款而向希腊法院提起的诉讼,但希腊并非始终会执行管辖权条款。而当希腊法院基于排他性管辖权条款而拥有排他性国际管辖权时,如果该管辖权条款系由于当事人不当行为而存在,或尽管原告所行使的权利源于合法的管辖权协议,但案件的具体情况显示其行使权利行为有失公正时,则希腊法院有权终止诉讼。至于实践中在什么情况下原告诉诸希腊法院管辖将被视为滥用权利?希腊法律观念认为如果诉讼与希腊法院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而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实现不当目的,或者为了实现管辖权规则或管辖权选择协议根据诚实善意原则而所认可的目的之外的目的,那么在希腊法院进行的诉讼应予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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