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陇西县志(修订本):计划生育规定及措施总结

陇西县志(修订本):计划生育规定及措施总结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安排2胎生育者,一律由本人申请、乡镇审查,报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发给准生证后,方可生育。夫妇一方系职工或城镇居民,一方是农民的,在生育安排上按女方常住户口方面的规定办理。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妇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按规定征收超生子女费。对强生的除按计划外生育处罚外,还要收回“独生子女证”和保健费,取消一切优待。计划生育措施,应以避孕为主。

陇西县志(修订本):计划生育规定及措施总结

一、鼓励实行晚婚、晚育的规定

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以〔1973〕47号文件批转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请示报告规定:晚婚年龄,提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后结婚。各单位、社队应严格控制,把住晚婚年龄关,不到晚婚年龄者,不开给证明,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予迁转落户。各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招收工人,概不录取已婚青年。上述人员在学习和见习期间不准结婚,要定为校规、厂规。对个别违犯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应劝其退学、退工。

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规定

1982年6月5日,县委、县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凡生一个孩子,已采取上环等有效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社员享受下列优待:

1.从领证当年起,由生产队给独生子女按两人份补划自留地,每年发给保健费30元,发至孩子14周岁,因迟领证而发不够14年的,不补发。

保健费由生产队公益金和征收的多子女费中支付,如从以上两项经费中支付有困难,可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酌情补助。补划的土地由生产队在扣回的超生子女户的自留地和承包地中解决。

2.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优先安排宅基地

3.升学、招工、招干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

4.领取“独生子女证”并施行绝育手术者,5年内免去夫妇双方为集体的投工和义务工。

三、育龄夫妇施行节育手术的假期和福利待遇的规定

1973年县革委会〔1973〕47号文件规定:凡是计划生育用的手术费、医药费、检查费,全部实行免收。对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在公费医疗费中开支;享受劳保医疗费的职工在劳保费中开支;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军队及随军家属在国防医疗费中开支;城镇居民、农村社员由各医疗单位登记造册,报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报销。

为了使受节育手术者迅速恢复健康,由手术单位发给证明,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及生活上的适当照顾。放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3至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0天,人工流产、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者可酌情延长休息时间

四、照顾特殊情况生育两胎的规定

1985年12月6日,县委55号文件《关于完善我县计划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要继续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充分做好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各项服务工作的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生育计划外2胎并严禁多胎生育。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安排2胎生育:

1.经县以上医院确诊第1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婚后5年不育,抱养他人1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1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5.再婚夫妇双方婚前各有1个孩子,依法分别均判随前婚的另一方,重新组合家庭身边无子女者;

6.再婚夫妇一方有2个孩子,依法判随前婚的一方1个或2个,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者;

7.再婚夫妇一方原有2个孩子而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者;

8.夫妇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只生1个孩子,要求生2胎者;

9.两代以上单传者;

10.夫妇一方因非遗传性疾病而造成残疾(包括2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

11.烈士的独生子女;

12.夫妇一方从事采矿井下工作满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1个女孩的;

13.夫妇一方属归国华侨、港澳或台湾同胞者;

农村除以上条件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有计划地安排2胎:

1.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女方姐妹中只照顾1人);

2.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兄弟两人以上(含两人)只有1人有生育条件,并办了公证手续,保证所生孩子给无子女兄弟的;

4.无多胎生育的乡、村,计划外2胎率在25%以下,节育率在90%以上,罚款收回在一半以上,可有计划地安排2胎;(www.xing528.com)

5.多胎率控制在下达指标内,节育率在80%以上,罚款收回在60%以上的,计划内2胎的口子可开到1孩夫妇数的10%左右;

6.1胎率在100%的村,在不突破人口计划指标的前提下,准许生2胎;

7.多胎率控制在下达指标以内,罚款收回一部分,其余罚款分期收回,生产、生活困难的山区,只生1个孩子的。

凡安排生育2胎的,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同时首先照顾只生了1个女孩的夫妇。

凡安排2胎生育者,一律由本人申请、乡镇审查,报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发给准生证后,方可生育。

凡夫妇一方因生育女孩离婚而再婚者,不再安排生育。

夫妇一方系职工或城镇居民,一方是农民的,在生育安排上按女方常住户口方面的规定办理。

已领了独生子女证,现又符合本规定条款之一的夫妇,原则上应做好思想工作,不再安排2胎。如坚持要求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证”和过去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一切待遇。

坚决堵住大口子,严禁生育计划外的2胎,不论那一种情况都不能生3胎。鉴于目前农村多胎率高的情况,还要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的前提下,继续动员生了计划外2胎的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妇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按规定征收超生子女费。对于生了计划内2胎的夫妇,在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并签订“保证不育合同书”后,采取放环措施。如强生多胎要从严处罚。

五、关于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处罚的规定

1982年《细则》规定: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中现有一个孩子的夫妇,要在当年6月底以前领取“独生子女证”。过期不领者,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待领证以后再恢复工作和工资。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和签订“不育合同书”的夫妇,因避孕措施失败而怀孕的,必须采取刮引措施,终止妊娠。对强生的除按计划外生育处罚外,还要收回“独生子女证”和保健费,取消一切优待。对违犯“不育合同书”。的应按合同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措施,应以避孕为主。凡育龄夫妇,除已发给准生卡片者外,都应落实各种有效节育措施。因避孕措施失败和在1980年9月中央《公开信》发表后计划外生2胎以上的,除患有禁忌证外,必须实行绝育手术。凡列为结扎、上环对象,由社队和单位通知,限期施行手术,无特殊情况,超过期限不施行的,每超1天,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罚款l元,城镇居民、社员罚款5角。

