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工伤保险基金及费率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及费率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及费率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等原则,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的、用以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的专项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储备金制度,即“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个人不缴费”是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筹集需要遵循的一项原则,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所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是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筹集需要遵循的又一项原则。《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因此,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水平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通常被称为“缴费基数”),一个是缴费费率。

1.缴费基数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即等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这里的“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7月1日发布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而言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对特殊行业缴费基数的确定采取了灵活处理的方式,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据此于2010年12月发布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费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2.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也做出了基本相同的规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参见表12-1),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1)行业差别费率与档次确定。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www.xing528.com)

(2)单位浮动费率与档次确定。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表12-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但是,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目前的实际状况是,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基本实行了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则由省、自治区政府确定。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因此,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主要有四个方向:一是用于支付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用于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三是用于支付工伤预防的费用;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