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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诺成性和要式性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具有特定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诺成性,即只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劳动合同即可成立,不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或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要式性,这是中国关于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即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务合同由民法规范和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诺成性和要式性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具有特定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诺成性(又称不要物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相对应),即只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劳动合同即可成立,不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或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

(2)双务性,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都负有义务,且各方所负义务与其各自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

(3)有偿性,即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这是一种有偿交换关系。

(4)从属性,即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在身份上、经济上即从属于用人单位,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受单位管理。

(5)要式性,这是中国关于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即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www.xing528.com)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社会服务的民事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这种类型的合同同样以劳动为标的,接受劳务方应向提供劳务方支付报酬,因而与劳动合同比较相似。但两者仍存在诸多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用人单位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用人主体资格。例如,个人家庭雇人装修住宅、制作家具等,劳务提供方即是自然人;某银行和某清洁公司达成关于清洁服务的协议,劳务提供方就是公司法人;家庭雇用的保姆、钟点工等,因家庭不具有法律上用人的主体资格,彼此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合同,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

(2)主体地位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合同签订前后彼此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平等,双方可以就合同内容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意志强加对方,但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在身份、组织、经济上产生了从属性,形成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3)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一般要求提供的是劳动的物化或非物化成果,如家庭装修、家具制作、软件开发等,劳务提供方要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成果,一般不能在提供了劳动而没有劳动成果的情况下获得劳务费用;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过程或劳动行为,一般不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成品,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应获得劳动报酬。这一区别也是工业社会下劳动关系从传统的劳务关系中分离出来的客观背景。

(4)报酬计发不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报酬由双方约定,其计算方法应遵循商品的定价原则,即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虽可以由双方约定,但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标准受到国家强制法的干预,不得违反最低工资的规定。

(5)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规范和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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