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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典临时措施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典”为有希望胜诉的原告在诉讼之前或开始时提供了两种临时救济措施,以保证将来任何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的执行,如假扣押和假处分。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7编对临时措施主要作了如下规定:(一)假扣押债权人就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声请假扣押。假扣押之原因消灭、债权人受本案败诉判决确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变更者,债务人得声请撤销假扣押裁定。

中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典临时措施研究

中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典”为有希望胜诉的原告在诉讼之前或开始时提供了两种临时救济措施,以保证将来任何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的执行,如假扣押和假处分。临时禁令还有另一种功能,如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冻结目前的状况以防止任意一方当事人遭受不能挽回的损害。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7编(保全程序)对临时措施主要作了如下规定(引用原文):

(一)假扣押

债权人就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声请假扣押。前项声请,就附条件或期限之请求,亦得为之。

假扣押,非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者,不得为之。应在外国为强制执行者,视为有日后甚难执行之虞。

假扣押之声请,由本案管辖法院或假扣押标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辖。本案管辖法院,为诉讼已系属或应系属之第一审法院。但诉讼现系属于第二审者,得以第二审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假扣押之标的如系债权或须经登记之财产权,以债务人住所或担保之标的所在地或登记地,为假扣押标的所在地。

假扣押之声请,应表明下列各款事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请求及其原因事实;假扣押之原因;法院。请求非关于一定金额者,应记载其价额。依假扣押之标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辖者,应记载假扣押之标的及其所在地。

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应释明之。前项释明如有不足,而债权人陈明愿供担保或法院认为适当者,法院得定相当之担保,命供担保后为假扣押。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虽经释明,法院亦得命债权人供担保后为假扣押。债权人之请求系基于家庭生活费用、扶养费、赡养费、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者,前项法院所命供担保之金额不得高于请求金额之1/10。

假扣押裁定内,应记载债务人供所定金额之担保或将请求之金额提存,得免为或撤销假扣押。

关于假扣押声请之裁定,得为抗告。抗告法院为裁定前,应使债权人及债务人有陈述意见之机会。抗告法院认抗告有理由者,应自为裁定。准许假扣押之裁定,如经抗告者,在驳回假扣押声请裁定确定前,已实施之假扣押执行程序,不受影响。

本案尚未系属者,命假扣押之法院应依债务人声请,命债权人于一定期间内起诉。债权人不于第一项期间内起诉或未遵守前项规定者,债务人得声请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销假扣押裁定。假扣押之原因消灭、债权人受本案败诉判决确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变更者,债务人得声请撤销假扣押裁定。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当而撤销,或因第529条第4项及第530条第3项之规定而撤销者,债权人应赔偿债务人因假扣押或供担保所受之损害。假扣押所保全之请求已起诉者,法院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应依债务人之声明,于本案判决内命债权人为前项之赔偿。债务人未声明者,应告以得为声明。

(二)假处分

债权人就金钱请求以外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声请假处分。假处分,非因请求标的之现状变更,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者,不得为之。(www.xing528.com)

关于假扣押之规定,于假处分准用之。但因第535条及第536条之规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假处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前项裁定,得选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债务人为一定行为。

假处分所保全之请求,得以金钱之给付达其目的,或债务人将因假处分而受难以补偿之重大损害,或有其他特别情事者,法院始得于假处分裁定内,记载债务人供所定金额之担保后免为或撤销假处分。假处分裁定未依前项规定为记载者,债务人亦得声请法院许其供担保后撤销假处分。法院为前两项裁定前,应使债权人有陈述意见之机会。

债权人依民法第151条规定押收债务人之财产或拘束其自由者,应实时声请法院为假扣押或假处分之裁定。前项声请,专属押收债务人财产或拘束其自由之行为地地方法院管辖。

前条第一项之声请,法院应即调查裁定之;其不合于民法第151条之规定,或有其他不应准许之情形者,法院应即以裁定驳回之。因拘束债务人自由而为假扣押或假处分之声请者,法院为准许之裁定,非命债权人及债务人以言词为陈述,不得为之。

债权人依第537条之一为声请时,应将所押收之财产或被拘束自由之债务人送交法院处理。但有正当理由不能送交者,不在此限。法院为裁定及开始执行前,应就前项财产或债务人为适当之处置。但拘束债务人之自由,自送交法院时起,不得逾24小时。债权人依第一项规定将所押收之财产或拘束自由之债务人送交法院者,当其声请被驳回时,应将该财产发还于债务人或恢复其自由。

因拘束债务人自由而为假扣押或假处分裁定之本案尚未系属者,债权人应于裁定送达后5日内起诉;逾期未起诉时,命假扣押或假处分之法院得依声请或依职权撤销假扣押或假处分裁定。

(三)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

于争执之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或有其他相类之情形而有必要时,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前项裁定,以其本案诉讼能确定该争执之法律关系者为限。第1项处分,得命先为一定之给付。法院为第一项及前项裁定前,应使两造当事人有陈述之机会。但法院认为不适当者,不在此限。

法院为前条第一项裁定前,于认有必要时,得依声请以裁定先为一定之紧急处置,其处置之有效期间不得逾7日。期满前得声请延长之,但延长期间不得逾3日。前项期间届满前,法院以裁定驳回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声请者,其先为之处置当然失其效力;其经裁定许为定暂时状态,而其内容与先为之处置相异时,其相异之处置失其效力。第一项之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抗告法院废弃或变更第538条第3项之裁定时,应依抗告人之声请,在废弃或变更范围内,同时命声请人返还其所受领之给付。其给付为金钱者,并应依声请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息。前项命返还给付之裁定,非对于抗告法院废弃或变更定暂时状态之裁定再为抗告时,不得声明不服;抗告中应停止执行。前两项规定,于第538条之一第2项之情形准用之。

定暂时状态之裁定因第531条之事由被撤销,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如声请人证明其无过失时,法院得视情形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除别有规定外,关于假处分之规定,于定暂时状态之处分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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