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在《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

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在《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章“管辖权”共3条,规定被选择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义务、未被选择法院不得行使管辖权的义务以及公约不适用于临时保护措施的规定。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12月4日正式通过《关于以欧盟名义批准2005年6月30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决定》。欧盟之前于2009年4月1日签署了公约。

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在《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1992年便开始酝酿制定关于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全球性混合“大公约”的计划,终因各国对1999年推出的公约临时草案分歧太大而搁浅,代之以制定一个仅规范商事交往(business to business transactions)中排他选择法院协议的“小公约”的新计划。根据该计划制定出来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于2005年6月30日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届会议上获得通过,使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历经10余年艰辛孜孜以求地制定一部旨在国际范围内统一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际统一法公约的努力最终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公约共五章34条。第一章“范围和定义”共4条,是关于公约适用范围和公约中所使用的一些概念的解释性规定。第二章“管辖权”共3条,规定被选择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义务、未被选择法院不得行使管辖权的义务以及公约不适用于临时保护措施的规定。第三章“承认和执行”共8条,是公约最核心的部分。第四章“一般条款”共11条,主要是关于公约适用中的一些特殊事项的规定。第五章“最后条款”共8条,系海牙国际私法公约通常条款,主要是关于公约加入、批准、生效和保存等的公约缔约程序性规定。

以下就公约中的主要内容作一简单阐述: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及限制

公约适用于民商事事项的国际性案件中所签订的排他选择法院协议。就民商事管辖权案件的国际性而言,除下列案件外所有案件均是国际性案件:当事人在同一个缔约国居住,且当事人间的关系和除被选法院的地点外的与争议相关的所有其他因素都只与该国相联系。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而言,只要被寻求承认和执行的是外国的判决,则此种案件便是国际性案件。

公约中所称的排他选择法院协议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或以其他任何提供可获取的信息以备日后援用的通讯方式所达成的为解决与某一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业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目的,而指定一个缔约国法院,或一个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特定法院,以排除其他任何法院管辖权的协议。但是,由于实践中还有非排他性的选择法院协议,为此公约规定:对基于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原审法院和被请求法院如相互声明可承认与执行该类判决,则判决可予承认与执行,条件是就相同当事人间相同诉因的案件不存在其他判决也不存在未决诉讼,而且原判决作出地法院是首先受案的法院。该公约还确立了排他选择法院协议有类似于“仲裁条款自治”的效力,即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应被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独立的条款。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不能仅因合同无效而异议。

公约不适用于下列排他选择法院协议:(1)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消费者),且其行为主要为私人、家庭或居家目的而进行;(2)涉及雇佣合同,包括集体协议。公约不适用于下列事项:(1)自然人的身份和法律能力;(2)扶养义务;(3)其他家庭法事宜,包括婚姻财产制以及产生于婚姻或类似关系的其他权利和义务;(4)遗嘱和继承;(5)破产、清偿和类似事项;(6)旅客和货物的运输;(7)海洋污染、海商索赔的责任限制、共同海损以及紧急拖救和救助;(8)反托拉斯(竞争)事项;(9)核损害责任;(10)由或代理自然人提起的人身伤害索赔;(11)非产生于合同关系的对有形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或侵害索赔;(12)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以及不动产的租赁;(13)法人的有效性、无效性,或解散,以及其机构决定的有效性;(14)版权或相邻权以外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15)版权或相邻权以外的知识产权的侵权,但不包括当事人间因违反涉及此种权利的合同而提起的,或可能会因为违反该合同而提起的侵权诉讼;(16)公共登记的有效性。但是,缔约国可以通过声明,将除上述公约第2条第2款所排除事项外的任何特殊事项排除出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21条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各国就公约的适用范围激烈争论,并最终达成妥协的产物。它是一个安全阀,可以使不愿意将公约适用于某些特殊事项的国家,不适用公约的规定。(www.xing528.com)

公约不适于仲裁和相关程序。诉讼不仅仅因为一方当事人是国家,包括政府、政府机构或任何为国家行动的人而被排除出公约的范围。公约也不得影响国家、国际组织自身及其财产的特权和豁免。

(二)统一管辖权规定

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是公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公约在该问题上的规定并不多,仅短短的三条。公约确立了在国际民商事管辖中排他选择法院协议具有优先的效力,首先是被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必须行使管辖权,不应以该争议应由另一国家的法院审理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即原则上排除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同时,除被选择法院所在国以外的缔约国法院应拒绝管辖或中止程序,除非:(1)该协议按被选择法院国家的法律是无效的和不能生效的;(2)按照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缺乏签订该协议的能力;(3)给予该协议效力将导致明显的不公正,或者明显违背受理案件国家的公共秩序;(4)基于当事人不可控制的特别原因,该协议不能合理得到履行;(5)被选择法院已决定不审理此案。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了两项被选择法院管辖权的例外,即涉及客体或索赔金额的管辖,以及对缔约国国内法院间管辖权的划分,当事人不能通过选择法院协议决定确定这些问题的法院。但是,被选择法院在判断是否将案件移送时应合理考虑当事人的选择。

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12月4日正式通过《关于以欧盟名义批准2005年6月30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决定》。[59]根据该决定,欧盟以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的身份加入该公约。欧盟之前于2009年4月1日签署了公约。2015年6月11日,欧盟代表正式向荷兰外交部交存了批准书。此前,墨西哥已经批准了该公约。根据公约第31条的规定,公约自第二份批准书交存后3个月期间届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因此,公约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欧盟在签署公约时就根据公约第30条作出了一项声明,即欧盟对公约所适用的所有事项均有权限,并且欧盟成员国不会成为公约缔约方,但是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将受公约的约束。公约中所有提到“缔约国”或“国家”的时候,都等同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值得注意的是,英格兰和爱尔兰也将受公约的约束,但是丹麦例外。

另外,欧盟还根据公约第21条作出了一项特别声明,将保险合同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再保险合同和其他一些特殊保险合同除外)。该项声明的目的是为了保留欧盟布鲁塞尔条例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规定的保护性管辖规则。但是,欧盟并未将知识产权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欧盟也没有提出公约第19、20和22条所规定的保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