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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的作用及调整措施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育保险基金是指依据国家法规政策专门为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生育期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而筹集的具有社会性质的基金,是整个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缴费基数是决定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

生育保险基金的作用及调整措施

生育保险基金是指依据国家法规政策专门为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生育期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而筹集的具有社会性质的基金,是整个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单方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是中国目前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的一项基本原则;另一项基本原则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生育保险基金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基本原则筹集和使用。

缴费基数是决定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我国目前的法规政策,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这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规定一致,有利于落实《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中关于“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体现了生育不单是女职工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的责任的理念,特别是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为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www.xing528.com)

缴费比例是决定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水平的另一个重要因素。1994年12月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确定的缴费比例为“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在此范围内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区域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可以根据费用的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为了降低企业负担,人社部、财政部于2015年7月联合发出《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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