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尽早采取人流、引产等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国家机关和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经教育劝阻不听仍强行计划外怀孕的,从怀孕之月起,停发夫妇双方的工资,终止妊娠后方能补发。国家干部和职工家属在农村,而计划外怀孕的,所在公社应如实地向职工单位反映情况,通知本人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从其家属怀孕之月起停发职工工资,终止妊娠后方能补发。城镇居民和社员,经教育不听,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坚持计划外怀孕的,罚款100~150元。待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后,退回罚款。城乡从事工商业的个体经营者,经教育不听,坚持计划外怀孕的,除执行上述罚款外,社镇同时要通知工商部门收回其营业执照,待终止妊娠并采取有效节育措施后,再退回罚款,发还执照。

除省政府〔1982〕105号《规定》第二条中的3种人(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证明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婚后多年不育,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以外,一律暂不安排第2胎。如不听劝阻强生的,实行以下经济制裁:

1.干部、职工强生第2胎和多胎的,除怀孕期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外,强生2胎和3胎的取消一次调资、晋级资格,强生4胎及其以上的,夫妇双方从孩子出生之年起,16年内不得调资、晋级。

2.强生2胎的社员,从孩子出生之月起,扣回1个人的自留地和承包地,到孩子10周岁止。如在产假期间施行绝育手术的,可免扣自留地和承包地;强生3胎的,扣回一个半人的自留地和承包地,到孩子16周岁止。如在产假期间施行绝育手术的,可退回已扣自留地和承包地的一半;强生4胎及其以上的,扣回夫妇双方的全部自留地和承包地,到孩子16周岁止。在产假期间施行绝育手术的,可退回已扣自留地和承包地的一半。对强生2胎及其以上的社员,无论何种情况,怀孕期间的罚款一律不退。

3.城镇居民强生2胎的,罚款200元,在产假期间施行绝育手术的,可退回罚款一半;强生3胎及其以上的罚款300元,在产假期间施行绝育手术的,可退回罚款100元。怀孕期间的罚款一律不退。

早婚、私婚都属违法行为,应严加禁止,原则上要限期解除。对抗不解除者,早婚罚款200元,私婚罚款100元,对其婚姻关系仍不予以承认,未取得合法结婚手续之前一律不安排生育指标。已经怀胎的,要采取人流、引产等补救措施,拒不采取措施的,罚款100元。强生的,社员扣回1人份的自留地和承包地;城镇居民罚款300元。

合同工、临时工、招聘工、民办教师、社请教师、公社集体人员违犯计划生育的一律解除合同或辞退,并按强生胎数的有关规定处罚。

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的孩子应吃加价粮,由公安、粮食部门分别在户口簿,粮油供应证上加盖超计划生育戳记。孩子不得享受半费医疗和入托补助费。

社镇、机关、厂矿、学校的领导干部,都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责任制,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做到底子清楚,心中有数,坚决完成本单位控制人口增长指标。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甚至有意包庇不处理的,组织,人事部门要查究领导责任,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不好的要扣罚领导一个月的工资。必要时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生产大队、生产队要积极认真地完成公社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队干部明知本队有计划外怀孕和多胎生育而有意包庇不报者,要进行批评和罚款。对于计划外生育该扣的土地不扣或明扣暗送的,要收回有关干部的一份产田,扣罚一年。

多子女费和罚款征收办法:农村社员由所在公社管委会征收;城镇居民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征收;国家干部和职工暂由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征收。征收单位对征收的罚款都要专列项目管理,社镇并将每季度收支情况向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列表汇报一次。这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农村社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手术后遗症的治疗和奖励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干部、职工所征收的多子女费和罚款使用范围按省《规定》执行。

医务人员要尽职尽责做好各种节育手术,确保受术者安全,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1.对确因疾病不能施行手术的,应有3个以上医务人员会诊做出结论,并由医院、卫生院领导签字出具证明。如其证明反映有怀疑,由县医院3个医务人员会诊做出复查结论,院领导签字出具证明。凡利用各种借口或拉关系阻挠手术或影响落实节育措施乱开证明徇私舞弊的由县卫生局负责查处。

2.对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需要国家予以治疗照顾的,必须由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半数以上成员会诊后,做出肯定的鉴定意见,共同签名才能生效。

3.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第2胎生育的,由县医院3名以上大夫会诊,做出肯定结论,共同签名,加盖医院公章,方能生效。2胎生育指标由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安排。

4.医院、卫生院在施行结扎手术前,首先检查受术者是否计划外怀孕,如遇怀孕者,应先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再施行结扎手术。

凡超计划生育的国家干部、职工在工作调动时,工资介绍信上必须注明超生胎数及处罚意见,调动函上注明计划外生育和怀胎情况。外地调入人员在报到时,必须审查是否超生及处罚情况,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严格把关审查。对隐瞒不反映情况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经办调动手续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单位从省政府《规定》发文之日即1982年3月16日起,一律执行新规定,过去已按省、地、县、社原规定处理了的问题仍然有效,不准进行翻腾。凡1979年7月l4日以来超计划生育的社员、居民、干部、职工,要按当时省、县、社的具体规定于今年6月底清查处理完毕。对散布谣言,以封建迷信干扰计划生育的,对打击诬陷计划生育人员、积极分子的,对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私自取节育环、抵制抗拒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部门要依法惩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