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朝鲜民商事诉讼程序:外国家庭事项判决执行规定

朝鲜民商事诉讼程序:外国家庭事项判决执行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如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为外国国家的有权机构所确立的家庭事项判决的执行之当事人且提出了执行请求或同意执行该判决的,可以承认该判决。对由外国国家所提供的将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有权机构作为处理争议之证据的书证方面的询问记录及证据材料等,只有在提前经过相关外国国家的公证机关认证后才能被采纳。

朝鲜民商事诉讼程序:外国家庭事项判决执行规定

朝鲜最高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9月6日通过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4]的第五章(争议的解决)对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在朝鲜的承认与执行作了如下规定:

(1)对任何由外国国家的主管机关所确立的判决的承认应遵守有关互惠承认的国际协议。但是,如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为外国国家的有权机构所确立的家庭事项判决的执行之当事人且提出了执行请求或同意执行该判决的,可以承认该判决。(第59条)

(2)不被承认的情形。对以下情况,为外国国家的有权机构所确立的任何判决或仲裁裁决将不被承认:①如果判决或仲裁裁决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②如果判决或仲裁裁决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有权机构所管辖的争议有关的;③如果判决或仲裁裁决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有权机构所确立的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的;④如果判决或仲裁裁决包含有与已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承认的第三国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相同内容的;⑤如果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的。(第60条)

(3)本法第59条和第60条也适用于对为外国国家的有权机构确立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www.xing528.com)

(4)如果在对外国国家的有权机构所确立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利益的,该当事人可以在终局性判决或仲裁裁决作出后的三个月内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有权机构提出意见。

(5)针对在其他国家境内进行的有关解决争议的程序诸如获取证据或审查书证,或者承认或执行为其他国家的有权机构确立的判决或仲裁裁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有权机构可以要求外国国家的有权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

对由外国国家所提供的将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有权机构作为处理争议之证据的书证方面的询问记录及证据材料等,只有在提前经过相关外国国家的公证机关认证后才能被采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