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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会权益保护措施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会对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法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会权益保护措施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工会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工会对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工会对用人单位的权利

工会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主要包括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方面。

(1)代表权。工会的代表权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①代表劳动者行使集体劳权,签订集体合同及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代表劳动者行使集体劳权,协商处理停、怠工事件。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③代表或支持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2)参与权。工会的参与权主要表现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3)监督权。工会有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监督的权利,工会的监督权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4)要求提供保障的权利。工会依法享有要求保障自身物质利益和开展活动的权利: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工会工作人员支付工资等各项物质待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5)民事诉讼权。工会对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法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www.xing528.com)

2.工会对用人单位的义务

工会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用人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会同用人单位及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二)工会对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1.工会对政府的权利

工会对政府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①参与权。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②知情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此外,各级政府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工会对政府的义务

工会对政府的义务主要包括: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动员、教育、组织职工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规章,实现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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